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中期,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日常检查和年度检查的基础上,每年都围绕劳动部门中心工作开展综合或专项执法大检查。
1994年,在劳动监察专门机构尚未建立,劳动监察只是作为劳动部门劳动力管理的一项职能时,即开始劳动用工大检查。4—6月,在全自治区开展劳动用工大检查。检查中,建立举报制度的单位230家,接受群众举报496人次;被检查单位5872家,涉及职工68.52万人;查处违法案件253起,清退童工27人,补签劳动合同1.44万人,补办用工手续2.28万人,补发加班工资金额14.32万元,补缴社会保险金单位165家,补缴社会保险金230.24万元;发现超时加班企业566家,克扣拖欠职工工资6146人,共857.64万元。警告、通报批评企业484家,罚金4.55万元,责令整顿企业99家。通过大检查,全自治区查出擅自招用农民工47951人。其中,国有企业1.63万人、集体企业1.33万人、外商投资企业1.10人、私有企业7398人,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19.54万人,尚未签订劳动合同8.24万人,中途撕毁劳动合同710人。全自治区补办手续2.28万人,南宁地、市查处招用童工10人,柳州市查出招用童工2人,除责令退回外,分别给予罚款。柳州市根据群众举报某私有企业老板私自招聘女工139人,每人收取押金144.60元,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经调查核实,交由柳州市公安局处理。通过用工检查了解到不少企业私招滥雇和乱收费现象严重,有的企业利用借资招工的办法来筹措资金,农业户口进厂每人交3万元,非农户口进厂每人交2万元。有的企业招工以收培训费为名收取农业户口每人5000元,非农户口每人2500元。有的企业招工收押金,低的每人500元,高的3000元。有的企业工人调入调出收取手续费,低的每人200元,高的2000元。
1995年10月—11月,在全自治区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情况大检查。从11月1日起,在用人单位普遍自查的基础上,由劳动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自治区抽调4300多人组成检查组对5100多家用人单位进行抽查。各级劳动部门组织的检查组深入基层宣传《劳动法》,纠正违法行为,做到边检查、边宣传、边纠正、边整改。督促或指令部分被检查的单位补签劳动合同7.80万人,补办用工手续1.90万人,补发2.30万人被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108万元,353家企业补缴社会保险基金495万元,责令128家企业进行整改,下达安全卫生监察指令书367份,对36家违法单位进行处罚。
1996年2月19日—3月20日,广西各级劳动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组织5000多人,边检查、边宣传、边纠正,查出违反规定招工或介绍就业单位17家,纠正擅自张贴广告21家,责令整改7家。4—7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自治区范围内组织《劳动法》执法大检查活动。在各级人大组织和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配合下,通过检查摸清自治区贯彻执行《劳动法》的基本情况:一是劳动关系调节机制框架基本建立。全自治区签订劳动合同职工210万人,占应签合同职工总数的92%;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稳妥地推行集体合同制度,自治区有371家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全自治区建立调解委员会3206个,占应建数的88.40%,县以上均成立仲裁委员会。二是各项劳动标准基本得到执行。三是促进劳动就业,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加强劳动法治建设。各级人民政府重视就业工作,有的地方实行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劳动部门采取措施完善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劳服企业四位一体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并向乡镇延伸,在乡镇设立劳动服务站,通过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就业。1996年,全自治区安置就业25.20万人,城镇失业率2.40%,就业形势基本稳定;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养老保险实行国家基本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与个人储蓄保险相结合,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工伤保险除北海市外,其他地、市、县均已实行,并实现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统筹,对象也由原来的4种人扩大到7种人。医疗、女工生育保险试点初步形成。《劳动法》颁布实施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颁布6项与《劳动法》相配套的规章,对自治区地方性劳动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与《劳动法》相抵触的按规定予以修改或废止,促进劳动法制的统一。
通过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1)劳动法制的宣传存在“死角”。一些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者和雇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时有发生。(2)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发展不平衡,特别是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签订很少的一部分,国有企业中原来属干部、固定工的部分人员对转制并轨存在模糊认识,有抵触情绪,阻碍推行全员合同制工作开展。(3)全面落实基本劳动标准仍有难度。主要体现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得到全面保障。一些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经济效益差,亏损严重,甚至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无法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这是困扰各级人民政府和劳动部门及企业经营者的一个突出问题。一些“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者和业主,巧立名目,以种种不正当的理由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部分“三资”、乡镇、私营企业经营者的劳动保护及安全生产意识差,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经常超时加班加点,有的一天工作时间长达14小时,同时,生产环境恶劣,不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生产事故频频发生,严重损害劳动者身心健康。
1998年,开展2次大检查。1月3日—2月28日,对自治区农民工流动就业情况进行大检查,纠正违反农民工流动就业规定单位161家,分别补办流动就业证卡和补签劳动合同2000多人,清退农民工2319人,为农民工追回拖欠、克扣工资金额264.50万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6起,取缔非法社会职业介绍机构4家,教育、责令整改违规单位156家,警告或通报批评严重违规的用工单位5家。9月10日—10月15日,在自治区范围内开展对社会保险缴纳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情况的执法大检查。全自治区检查3532家企业。其中,国有企业2342家,城镇集体企业799家,外商投资企业55家,私营企业35家,其他企业301家,涉及职工56.17万人。通过执法检查,劳动监察机构责令447家企业限期补缴社会保险金,其中企业补缴养老金1486.31万元、失业保险金458.54万元。柳州市劳动监察机构在检查中下达5份指令书,责令企业补缴养老金77万元;桂林市在检查中收到企业报送补缴报告32份,补缴计划金额302.66万元;梧州市检查组对欠缴养老保险金的92家企业发出指令书,追缴667.31万元。至10月5日,全自治区国有下岗职工11.75万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10.10万人,发放基本生活费4.17万人。2553家应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中已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2326家,占应建数的91.11%。通过检查国有企业为下岗职工补办下岗证2500份,其中柳州市补办1200份。
1999年,全自治区开展2次专项大检查。1月9日—3月31日,自治区开展加强农民工有序流动的监察执法检查活动。责令用人单位和外来农民工补办流动就业证卡和补签劳动合同3065份,清理非法务工的外来农民工1871人,并及时处理18起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4月,自治区清理整顿按摩服务场所。责令4818人培训并按规定办理职业资格证书,3940人办理就业证卡,9387人补签劳动合同。4—6月,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大检查活动。全自治区对2.63万家用人单位进行检查,涉及职工124.70万人。通过检查,督促2.88万家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涉及职工82.47万人;督促183万家单位办理申报手续,涉及职工69.80万人;督促5560家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缴纳金额8488.48万元,涉及劳动者54.35万人;督促9771家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缴纳金额3288.01万元,涉及劳动者64.51万人。在检查中,劳动监察机构查处违法案件740件,发出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2706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132份,责令缴纳滞纳金80多万元。桂林市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定期曝光严重欠费单位,使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检查起到威慑作用;贺州地区落实追缴历年欠费任务;钦州市对凡未按规定代扣、上缴“两金”和向职工公布缴费情况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作出处理决定,并对2个单位进行曝光。
2000年6月25日—8月10日,在全自治区范围内开展劳动合同执法大检查。通过检查,掌握全自治区各类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情况。对未签劳动合同的单位(个人)进行补签劳动合同。其中,国有企业补签率50%、个体户补签率40%、私营企业补签订率31%。全自治区劳动合同签订率由原来的81%上升为88%,劳动合同内容合法率99%以上,履行劳动合同企业98%。执法检查以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为重点检查对象,全自治区检查用人单位1.22万家,其中非国企、集体企业占71%。桂林市以无主管部门的“非标”企业为重点,包括广告、商贸、电信、房地产、建筑装饰、汽车维修、餐饮、日用百货等。河池地区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聚集的金城江镇进行拉网式检查,查处案件204件,社会保险方面149件,占73%;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1236份,行政处罚9家单位,罚款金额1.65万元,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约占80%。(www.daowen.com)
2001年7月—8月,在自治区范围内开展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检查活动,监督检查用人单位1.67万家,涉及劳动者133.33万人。一是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方面。督促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单位2924家,进行社会保险申报单位3036家,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8613家,金额1.01亿元。一些地方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扩面上取得突破性进展。柳州市督促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1232家,桂林市督促较大而长期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肯德基、金帝酒店等29家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全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手续。二是劳动关系调整方面。督促补签劳动合同8.70万份,其中督促国有企业的员工特别是短期合同工补签劳动合同约占94%。桂林市督促环卫部门与其环卫工400多名(有的已工作20多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三是办理监督检查案件方面。督促检查劳动保障违法案件4025件。其中,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案件占的比例最大,占50%,其次是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案件,占37%。同时,注意查处女工保护和未成年工保护方面的违法案件,查处48件。对重点检查单位,由领导小组的领导带队去监督检查、现场办公。对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存在社会保险登记、申报不实的缴费单位进行逐户检查,并深入调查取证,如情况属实,严肃查处。对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运用行政处罚手段,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全自治区对45家用人单位做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73.42万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1件。9月20日—10月20日,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经贸、公安、工商、教育、工会、团委、妇联等九部门联合对全自治区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用工单位6303家,清退涉嫌童工97人。
2002年5月底至6月上旬,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展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情况专项自查活动,采取检查文件、召开座谈会、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同时,结合日常巡查、专报专查、专项执法大检查,对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有的联合妇联、工会等部门共同调查。活动抽调827人,检查单位1.05万家,涉及劳动者3.50万人,其中女职工1.30万人。基本摸清广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情况:一是广西先后出台20多个地方性法规规章,从各方面制定保护女职工的有关规定,制定促进妇女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促进妇女就业。二是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维护妇女的劳动保障权益。三是拓宽妇女就业渠道,保障妇女就业权利,全自治区城镇用人单位中女性从业人员112.51万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38.10%,其中第三产业中女性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62.69%。四是逐步推行女职工生育费用社会统筹,至2000年底,全自治区有112.60万人参加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一是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的情况稍差,有的用人单位或经营业主雇请女工时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雇用女工从事法律禁止妇女从事的工种,不依法发放女工工资,不按国家规定为女工参加社会保险,对女职工“四期”保护离国家要求存在距离。二是劳动力市场管理不到位,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不足,使非法中介组织乘虚而入,农村妇女劳动力从农村进入城市就业,在求职时被坑骗的现象时有发生。8—9月,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部署,在自治区范围内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全自治区抽调检查人员1281人,检查用工单位4862家,涉及人数4.55万人。检查中印发宣传资料2.52万份,发现未成年工28人,发现非法使用童工241人,涉嫌使用童工8人,当即责令予以清退。打击非法使用童工协调小组8个成员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一次普查活动,同时,八部门还组成联合检查组,联合检查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梧州市重点检查宝石加工作坊,发现3家作坊非法使用童工;百色地区在砖厂、煤矿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行业及工种发现童工11人;钦州市重点围绕制衣、编织、饮食、烟花爆竹等重点企业进行检查,发现3名童工;南宁市、桂林市也分别重点检查制衣、家具、服装等作坊。9月,自治区进行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执法检查。检查职介机构145家,检查用人单位2704家,取缔职介所31家,清退违法所得或抵押金3.20万元,涉及2500多人。
2004年5月15日—6月15日,在自治区范围内开展主题为“认真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农民工劳动保障保护专项检查活动。全自治区检查各类单位1.14万家,涉及农民工19.47万人。办理侵犯农民工权益案件1522件,其中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办理用工手续、未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方面的案件分别为1356件、667件、433件;作出责令改正1388家,作出警告212件、罚款17件,罚款金额5.52万元;责令支付工资及补偿赔偿金996.24万元,责令补缴社会保险费1947.32万元;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14家,清退童工18人。活动出动检查人员1862人,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缔无照经营20件,印发宣传资料14.87万份,开展咨询活动106次。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主办的《工作信息交流》上以“广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成效显著”为题全面介绍广西的经验和做法。全年,全自治区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执法大检查4次;办理拖欠工资案件3982件,处理欠薪事件250件,处理克扣、拖欠工资2.16亿元,追欠比例92%,涉及农民工14.26万人。同年,广西全面推行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2004年12月—2005年2月,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在全自治区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由副厅级领导带队,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总工会三部门组成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组进行专项督查。重点是督促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出动1794人,印发宣传资料25.12万份,开展咨询154次,检查各类用人单位5972家,涉及职工40.96万人,其中涉及农民工23.33万人。检查中发现有555家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4269万元,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4166.70万元。为2.33万名职工追回工资447.06万元,为3.17万名农民工追回工资3246.36万元;做出行政处罚9件,涉及金额1.83万元。2004年以来,全自治区新开工的工程项目2456个,存入工资保障金约3.20亿元;支出工资保障金115.83万元,涉及工程项目34个。
2005年1月—10月,自治区进行专项执法大检查3次。以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和劳动力市场秩序为重点,继续抓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重点检查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服务、加工制造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使用农民工较多的个体工商户的工资支付情况。立案处理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270件,涉及农民工工资金额9127.62万元;为6.98万名农民工追发工资等待遇8602.25万元,追欠比例94.24%。其中,7月20日—8月20日,在自治区范围内组织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抽调检查人员1277人,检查用工单位1.08万家,涉及劳动者16.48万人。检查中印发宣传资料2.36万份,清退童工37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17件,处罚金额9.15万元。2005年10月至2006年春节前,为切实抓好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分四个阶段开展大规模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检查各类用人单位1.76万家,涉及农民工34.69万人;拖欠农民工工资8374.68万元,追发农民工工资金额8358.57万元,涉及农民工5.05万人。全年立案查处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3024件,涉及农民工工资10.12万人;追发农民工工资金额1.05亿元,涉及农民工9.38万人。自治区14个市,59个县(市)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存入工资保障金3亿多元,从源头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表6-3-1 1997—2005年度全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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