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通志:1991-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待遇

广西通志:1991-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待遇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小于30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有视同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初始参保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等待期给予适当照顾。停保90天以上续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行90~180天的等待期。2004年12月31日前参加中直、自治区区直驻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广西通志:1991-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待遇

1999年6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性意见》中,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作出明确规定:(1)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或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2)退休人员参保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略高于在职职工,个人负担医疗费比例低于在职职工。(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为缴纳,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2002年3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中直、自治区区直驻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从个人账户中支付,超支自付。(2)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年内第一次住院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统筹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8%;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统筹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3%。(3)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每次住院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按照“分段累加”办法支付大部分,个人也要自付一定的比例(见下表)。经批准转往自治区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个人自付比例在上表的基础上增加10%。(4)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统筹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5)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连续治疗,由于行动不便住院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开设家庭病床。(6)参保人员出差、学习、探亲、休假期间患病住院时,应就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凭有效证明、票据等到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按有关规定报销。2002年3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对自治区区直驻邕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作出明确规定:(1)门诊医疗补助标准: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一次医疗费用在职人员补助55%,退休人员补助65%,医疗照顾人员补助70%,保健对象补助100%。一个年度内国家公务员门诊医疗费用总额在职人员超过1600元以上、退休人员超过1800元以上和医疗照顾人员超过2000元以上时,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不再给予补助。保健对象医疗补助不封顶。(2)住院医疗补助标准:①住院床位费补助,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15元以上部分,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每天每床补助分别暂定为不超10元、15元、20元。保健对象按实际发生全额补助。②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补助,在职人员补助85%,退休人员补助9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5%,保健对象补助100%。③抢救时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和保健对象分别补助50%、60%、70%和100%。(3)符合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的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由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给予报销。

表5-4-1 2002年中直、自治区区直驻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自付比例表

2003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在《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对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部分条款做如下修改,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每次住院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在原标准基础上分别增加支付10%,个人自付比例在原标准基础上分别降低支付10%(见下表)。2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在《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规定》中对有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从2003年2月11日起执行。(1)门诊医疗补助标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一次医疗费用医疗照顾人员由原补助70%修改为补助90%。(2)住院床位费补助: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15元以上部分,医疗照顾人员由原每天每床补助暂定不超过20元修改为每天每床补助暂定为不超过25元。(3)抢救时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医疗照顾人员由原补助70%修改为补助90%。11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作出明确规定:(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30年(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及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须满20年),享受退休人员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参保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行180天以内的等待期。小于30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有视同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初始参保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等待期给予适当照顾。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根据不同年龄段实行90~180天等待期,年龄越小等待期越短,年龄越大等待期越长。(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停保的,在中断基本医疗保险90天内续保的,不受等待期限制。停保90天以上续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行90~180天的等待期。同时,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经济贸易委员会对中直、自治区区直驻邕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作出新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3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须满20年),享受退休人员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04年12月31日前参加中直、自治区区直驻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www.daowen.com)

表5-4-2 2003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自付比例表

2004年9月,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对2004年度大额医疗保险待遇作出明确规定。(1)大额医疗保险金最高支付限额:医疗照顾人员每人每年22万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年18万元。超出大额医疗保险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由大病医疗救助金解决。(2)大额医疗费用主要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理赔,被保险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即自治区内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赔付90%;大额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赔付95%。自治区外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赔付85%;大额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赔付90%。超过大额医疗保险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含个人自付部分)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从大病医疗救助金给予报销。(3)大额医疗保险赔付起止时间:2003年12月31日前参保并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的,大额医疗保险赔付从2004年1月1日零时起生效至2004年12月31日24时止。2004年1月1日后参保的单位,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的,大额医疗保险赔付生效时间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同步,至2004年12月31日24时止。(4)被保险人在保期内发生大额医疗费用先由被保险人垫付后,持相关材料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提出理赔申报,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理赔。

2005年10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与中直、自治区区直驻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享受的有关待遇作出明确规定:(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的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享受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待遇。(2)参加建立统筹基金的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门诊特殊检查、特殊项目、部分慢性病治疗和住院医疗待遇。(3)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只享受住院医疗待遇。(4)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30年,其中,中直、自治区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曾在国有单位工作的、符合国家真凭实据认可工龄的、实际缴费满20年的人员,可享受退休人员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5)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自付比例等均按中直、自治区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6)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的年限不足30年(或实际缴费不满20年)的,以统筹地区当年缴费率和上年度中直、自治区区直驻邕用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足额缴纳不足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7)参加建立统筹基金或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如要转为参加统账结合的,按中直、自治区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当年缴费基数和缴费率一次性足额补缴差额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建立个人账户,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8)参加统账结合的人员,如要转为参加建立统筹基金或住院医疗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补缴,个人账户资金用完为止。(9)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中、自治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划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10)已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到已参保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变更手续,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