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前,广西劳动行政复议与应诉案件还比较少,全自治区没有发生劳动行政诉讼案件,劳动行政复议案件2件。1995年后,随着《劳动法》的实施和劳动监察工作的全面开展以及人们劳动法治观念的增强,劳动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任务也随之加重。
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后,自治区劳动厅开展行政处罚听证和行政复议工作。举行自治区首例劳动行政处罚听证会,并受理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案件8件,立案受理5件、不予受理3件。参加因劳动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处理1起。
1998年,针对全自治区因不服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复议案件增多的情况,自治区劳动厅把执行工伤保险法规规章情况作为当年执法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强对各地、市劳动部门的行政监督。全年,自治区劳动厅处理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案件13件,并于1月14日就广西赖氨酸厂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案举行行政处理听证会。
1997年,自治区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知识竞赛活动,自治区劳动厅获第一名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后,自治区劳动厅设立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厅以及指导各市、地、县劳动保障系统的行政复议工作,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都设立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自治区劳动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等各项工作制度,各地、市也相应制定工作制度。1999年,全自治区收到劳动行政复议处理复议申请18件,提出申请的法人11个、公民7人。申请复议事项主要是社会保险金发放、工伤认定、退休批复、行政处罚(罚款)等。自治区劳动厅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复议案件5件、行政诉讼案件1件。
2000年,全自治区劳动保障系统处理行政复议案件12件、行政应诉案件1件。1995—2000年,全自治区劳动保障系统处理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案件51件,大部分为自治区劳动厅本级法制部门受理。其间,处理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案件47件,占全自治区总受理案件的92%。劳动行政复议案件主要特点:一是工伤认定的复议案件逐年增多,居高不下;二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后,社会保险费征缴发放方面的复议案件增多;三是随着普法的深入,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其他劳动保障方面的复议案件也逐渐增多。
2001年,全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复议申请25件,其中,受理16件、不予受理9件;复议申请人为公民的23件、法人2件。申请事项主要是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伤认定、退休审批、行政处罚等。从案件分布地区看,行政复议案件相对集中,主要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一些地、市及大多数县(只有1个县办理1件)都没有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一些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件,劳动者仍主要通过信访等方式解决。从行政复议申请事由和行政应诉情况看,工伤认定和保险待遇发放一类案件呈上升趋势。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成为被申请人、被告的案件增加,劳动者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增强。行政应诉11件,全部是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应诉案件。5月2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后,社会保障行政争议案件增加。年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广西劳动保障法律审核工作规定》,完善劳动保障法律审核制度。特别是南宁、柳州、桂林、梧州等市通过开展法律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行为的事前监督,减少和避免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
2002年,全自治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复议申请34件。其中,受理19件、不受理及其他15件。已审结的14件中,维持11件撤销1件、申请人中途撤回申请2件。复议申请多以公民为主,提出申请的公民30个、法人4个。申请复议事项主要是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发放、工伤认定等。行政应诉案件14件。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险待遇发放、工伤认定方面。全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案件8件,无一败诉。
2003年,全自治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复议申请43件。其中,受理33件、不予受理及其他10件,全部结案,结案率100%。受理的案件中,复议决定维持20件,撤销4件,责令限期履行1件,申请人中途撤回8件。从提起复议申请人的情况看,申请人多以公民为主,由公民个人提起的31件、法人及其他组织12件。申请复议事项主要是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发放、工伤认定等,其中,社会保险待遇审批审核、待遇发放标准21件,占复议案件总数的37.20%;工伤认定14件,占复议总数的32.60%。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案件1件,全自治区劳动保障系统行政应诉案件26件。主要集中在工伤认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审核方面。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处理行政应诉一审、二审案件各2件,涉及退休人员近300人,主要是农垦系统社会保险纳入自治区统筹后,退休人员对农垦系统发放养老金待遇不服,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后,当事人又把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垦局列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后仍不服而上诉。与2002年相比,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案件均呈明显上升趋势,分别比2002年增长26.50%和86%。行政复议案件撤销的比例为15.20%。另外,有的案件在申请人申请复议后,劳动保障部门自觉纠正后,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2004年,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处理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分别为68件和37件,比2003年分别增长58.10%和42.30%。从申请人情况看,申请行政复议事项主要是工伤认定、审批审核决定(主要是退休审批)、审核待遇标准或发放待遇、行政处理(处罚)等,申请人多以公民为主,由公民个人提出申请的56件,占82.40%,法人及其他组织12件,占17.60%;已结案47件,未结案6件,结案率88.70%。在已结案的案件中,复议决定维持29件、撤销11件、变更1件、确认违法或责令限期履行1件、申请人中途撤回5件。全年,在审结的47件行政复议案件中,行政复议撤销、变更、责令限期履行案件占审结案件的27.60%。在已审结的30件行政诉讼案件中,维持19件、原告中途撤诉3件、被撤销7件、变更1件,维持占比63.30%,撤销、变更占比26.70%。行政复议、诉讼中败诉率高的原因主要是有的劳动保障部门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不重视调查取证,以至于因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而被撤销;有的行政决定存在适用依据错误等。
2005年,全自治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处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分别为159件和87件,比2004年分别增长133.80%和235%。其中,向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117件,占73.60%;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42件,占26.40%。处理案件较多的地方是:柳州市28件,河池市37件,南宁、桂林两市各8件,大部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理2~6件行政复议案件。在全自治区受理的135件复议案件中,复议决定维持81件,占审结案件的65.90%;撤销和限期履行15件,占审结案件的12.20%;未结案12件。复议案件主要集中在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劳动保障监察方面。其中涉及工伤保险63件,占39.60%;养老保险37件,占23.30%;劳动保障监察27件,占17%。从2004年国家施行《工伤保险条例》起,对不服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有复议前置的规定,即规定管理相对人对工伤认定不服,应先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后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另外,一些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伤害事故,需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工伤待遇,在这种情形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论作出何种工伤认定结论,都会有一方不服,均可能引起行政复议。因此,2004—2005年,全自治区工伤保险复议案件大幅度增长。其中,2004年工伤保险复议案件比2003年增长2.50倍,2005年又比2004年增长近2倍。工伤保险复议案件比重连续两年排位上升到第一位。一些复议案件涉及人数众多,群体性行政复议案件有增长的趋势。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处理2起涉及人数众多的案件。一起是相对人对退休工人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涉及117名退休人员;另一起是涉及近200名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的行政复议案件。2005年,全自治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处理行政应诉案件87件,法院审结48件、未结案39件。
2005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社会保险争议行政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公正处理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案件若干规定》,规定行政复议公示制度、行政复议集体讨论制度、行政复议回避制度、政策法规告知制度、行政复议廉洁自律制度等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制度等内容。并规定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应及时审查,且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做其他处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对于不予受理或做其他处理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告之理由。为方便当事人了解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有关规定,便于当事人行使权利、监督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复议案件,劳动保障部门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管辖范围、办案程序及期限等事项公开上墙,并在报纸杂志上刊载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方面的文章,宣传行政复议法律法规,方便群众了解和监督。在处理各类行政复议案件中,对于作为被申请人的劳动保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依法应当撤销或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999—2005年,全自治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359件、行政应诉案件179件。
表6-2-1 1998—2004年自治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一)(www.daowen.com)
注:1999年开始建立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制度,1998年度数字仅反映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
表6-2-2 1998—2004年自治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二)
表6-2-3 1998—2004年自治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三)
表6-2-4 1998—2004年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一)
注:1999年开始建立劳动保障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包括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社保经办机构。
表6-2-5 1998—2004年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二)
表6-2-6 2005年度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一)
表6-2-7 2005年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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