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自治区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全面开展劳动监察工作》等通知,要求各地劳动行政部门1995年1月底前增设专门负责劳动监察处室,按需要配足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建立健全举报制度、统计报表制度。完善监察办案程序和办案规则,加强对劳动监察员的培训和管理,在全自治区范围内开展劳动监察工作。
1995年1月,自治区劳动厅劳动监察处成立。《劳动法》颁布实施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首先抓劳动监察法规建设,制定出台一系列劳动监察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3月,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监督检查办法》,规定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对劳动监督机构的职责、管辖范围、义务以及监督检查的范围、对象、办理案件的程序等作明确规定,为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1995年6月,自治区劳动厅制定印发《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实行劳动监察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要求自治区各地、市劳动监察案件统计报表分半年报和年报,每半年报送自治区劳动厅1次(半年报在7月15日前,年报在次年1月25日前);劳动监察情况报告每季度末15日内报送1次。报告内容:法规制度建设、劳动监察组织建设及劳动监察执法情况,对社会影响较大或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要专案专报,年度、季度工作计划的工作总结等。8月,为规范劳动监察行为,保障劳动法规的贯彻实施,自治区劳动厅制定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监察规程》,对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检查办法》中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规和情况进行监督”进一步明确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更加体现劳动保障监察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规程规定劳动监察受理案件从立案之日起结案日期由原办法的3个月内结案缩短30日内结案。并对劳动监督检查与受理立案行为的规范、受理立案案件调查与处理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劳动行政处罚的执行以及对劳动监察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等作具体规定。9月,下发《关于实行劳动监察年度审查制度的通知》,规定劳动监察年度审查制度从1996年起,每年的1月5日—3月30日由劳动监察机构组织实施。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对所管辖的用人单位可以一次性进行全面审查,也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用人单位执行情况有重点地进行审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行政处罚规定》未出台前,自治区劳动厅与财政厅、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对逾期不办理劳动监察审查的用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通知》,同时,与自治区工商局、乡镇企业管理局分别下发《关于对私营企业和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劳动监察年度审查的通知》《关于对乡镇企业进行劳动监察年度审查的通知》等文件,完善有关年审办法,为开展年审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1996年,自治区劳动厅全面推行劳动监察年度审查制度。每年1月5日—3月30日由劳动监察机构组织实施。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对所管辖的用人单位进行一次性全面审查,或根据不同类型的用人单位执行情况有重点地进行审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行政处罚规定》未出台前,为使劳动行政处罚有法可依,自治区劳动厅与财政厅、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对逾期不办理劳动监察审查的用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决定》,此文件对当年的年审工作起到促进作用。同时,自治区劳动厅与工商局、乡镇企业管理局分别联合开展对私营企业和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乡镇企业进行劳动监察年度审查。至11月底,全自治区基本完成对国有、集体、“三资”、股份制企业1995年度的年审工作。南宁、桂林两市,桂林、玉林、河池三地区还对私营、乡镇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进行年审。
1997年,自治区劳动厅加大劳动监察制度建设步伐,为完善劳动监察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制定下发《关于实行劳动监察目标管理制度的通知》,在自治区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实行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制度。结合监察实际,合理确定目标并将目标任务具体量化为一定的工作指标,实行层层分解到地、市、县劳动监察部门,进而分解到小组和个人,年终实行考核评比。各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当前劳动工作的中心任务,确定每年劳动监察目标管理的重点,力争有所突破。目标内容要具体,量化指标要切实可行。为保证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任务的完成,各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按自治区劳动厅年度下达的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计划进行分解,下达各县执行。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制订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计划实施方案,提出具体内容、项目、完成时间等要求,确定项目责任人,定期检查工作进度,加强监督催办,定期通报情况,确保完成任务。
1997年3月,为加大劳动监察年度审查制度的执法力度,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下发《关于实行劳动监察年度审查制度的通知》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自治区劳动用工必须进行年审。规定年审的对象是《劳动法》规定的所有用人单位。6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行政处罚规定》,对劳动招用工、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及劳动监察年度审查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做出明确规定。年底,自治区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为规范新开办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要求新开办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并在正式开工后半年内将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新开办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备案主要审查:劳动规章制度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www.daowen.com)
2000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针对以往劳动保障监察的年审申报程序不全、处罚缺乏依据和操作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制定出台《广西劳动保障监察年审实施办法》,新的实施办法补充对新用人单位、变更单位的劳动保障年审登记申报和变更手续程序,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行政处罚规定》执行。
2002年9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团区委、自治区妇联联合制定下发《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实施方案》,2002年始,广西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中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10月,为保障国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两个确保”的实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下发《关于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互通情况工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作为监察执法的首要任务,为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互通情况工作制度,在自治区范围内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互通情况工作制度,双方互通情况、互相合作,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监管力度,及时、准确打击社会保障违法行为,做到应收尽收。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组织各市劳动保障部门互相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业务交叉检查活动,相互检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开展情况、办案情况、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装备情况、案件归档等情况,增强学习交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全年,办结劳动保障监察案5831件。其中,群众投诉举报案3854件,办结案率99%。至2003年10月,自治区通过互通制度,使社会保险扩面4158家,涉及8万人;追回4699家单位的社会保险费6000万元,涉及人数12万人;办理社会保险方面的案件463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22件。
2003年11月18日,自治区级、市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在南宁市签订“劳动保障监察互动执法承诺书”,互相之间郑重承诺,启动全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互动机制,加强执法协助和配合,快捷高效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同年11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建设厅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规定在全自治区范围内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要求自治区内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中标后,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的2%)须转为工资保障金;若投标保证金不足中标价的2%的,须补足2%作为工资保障金。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存入工资保障金。建筑业企业一旦出现拖欠工资行为,可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工程竣工后,查实无拖欠工资现象的,将工资保障金本金或余额以及利息全部退还建筑业企业或建设单位。2004年9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在主办的《工作情况交流》第51期上以“广西逐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努力从源头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题,全面介绍广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经验,特别是实行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情况。
2004年,广西加快推进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在全自治区逐步推行实行统一数据库,网上举报、网上审查、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网上信息通报等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工作信息化管理制度。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召开用人单位座谈会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至年底,已有5万多家用人单位进入“市场与就业”网站进行登记,为网上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制度铺开奠定基础。
2005年,自治区贯彻实施2004年12月1日国务院颁发正式施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宣传咨询月活动,宣传普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内容;抓好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采取分期分批的方式对全自治区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进行普遍轮训。3—7月,分5期对全自治区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轮训,培训1000多人。举办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培训班,组织汇编专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学习工具书。3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下发《关于实行改革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的通知》,改革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取消原劳动保障监察年审的提法,在自治区范围内实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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