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通志·劳动和社会保障志:工伤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广西通志·劳动和社会保障志:工伤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应按时缴足本季度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代为扣缴。工伤保险基金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当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应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全年收缴工伤保险基金3424万元,支付工伤保险各种费用581万元。至年底,自治区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1.20万家,参保人数131.40万人,全年收缴工伤保险基金3850万元,支付工伤保险各项费用1163万元。

广西通志·劳动和社会保障志:工伤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1992年4月,自治区劳动部门首先在兴安县进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兴安县劳动局制定《兴安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从1992年5月起在全县实施,规定参保的范围和对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外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工伤保险征缴费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即按行业分3类,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0%~1%的比例由所在单位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费按月收缴,委托银行代扣,开设“工伤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当年结余转入下年继续使用。从1992年5月至1994年末,兴安县参保单位发展到101家,参保人数6845人,收缴工伤保险费24.70万元,工伤待遇支出4.96万元,提取管理费9000元,累计结余18.80万元。试点的成功经验逐步向各地、市、县推广。

1994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全面开展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1)参保的范围和对象扩大到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2)工伤保险费的收费费率,根据“以支定收、留有储备”的原则和行业工作性质、劳动工作条件、危险程序的不同,按企业职工年工资总额确定比例(具体标准见“1995年广西工伤保险收费费率表”)。(3)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向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可计入生产成本,事业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向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可在事业费用中列支。(4)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所在地的地、市、县社会保险机构按季度征收。企业应按时缴足本季度的工伤保险费。对缴纳确有困难的企业,经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可以缓缴。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代为扣缴。银行扣缴后及时转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账户,并由银行按照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转入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当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应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5)地、市、县社会保险机构可按其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3%提取管理费,并按一定的比例上缴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6)社会保险机构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扣除管理费后,其中80%用于工伤保险待遇,20%作为储备金,用于调剂重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县(市)社会保险机构提留的储备金可自留50%,25%上缴地、市社会保险机构,25%上交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地、市社会保险机构从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留的储备金可自留50%,50%上缴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7)对当年没有发生工伤事故,安全生产搞得好的企业,社会保险机构可从其当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总额中提取10%~20%给予奖励。(8)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或者逾期不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追缴应缴的数额,并按日加收未缴纳部分3‰的滞纳金。(9)对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勒令挪用者限期如数归还。情节较轻的,由挪用者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至1994年末,自治区试点面扩大到55个地、市、县的企业8065家,参加工伤保险人数85.65万人,全年收缴工伤保险费1605万元,支出223万元。

1995年,广西全面实行新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主要是实行强制工伤保险,扩大工伤保险范围,不分所有制和用工形式,城镇各类企业的各类职工均参加工伤保险,同时,按“以支定收、留有储备”的原则筹集建立合理的工伤保险基金制度,实行全自治区社会统筹,提高工伤待遇等。至年末,自治区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1.04万家,参加工伤保险人数122.98万人,分别比1994年增长28.95%和43.67%。全年收缴工伤保险基金3424万元,支付工伤保险各种费用581万元。

表5-5-1 1995年广西工伤保险费收费费率表

1996年1月,自治区劳动厅下发《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对储备金调剂使用程序作出明确规定:(1)县一级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当年结余金(含当年储备金)不够支付的,各地、市社会保险机构用当年结余金(含储备金)进行调剂;调剂后仍不够支付的,由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和地、市社会保险机构分别按超出部分的60%和20%进行调剂。(2)地、市一级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当年结余金(含当年储备金)不够支付的,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按超出部分的60%予以调剂。同年12月,自治区劳动厅下发《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有明确的规定:(1)从1997年1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工伤保险费率每年3月浮动一次,浮动的标准根据企业上一年实缴工伤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支付金额以及生产安全工作状况,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缴费基础费率为基数上下浮动(具体标准见“1996年广西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表”)。(2)企业全年缴纳工伤保险费在1000元以下的,不实行下浮费率。(3)对欠缴和缓缴工伤保险的企业暂缓实行下浮费率,待补缴完后再实行下浮率。至年底,自治区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1.20万家,参保人数131.40万人,全年收缴工伤保险基金3850万元,支付工伤保险各项费用1163万元。其中,东罗煤矿当年10月发生重大透水事故,死亡18人,仅一次性支付伤亡补助费50万元。此外,每月还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实行工伤浮动费率制度,对安全生产搞得好,没有发生重大工伤事故的企业,工伤保险费下浮0.30%,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对工伤保险工作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全年发放奖励金411万元。

表5-5-2 1996年广西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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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2月,自治区劳动厅下发《关于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连续2年没有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收费率为基数下浮40%。5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按当年征缴工伤保险总额的3%提取事故预防费,3%提取职业康复费,2%提取工伤保险宣传教育费和科研费,1%提取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经费。以上提取的各项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当年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至年末,自治区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134.54万人,全年收缴工伤保险基金4522万元,支付工伤保险各项费用1288万元。

1999年9月,自治区劳动厅针对部分部门和地方不按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使用和管理事故预防费、职业康复费、宣传教育费和科研费(以下简称“工伤基金四项费用”),印发《关于加强工伤基金四项费用管理的通知》,规定:(1)对提取的工伤基金四项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划转和动用,保证费用专款专用。(2)对工伤基金四项费用的使用要做好预算计划,支付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报本级劳动局(或社保局)主管领导审批,支付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报社会保险机构领导审批,然后凭发票和经审批的预算计划到社会保险机构报账。(3)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做好工伤基金四项费用的收、支、存核算,并按自治区劳动厅的有关规定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不许报账。至年底,自治区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136万人,全年征缴工伤保险基金4477万元,支付工伤保险各项费用1793万元。2002年,有38个统筹地区开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统筹(或保险)。

2003年4月,国务院公布《工伤保险条例》。12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调剂制度以及加强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原则上以地级市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工伤保险储备金全自治区统筹,实行县、市、自治区三级管理。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调剂制度,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的20%为储备金。其中,县(市)级统筹地区提留的储备金自留50%,上缴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25%,上缴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25%;市级统筹地区提留的储备金[不含县(市)级统筹地区上缴储备金部分]自留50%,上缴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50%。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各统筹地区按时足额上缴储备金,储备金的调剂使用程序仍按桂政劳险字〔1996〕2号文执行。至年底,自治区参加工伤保险人数120.33万人,全年征缴工伤保险基金7752万元,支付工伤保险各种费用5401万元。

2004年8月和12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至年底,自治区参加工伤保险人数133.53万人,全年征缴工伤保险基金1.51亿元,支付工伤保险各项费用8600万元。

2005年4月27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召开《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两周年新闻通报会

2005年初,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工伤保险扩面任务指标分解到各统筹地区,各地按照“以支定收、略有储备”的原则开展工伤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自治区与各市、各市与各县签订责任状,落实扩面任务,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人员分35批次深入14个市及部分县(市、区)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各地扩面征缴工作,以进城务工人员为重点人群,以高风险的煤矿业为重点行业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协同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参保工作。从10月起,在自治区范围内开展扩面征缴突击月活动,抓好基金征缴工作,加强工伤医疗管理。北海市召开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扩面征缴清欠动员大会,制定10—12月扩面征缴清欠突击月活动方案,由市四家领导班子领导带队开展扩面征缴清欠工作;崇左市组织32个工作组深入各用人单位开展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追、补缴社会保险费,对各县(区)社会保险工作进展每10天通报1次,并利用新闻媒体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提高群众对社会保险工作的认识;百色市组织开展2次专项稽查活动,分4个督查组,深入各统筹地区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基金征缴到位;河池市对欠缴单位定期下达“催缴通知书”,加大清理欠缴力度,深入欠缴单位宣传劳动法规政策,基金征缴取得明显进展。至年底,自治区参加工伤保险人数144.43万人,比上年增长8.20%;全年征缴工伤保险基金1.49亿元,支付工伤保险各项费用6200万元,年末滚存结余4.4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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