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通志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规修改与废止(1991~2005)

广西通志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规修改与废止(1991~2005)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44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或与其他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废止规范文件38件,修改规章或规范性文件9件。1996年4月,自治区劳动厅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原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下发的18件劳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2件、废止1件,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废止规范性文件19件,原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联合发文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7件。

广西通志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规修改与废止(1991~2005)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体制发生重大变化,计划经济体制下出台的地方性劳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些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需要修改和废止。

1993年,广西劳动部门根据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及199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构实施办法》,对与该条例与实施办法相抵触的劳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2次大的清理,通过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废止5件、修改3件。广西劳动保障立法工作除劳动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外,同时,对国家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起草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就其涉及劳动工作方面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避免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出现矛盾,促进法律体系完备。全年,提出修改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20件。

1994年8月,自治区劳动厅发出《关于开展地方性劳动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重点清理《劳动法》颁布之前出台的,仍在执行的地方性劳动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共提出修改意见的法规、规章31件。

1995年,自治区劳动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组织全自治区各级劳动部门对以往出台的劳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把自治区级作为清理的重点。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44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或与其他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废止规范文件38件,修改规章或规范性文件9件。

1996年4月,自治区劳动厅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原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下发的18件劳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是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自治区劳动厅牵头清理涉及劳动行政处罚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历年来涉及劳动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清理,先后废止6件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报请并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地方劳动法规2件,报请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劳动规章5件、废止2件,废止规范性文件5件。

1997年,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监督检查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办法》等8件法规和规章,废止4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9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修正案)》,对原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12月,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修正案)》,对原办法进行修正;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www.daowen.com)

1998年,自治区劳动厅废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一致的1996年12月28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护规定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由于管理体制问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暂缓批准《南宁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出台。

1999—2003年,自治区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先后对广西出台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解释、修改、废止有关规章3件,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废止规范性文件65件,清理劳动保障行政审批项目75件。1999年,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保险办法》进行修订。2000年,对原自治区劳动厅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废止28个。牵头组织对实施两年以上的地方性法规、人民政府规章存在问题进行检查,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改补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该条例制定于计划经济时期,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议重新制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由于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并且与后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实施条例》在法律责任等方面有许多不一致的地方,建议在矿山管理体制改革后由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监督检查办法》,由于对监督检查机构管辖的规定不合理,削弱了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职能,不利于秉公执法、公正办案,建议进行修改;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保险办法》与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和《失业保险条例》有抵触,建议重新修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一些亟待解决问题,特别是某些条文争议较大,需尽快明确。另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提出修改意见。2002年,加强劳动保障立法工作,重点抓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的修订,为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清理1978年以来自治区发布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清理规范性文件87件。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2件、废止1件,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废止规范性文件19件,原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联合发文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7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全自治区进行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梳理中央和自治区设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审批项目清理75件。其中,中央设定的审批项目55件,自治区设定的审批项目20件。200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驻邕中直、自治区区直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审批,技工学校“苦、脏、累、险”类工种招生“农转非”的审批,中、自治区区直技师直系亲属“农转非”的审批3项审批权。

2004年,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含有劳动保障行政许可的法规、规章进行清理、修改。6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修正案)》,对办法进行第二次修正。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修改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3件劳动保障规章。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历年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废止其历年颁布实施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20件。

2005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历年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废止涉及农民工进城就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6件,取消农民工进城就业证、就业卡制度,改善农村务工人员进城就业环境。并按规定做好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也对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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