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广西通志·劳动和社会保障志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广西通志·劳动和社会保障志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7年,广西劳动行政部门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重点。从1998年开始,广西几乎每年都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交叉检查,基本掌握自治区劳动保障系统行政执法的总体状况。各地通过开展法律审核工作,切实加强对行政行为的事前监督。重点对退休审批、工伤认定、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及其他行政审批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检查,发现问题,找出对策,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广西通志·劳动和社会保障志

1992年,自治区劳动厅印发《关于在劳动工作中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的通知》,6—7月,对全自治区开展在劳动工作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情况检查,主要对招工、就业经费的分配、劳务输出、工资政策、培养少数民族劳动管理干部、安全生产等工作中贯彻落实民族工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认为,1990年以来,广西在劳动工作中,基本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对民族地区实行政策倾斜:在劳动就业经费的分配上优先照顾少数民族地区;在招工和推荐用人单位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和支援少数民族地区建设和科技人员待业子女;企业招工需调整招工地区和改变招工来源时,优先考虑安排到少数民族地区去招收;民族自治县的自然减员指标全部留县自用;允许民族自治县在自治区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工资形式、工资制度和奖金分配办法;培养少数民族技术人才,在技工学校招生工作中明确规定,对少数民族考生予以适当照顾,对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对49个贫困县的考生加10分;在全自治区劳动系统干部队伍中,注意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1992年全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员357人,其中少数民族127人,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员72人,其中少数民族11人。

1993年,自治区劳动厅在全自治区劳动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检查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给企业放权的情况。根据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做出的《关于在全区开展检查有关减轻农民负担、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法规执行情况的决定》的要求和部署,自治区劳动厅下发《关于全区劳动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制定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措施。10月8日,发出《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贯彻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检查之后,自治区劳动厅规定从1993年起,劳动部门不再给企业下达招工指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对以往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废止一批,修改一批,保留一批。对全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逐项核定,主要有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设计、审查、发证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保护、矿山安全检查、检验及发证收费,劳动服务公司管理收费,劳动合同鉴证收费以及技工培训收费、外国人就业管理收费等六大项。县以上劳动部门基本上能按照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1995—1996年,自治区劳动厅组织开展《劳动法》执行情况大检查,重点组织开展劳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1994年以来厅制定的地方性劳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劳动行政行为以及具体劳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未发现有违法、失当的劳动行政行为。

1997年,广西劳动行政部门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重点。8—9月,自治区劳动厅组织开展自治区劳动系统劳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组织劳动法规、劳动监察、劳动保护、矿山、锅炉、仲裁等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分头到各地、市进行全面检查及到部分县进行抽查,发现并纠正在劳动执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被处罚单位的要求,自治区劳动厅主持举行自治区首例劳动行政处罚的听证会。参加劳动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处理1起。

1998年,自治区范围内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理案件评查活动,各地劳动部门重视评查工作,尤其是河池地区、柳州地区劳动局,接到开展评查活动的通知后在本辖区内开展一次案件评查活动。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妥善处理。从1998年开始,广西几乎每年都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交叉检查,基本掌握自治区劳动保障系统行政执法的总体状况。通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交叉检查,既利于各地法制人员互相学习、互相促进,同时,也使本系统行政执法机关认识到法制工作机构的执法监督的作用,促进依法行政。(www.daowen.com)

2001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劳动保障法律审核工作规定》,明确实施法律审核制度、集体讨论制度、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制度,在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出台前,从权限、程序、法律依据、事实(证据)、适当性等方面对拟出的行政行为进行逐一审查,强化行政执法的事前监督,减少和避免行政违法现象发生。这项制度的建立使广西在劳动保障法律审核工作方面走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的前列。是年,自治区劳动保障法制部门完成法律审核文稿54件。至2002年,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特别是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南宁市等地劳动保障部门也较正常地开展法律审核工作。其中,桂林市、梧州市分别审核385件、110件。各地通过开展法律审核工作,切实加强对行政行为的事前监督。2002年11月—12月,自治区开展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组织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分4个小组对14个市、地,15个县(区)进行依法行政监督检查。重点对退休审批、工伤认定、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及其他行政审批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检查,发现问题,找出对策,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

2004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2002年以来劳动保障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多次清理的基础上,再次进行清理,对国务院取消的13项劳动保障审批项目予以取消。2002—2004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对历年劳动保障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多次清理,清理行政审批事项75项。其中,属于中央设定的55项、自治区设定的20项。至2004年底,中央设定的事项取消13项、自治区设定的项目取消4项。对其余项目,配合自治区行政审批改革办进行清理。通过开展行政审批清理,加大制度建设力度,改变过去“重审批、轻管理”的行政管理模式,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把职能调整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使自治区属技工学校“苦、脏、累、险”类工种招生“农转非”,中直、自治区区直技师直系亲属“农转非”等项目,原来审批并收取一定的费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程序向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撤销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撤销自治区属技工学校“苦、脏、累、险”等工种招生“农转非”,中直、自治区区直技师直系亲属“农转非”等审批项目。

2005年9月—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广西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劳动合同签订和执行、遵守劳动时间、解决工资拖欠和按时发放工资、执行和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等方面的情况。10月底至11月初,执法检查组赴梧州、贺州两市检查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情况。南宁、柳州、桂林和玉林等市人大常委会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托对本市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实施《劳动法》的建议。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劳动保障行政许可办法(试行)》,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进行审查和清理,规范行政许可的委托、公示、受理和监督检查等各项制度,保证劳动保障行政许可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部署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开展行政许可法实施情况检查,采取自查、抽查相结合方法,做好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许可项目和劳动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通过检查和清理,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贯彻落实,规范处罚项目与实施主体,改善政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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