1991年,广西进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落实,加强劳动监察和特种危险设备的检验。自治区劳动厅与乡镇企业管理局联合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企业劳动安全监察员暂行管理规定》,建立乡镇的劳动安全监察体系。自治区劳动厅印发关于《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管理规定》,要求接到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报告时,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重大死亡事故要立即报告。
1991年后,广西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类伤亡事故一度减少。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劳动保护与劳动安全立法日臻完善,对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范围做出规定,包含一般监察、专业监察和事故监察、对职业危害后果的监察,广西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治化轨道。
1991—199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劳动部门颁布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与监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程等。初步构建自治区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管理与监察法律法规框架,使用人单位、劳动者、监察者在生产活动中做到有法可依,生产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2000年以后,自治区直属机关机构改革,原由自治区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劳动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改由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自治区卫生厅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职能、特种设备监察职能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2001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及其检验机构、人员编制、资产移交接收实施办法》,各地、市、县管理职能于2001年11月—12月在当地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时也相应移交完毕。2003年,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确保安全监察工作顺利过渡。至年底,全自治区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189人,其中持证安全监察员152人,持有各检验类别资质证书的检验、检测人员1284人。全自治区普查登记在用特种设备5.27万台,压力管道1819千米,各类气体充装站374个,各类气瓶251万只,持各类特种设备操作证的作业人员3.98万人。2000—2003年,全自治区举办各类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培训班657期,培训人员3.07万人次。开展专项安全检查16次,强化现场安全监察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比较平稳。但安全生产管理在部分企业还没有得到落实,存在无证制造、安装、使用特种设备以及无证上岗操作的情况,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在这类企业中发生较多。(www.daowen.com)
2005年,广西完善安全生产目标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初,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市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全自治区检查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使用单位7662家、设备2.58万台,设备综合定检率91.60%。医用氧舱、大型游乐设施、自动扶梯定检率100%,锅炉、三类压力容器、乘客电梯、病床电梯定检率分别为95.20%、97.40%、98.70%和9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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