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8月,根据劳动部《劳动立法体系“八五”立法规划》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八五”计划时期立法规划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编制广西劳动工作“八五”立法计划,涉及劳动工作各领域23个立法项目。为保证劳动法规、规章的立法质量,自治区劳动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的暂行规定》,使起草地方性劳动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1996年,自治区劳动厅、总工会召开纪念《劳动法》颁布一周年座谈会
1991—1994年,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广西加大地方劳动法规的配套立法工作力度。制定广西地方性劳动法规、规章和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42件。其中,1991年17件、1992年9件、1993年11件、1994年5件。制定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其法律依据来看,可分为两类:一是根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结合广西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办法或地方性法规规章类。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安全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保险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等。二是国家或地方尚未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为解决广西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广西的实际出发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试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劳动鉴定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监察经济处罚执行程序》等具有法规性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劳动工资计划、劳动力管理、劳动就业、工资分配、保险福利、职业技能开发、劳动仲裁、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及劳动法治建设等各项劳动业务工作。
1995年后,自治区劳动厅结合广西经济发展和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围绕《劳动法》的贯彻落实,构建新型劳动工作体制,开展自治区劳动保障立法工作,重点抓规范劳动力市场、调整劳动关系、健全社会保险体系、完善劳动安全与卫生方面的立法。1995—1998年,在劳动立法方面出台地方劳动法律法规8件。其中,199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劳动监督检查办法》《职工最低工资办法》《1995年度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自治区开展劳动监察、保障职工最低劳动收入提供可操作的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199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规定》《露天矿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3个人民政府劳动规章。199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出台《劳动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自治区劳动厅针对紧迫严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制定《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二)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用以规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为各地劳动部门的具体操作提供政策依据。1995年,南宁市率先在全自治区制定《南宁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规范南宁市养老保险工作。
1999—2003年,随着企业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力度的加大,为适应和推进广西劳动保障事业的改革、发展,加大立法力度,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完成一批地方法规和规章的起草、修改或解释工作,并根据广西劳动保障工作的需要,陆续出台一批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为解决国企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促进再就业、劳动关系处理、加强劳动监察、完善社会保险等提供政策规范。其中,199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针对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时费率不明确、申报缴费程序不清而制约这部分人参加养老保险的问题,制定《广西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2000年4月17日,与自治区政策法规室共同就《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项中“非本人责任”进行解释。为做好与社会经济其他领域的政策法规的协调工作,广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补充立法空白。制定《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同年,做好自治区养老保险条例、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修改工作,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广西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一批规范性文件。制定《广西社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2001年,制定《广西养老保险调剂金管理办法》。2002年,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立法准备工作。坚持实行劳动保障法规审核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全年,处理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案42件。(www.daowen.com)
2001年11月,自治区人大财经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在桂林市举办《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研讨会
2003年,针对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尤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制定《广西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等一批规范性文件。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也相继出台一批规范性文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出台《关于在国有企业中理顺劳动关系试点实施方案》;柳州市人民政府出台《柳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暂行办法》;桂林市为抓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下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关于挂职人员、原停薪留职人员、临时性合同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的通知》,通知下发后,1999—2000年,仅桂林、柳州两市,下发的有关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处理的文件42件。2000年8月—2001年1月,桂林市区吸纳6229名个体工商户参保,累计增收基金1000多万元。在尚无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范的情况下,此类规范性文件起到弥补作用。
2002年6月12日—13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相关厅局联合召开全自治区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推进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作经验交流会
2004—2005年,广西劳动保障立法工作稳步推进,具有广西地方特色的劳动保障法规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2004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颁布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失业保险工作。南宁市利用自身条件进行立法,组织修订养老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基本完成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力市场条例》《广西职工最低工资办法》草案的起草、修改、协调工作。2005年,广西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草案)》的立法调研、起草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在规范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方面制定一批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推动各项劳动保障工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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