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通志·劳动和社保志:生育保险待遇及支付方式

广西通志·劳动和社保志:生育保险待遇及支付方式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广西开展独生子女父母和生育二女后已结扎父母养老保险。符合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持准生证、婴儿出生证,向自治区直统筹办申请,经审核后,按规定待遇标准拨付。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或非婚生育的,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方式:产假工资和医疗费合并,按照顺产、难产、流产等档次,规定绝对金额拨付。

广西通志·劳动和社保志:生育保险待遇及支付方式

1993年以前,广西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执行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中的规定和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93年,广西劳动部门在桂林地区直属企业及荔浦县等地、县进行企业女职工生育基金社会统筹试点。试点地、县生育基金统筹待遇实行:参加生育基金统筹企业女职工的生育费用,凡属计划内生育的,不论其属正常分娩,也不论其胎儿是死胎或夭折,其生育住院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材料费以及本人在规定产假期间的标准工资和补贴一律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负担。参加生育基金统筹企业女职工到医院生育时,需持劳动保险机构核发的“女职工生育统筹证”交给医院,由劳动保险机构统一与医疗单位结算按规定支付的检查、接生、手术、药品、材料等费用。企业女职工生育后,由所在单位填写领取产妇产假工资及补贴表格,并持准生证、婴儿出生证(如有死胎或婴儿夭折的需医院证明)到劳动保险机构办理拨款手续,劳动保险机构经审核后按规定及时划拨生育经费。

1995年,各地执行劳动部下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有关生育保险待遇的规定。同时,广西开展独生子女父母和生育二女后已结扎父母养老保险。年满25周岁以上的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已生育两个女孩后不再生育的父母(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均可参加投保。

1996年3月,中央驻桂和自治区直属企业执行自治区劳动厅下发的《中央驻桂企业和区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有关生育保险待遇的规定。(1)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以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其标准:在自治区辖七市(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钦州防城港)生育的,顺产2200元、难产2700元;在其他县(市)生育的,顺产2000元、难产2500元。(2)凡领取计划生育指标而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一次性发给300~600元。(3)企业女职工生育时因难产死亡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自治区劳动厅的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4)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生育而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一次性发给1000元的生育补偿费,难产死亡的,其待遇按上款规定执行。(5)生育保险待遇由自治区直统筹办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企业,由企业按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6)符合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持准生证、婴儿出生证,向自治区直统筹办申请,经审核后,按规定待遇标准拨付。(7)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或非婚生育的,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8)因实施计划生育措施失败进行人工流产,产假期间的待遇由女职工所在单位按国家规定执行。

1997年,自治区劳动厅对中央驻桂和自治区直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作出新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1)女职工生育住院期间的待遇,除按规定标准支付外,顺产的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00元,即在自治区辖八市(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钦州、防城港、贵港)生育的发给3200元,其他县(市)生育的发给3000元;难产的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200元,即在上述自治区辖8市生育的发给3900元,其他县(市)生育的发给3700元(玉林市内的企业从1997年9月1日起实行顺产按3200元,难产按3900元支付)。(2)凡领取计划生育指标而怀孕不满5个月流产(刮宫)的,一次性发给600元;属引产的一次性发给1200元。(3)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配偶生育保险待遇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0元,即发给1500元。(4)男职工配偶生育补偿费的支付,属农村或待业或所在单位没有享受产假工资和报销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的,上述费用由保险机构发到企业,由企业全额发给男职工本人;男职工配偶已有工作单位,其所在单位虽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但已享受生育待遇的,其生育期间所享受的产假工资及报销的医疗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予以补足;余额由单位作生育保险调剂金使用,超出规定标准的,不再发给男职工本人,由单位作生育保险调剂金使用。(5)女职工生育期间按规定报销的住院费用及产假期间的工资之和低于或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调剂使用和自行解决。(6)女职工生育从办理出院手续之日起,各单位必须及时(最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填写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到自治区社保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逾期不予办理。(www.daowen.com)

2004年3月20日,自治区召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会议

2004年,桂林、梧州、南宁等市开始探索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方式,并在工作实践中,逐步摸索出一套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方法:(1)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间,因怀孕、生育发生在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医疗费用,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2)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施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输精管输卵管复通4项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以及因生育、终止妊娠引起并发症在产假期间的医疗费和因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制定。(3)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和产假期间的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4)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偿金。(5)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在统筹地区以外生育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的费用按其参保的统筹地区标准支付。

2005年,各地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正常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期15天、产后假期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42天。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方式:产假工资和医疗费合并,按照顺产、难产、流产等档次,规定绝对金额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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