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和监督方面的暂行办法、意见或通知。自治区劳动厅等部门结合广西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或实施细则。
2001年2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范围及支付标准。4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目录”的基础上,按照增加的品种不超过“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的原则,考虑广西经济发展水平、医疗需要和用药习惯,经组织专家论证,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确定甲类西药327种、中成药135种,乙类西药649种、中成药520种,民族药47种,中药饮片部分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料28种,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101种。同时,还规定:(1)《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指定剂型),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一律作为自费处理。(2)凡实施新型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地区,必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原《广西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同时作废。(3)各地、市、县要严格执行劳社部发〔1999〕15号文件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调整、遴选和增减。不执行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2002年1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就医管理,从2002年1月13日起实行。
同时,与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中直、自治区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卫生厅对申报中直、自治区区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49家医疗机构进行审核,根据医疗机构的分类并结合区域医疗卫生规划和社区医疗服务网点的布局情况,确定自治区人民医院等41家医疗机构为第一批获中直、自治区区直驻邕职工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单位;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中,确定17家医疗机构为第一批定点医疗机构。其中,综合医院类6家、专科医院类5家、医疗保险服务站(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类6家。
与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规定》,保障部分门诊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从2002年1月13日起执行,规定申请程序、报销比例。
与自治区卫生厅对中直、自治区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费用结算作出明确规定。
2002年3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加强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加强中直、自治区区直驻邕单位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
2003年4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右二)在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部检查工作(www.daowen.com)
同时,与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中直、自治区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
制定《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暂行规定》,确定中直、自治区区直驻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范围,“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共5个大类17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共5类19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共15类。对中直、自治区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作出具体规定: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结算范围,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转诊转院、在外人员等发生的医疗费直接与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结算除外);门诊医疗费用实行个人账户结算,住院治疗医疗费实行定额控制结算;留察室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住院结算单,每月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结算;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结算与住院费用结算办法相同,费用定额控制在每人每天30元以内;转诊转院医疗费的结算按有关规定结清转院前的住院费用,转院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到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结算。
柳州市召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动员大会暨牡丹社会保险智能卡首发式
2003年5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卫生厅下发《关于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通知》,将符合条件的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的各类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定点范围,逐步扩大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等基层医疗机构的定点范围。对定点零售药店药师配备、处方管理;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内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专管人员或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医疗处方、特殊检查项目、住院检查治疗用药监督审核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中直、自治区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根据药店经营规模、服务管理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社区医药网点布局等情况,确定广西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医药大商场等13家零售药店为第一批中直、自治区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2003年10月,与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定义、审查和确定原则、具备的资格和条件、申报和确定、协议的签订与管理、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定点零售药店有关情况变更(含店名、地址、法人代表等变更)应办理的手续、定点资格年检制等都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
2005年7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相比,险种适用范围从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到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在保持用药水平相对稳定与连续的基础上,增加新的品种;调整部分药品分类,对部分剂型进行归并,明确部分药品准予支付限定范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增加“凡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解释和说明。从2005年9月起实行。
11月,下发《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规定从2005年12月1日起实行,主要内容:(1)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坚持“全自治区统一、新旧衔接、分类管理”的原则,从《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所列的3966项医疗服务项目(细分为11626项具体医疗服务收费项目)中遴选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具体收费项目8837项,其中甲类医疗服务项目7073项、乙类医疗服务项目1082项、丙类医疗服务项目682项。在此基础上,另外增加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225项、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73项。(2)对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含体内置放材料)另按价格分类管理,100元以下(含100元)为甲类医用材料,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为乙类医用材料,500元以上为丙类医用材料。(3)使用甲类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使用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由参保人员先自付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3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使用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由参保人员先自付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4)因病情需要,经批准置换或安装进口(含中外合资)医用材料的费用,按国产同类产品普及型价格计算,超出国产同类产品普及型价格部分由个人自付。无国产同类产品普及型价格可比的,适当提高由个人先自付的比例。(5)各统筹地区要注意根据筹资水平合理确定乙、丙类医疗服务项目由个人先自付的比例,并适时调整。(6)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合理确定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的标准。床位费低于标准的,以实际发生数按规定支付;床位费超过标准以上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7)参保人员经批准转自治区外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其所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结算。(8)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需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并严格执行规定的价格。要通过引入竞争机制,促使定点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降低医疗服务价格。对中直、自治区区直驻邕单位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作出规定。
各地建立医疗保险工作预警机制,对统筹基金结余率、当期征缴率、住院率、转院率、床日费用、平均住院天数、住院均次费用、特殊检查项目、自费药品使用的比例、个人自付率等20项指标进行重点监控。每项预警指标设有安全指标值,分3个预警等级及3个对应措施等级。对问题较多的预警项目及时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或定点医疗机构及分管院长发出“预警告知书”,促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定点医疗机构查找问题原因,改进工作方法,纠正和加强管理薄弱环节,不断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发挥医疗保险预警机制的作用;对当期统筹基金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及时书面通报,认真分析原因,加强业务指导;对影响制度稳健运行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如,南宁市在总结2003—2004年对医疗费用进行监控经验的基础上,对基金支付效率不高、卫生资源浪费的情况,重点对住院率、住院天数、床日费用和出院者均次费用进行监控,通过建立“会议预警告知制”和“书面预警告知制”,有效遏制住院人次费用不合理增长势头;在定点药店管理方面,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通过组织稽核,对违规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药店进行处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柳州市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考核,严查各种医保违规骗保案件,不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2005年,挽回经济损失8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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