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通志:疾病或非工伤致残鉴定与劳动能力丧失

广西通志:疾病或非工伤致残鉴定与劳动能力丧失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0年以前,广西的职工因病或非工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一直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办法。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职责,健全鉴定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弄虚作假办理因病或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现象得到遏制。

广西通志:疾病或非工伤致残鉴定与劳动能力丧失

2000年以前,广西的职工因病或非工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一直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办法。2000年12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针对一些地方弄虚作假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的情况,下发《关于加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规定:(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成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2)在“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未颁布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3)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职责,健全鉴定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4)从事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理。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的人员一经发现,要退回原单位,追回发放的养老金;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通报全自治区。弄虚作假办理因病或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现象得到遏制。

2002年4月起,各地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规定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2个程度档次,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中的1~4级和5~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并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进行界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2005年,执行不变。

表5-5-5 1993—2005年广西工伤保险主要数据一览表(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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