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劳保通志》:生育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广西《劳保通志》:生育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是年,全自治区有11个市、县1093家企业9.20万人参加生育保险,征集生育保险基金20万元,支付生育补偿费3万多元。缓缴期满后,要如数补缴生育保险费。如有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依法追究其责任。生育保险基金及管理费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至年末,自治区参加生育保险职工91.50万人,全年收缴生育保险基金2750万元,支付生育保险费1866万元,有8277名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广西《劳保通志》:生育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1993年,广西劳动部门首先在桂林地区直属企业、荔浦县、灌阳县以及钦州地区进行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各试点地、县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统筹的范围和对象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职工。生育基金统筹的项目包括企业女职工生育住院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材料费以及本人在规定产假期间的标准工资和补贴。生育基金的征集比例按已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分别征集,即已生育女职工和男职工每人每月1元,未生育女职工每人每月2元。生育基金全部由企业单位负担,由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是年,全自治区有11个市、县1093家企业9.20万人参加生育保险,征集生育保险基金20万元,支付生育补偿费3万多元。至1994年末,自治区有15个市、县的2750家企业23.30万人参加女工生育保险,比1993年增加1.50倍,征缴生育保险基金324万元,支付生育补偿费119万多元。

1995年,各地执行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年末,有51个市、县4215家企业的41.54万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全自治区累计投保50.06万人份,投保金额2729.42万元。

1996年3月,自治区劳动厅为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制定颁发《中央驻桂企业和区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从1996年7月起实行,规定:(1)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由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所属的自治区直属企业社会保险统筹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直统筹办”)统一征缴、支付和管理。(2)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按本企业年职工工资总额的0.80%征缴。(3)生育保险费每月由自治区直统筹办委托银行向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基金转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4)生育保险基金不得减免。企业暂无能力缴纳的,必须提交缓缴申请,经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后,可以办理缓缴。缓缴期限最多不得超过半年。缓缴期满后,要如数补缴生育保险费。(5)自治区直统筹办从实际收缴的生育保险费总额中提取2%的管理服务费,用于办公费及其他业务经费的开支。(6)违反规定不缴、少缴生育保险费的企业,由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额的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7)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金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追回全部所得,并按非法所得金额处以2倍以上罚款,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8)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是用于女职工生育保险的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如有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依法追究其责任。(9)生育保险基金及管理费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从1997年1月起,自治区劳动厅对中央和自治区直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率进行调整,生育保险基金征缴比例由原来按本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0.80%,改按0.60%收缴,生育保险基金提取基数与养老保险基金提取基数相同,减轻企业负担。至年末,自治区开展生育保险的地、市、县及自治区本级64个,参加生育保险职工79.43万人,全年收缴生育保险基金2369万元,支出1437万元。

1998年,各地生育保险除桂林地区实行地区级统筹外,其余均为市、县统筹。生育保险费率一般为企业缴费工资的0.80%,生育保险待遇由地、市、县确定,一般按绝对金额或以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至年末,自治区参加生育保险职工91.50万人,全年收缴生育保险基金2750万元,支付生育保险费1866万元,有8277名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www.daowen.com)

2000年,各地、市、县均推行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112.60万人,全年收缴生育保险基金3455万元,支付生育保险费2691万元,有1.21万名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各地生育保险费率一般为企业缴费工资的0.60%~0.80%。待遇补偿水平各地不一,基本按绝对金额或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

2002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继续完善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扩大参保范围。年内,有37个统筹地区开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数19万人。至年末,自治区参加生育保险125.78万人,其中,企业职工106.78万人。全年征收生育保险费5078万元,支付生育保险费3101万元,有1.34万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004年8月,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利用医疗保险的管理基础和工作机制在桂林市开展“三统三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参保、统一征缴、统一管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分别确定费率、基金分别立账、待遇分别支付)管理方法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试点。至年末,自治区14个市和81个县(市)的企业单位全部参加生育保险,自治区本级、6个市级和24个县(市)出台地方性行政、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政策和办法。自治区参加生育保险人数134.70万人,全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9235万元,支付生育保险费6015万元,年末基金滚存结余1.63亿元,有1.62万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00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统筹规划,落实目标责任制,加强管理的工作思路与各市、县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落实目标责任制管理,将生育保险扩面任务指标下达到市、县,具体任务落实到科室,做到上有人抓下有人管,使扩面工作稳步推进。如柳州贵港防城港、钦州、来宾、河池等市和自治区本级将扩面任务指标落实到科室,开展扎实基础工作,加强对辖区县(市)的业务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提前4个月完成年度生育保险扩面任务。同时,通过重点抓桂林、南宁、柳州等联系城市的规范化管理,以规范业务流程和提高管理水平为目标,促使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并逐步探索出一套协同推进的方式和管理方法。各统筹地区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资金。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原则上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一致,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数相一致。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实行与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分开列账,单独管理,分别支付。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区工资水平、医疗消费水平以及上年度生育人数等因素进行测算,合理确定用人单位缴费率,自治区缴费比例在职工工资总额的0.50%~0.80%。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参保职工发生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生育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支付方式采取定额给付,经办机构按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分顺产、难产、流产等定额支付给企业,由企业支付职工的生育待遇。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各统筹地区原则上从已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中选择确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生育医疗服务供需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完善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逐步采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结算,简化手续,方便职工就医。至年末,自治区参加生育保险人数141.36万人(含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28.01万人),比上年增加6.60万人,增长4.90%,超额完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达当年135万人的扩面任务,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85.10%;生育保险基金收入1.06亿元,支付生育保险费5176万元,年末滚存结余2.17亿元。自治区100个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没有出现收不抵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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