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1994年为自治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对公费医疗管理与改革阶段。自治区各地、市、县都先后成立由人民政府领导挂帅,卫生、财政、人事、医药、工会等部门参加的公费医疗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各乡镇及医疗单位设立公费医疗领导小组,形成较完整的公费医疗管理网络,从根本上保证了公费医疗管理与改革。1994年末,自治区有296名专职管理人员,担负着全自治区111多万人享受公费医疗的事务管理。全自治区公费医疗费用总开支2.91亿元,年人均开支286.62元。同时,全自治区除自治区直属机关,南宁市,柳州地、市外,有94个地、市、县实行医疗费用适当与个人挂钩的改革。个人自付医药费5%~30%,对高新医疗技术,有的市、县规定自付20%~60%。多数市、县对个人自付进行限额封顶。由于各地不同程度对原有的医疗制度实行改革,特别是实行公费医疗改革,个人适当付费,增加费用意识,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势头,减轻财政负担。
1993—1996年为医疗保险改革初期阶段。在全自治区各地普遍实行医疗费用简单与个人挂钩的基础上,全州县和平南县率先将公费医疗与劳保医疗并轨,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改革试点,分别于1993年1月1日和1994年1月1日启动改革。其中,平南县实行分层控制循环投入办法,根据系统工程原理和防治并举原则,把参保职工医疗费按一定比例分别设置预防保险费、门诊个人账户自助金、基本住院互助金、大病医疗统筹四块,由预防保健控制门诊、基本住院和大病发病,由门诊医疗控制基本住院和大病发生,由基本住院控制大病发生,立足健康补偿,兼顾资源供给,基本住院费和大病医疗统筹有结余向预防保健再投入,实现良性循环。
1994年4月,国家四部委颁发《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的通知。11月,自治区劳动厅在平南县召开全自治区公费医疗改革和管理经验交流会,贯彻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试点意见》精神,交流各地公费医疗管理与改革经验,特别是平南县与全州县经验,会议要求每个地区要抓好1~2个县、市的试点工作,并具体提出要逐步在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制、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模式、医疗保障立法等六个方面实施改革。1995年开始,部分地、市在原企业职工医疗费用社会统筹试点的基础上,开展医疗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改革试点。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医疗保险专户金和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统筹金两部分组成,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1996—1998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试点阶段。1996年4月,国家四部委颁发《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南宁市、北海市被列入国务院扩大试点城市的名单。根据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指示精神,广西的医改工作主要是抓好扩大试点城市的医改工作。自治区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试点城市开展测算、方案和配套文件的研制以及培训、宣传、计算机网络建设等工作,并加强对试点城市的工作指导。1996年,除南宁、北海两市被确定为全国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城市,全自治区有38个县(市)开展试点工作,设立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管理机构,制定改革方案,调整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比例,建立职工医疗账户,筹集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建立医患双方制约机制和统一管理体制。北海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自治区先行点)运行1年多后,经过2次阶段性的调查评估表明,运转基本正常、成效较为显著。增强个人费用意识,给医疗机构引入竞争机制,能有效地遏制不合理的医药费开支,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南宁市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由于客观原因未启动,通过信息交流和指导,推动面上的医改工作。至1998年末,自治区有54个市、县实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占自治区市、县总额的51.90%。
各地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时间不同、程度不一、做法各有差异,但大都在医疗保险资金的统集上以财政为主,单位及个人适当负担。财政拨付医疗资金方式分为按人员工资总额比例划拨和按人均定额拨付两种方式。在改革的县(市)中,约有35个县(市)按上年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划拨,比例在2.50%~10%的范围内。其余县由财政按预算定额划拨,个人缴费比例为个人年工资总额的1%~1.50%。单位筹集的医疗保费一般用于大病统筹和大额医疗费用的部分比例报销。在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上均建立职工个人医疗账户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制度,具体采用“切块管理”的办法。一部分市、县将医疗保险资金分为个人账户和社会医疗统筹两大块管理,一部分县(市)将医疗保险资金分为预防保健、门诊个人账户、住院社会统筹、大病统筹四大块管理;在职工医疗费的支付方式和负担水平上职工医疗费支付方式分“三通式”和“板块式”两种。有18个市、县按照“两江”模式分三段付费,即账户段、自付段、共付段。有13个市、县规定个人账户只支付门诊费用,住院、大病由社会统筹支付。其余县、市采取混合式。在对个人的制约机制上,将过去单个环节医疗费用与个人挂钩改为多个环节与个人挂钩,即通过个人账户、个人比例自付、高新技术检查与治疗,制定合理比例自付,通过多次付费增强个人费用意识,达到合理制约医疗需求的目的。各地各自付比例为:门诊10%~30%,住院5%~20%,高新技术检查与治疗20%~80%。在对医疗单位的制约上各地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一是实行“定额控制,多指标管理”。即对医院实行门诊处方类别平均值限额标准、均次住院费标准、住院率标准和转院率标准等多渠道控制医疗费,在指标范围内的给予补助和奖励,超指标的减少补助,引导医院向节支型的内涵式创收转变,平南、南丹等10个县(市)采用这种方法。二是按病种消费标准来控制医疗费浪费。即对各种常见病种抽样,确定每种病症的最高消费标准,然后按百分制对医院实行病种消费控制结果进行计分评奖,全州县、兴安县采取此种方法。三是按“超支分担”办法来抑制医疗经费不合理增长。即医疗经费超预算后,财政、医院和单位按比例分担,通常财政负担40%~70%,医院负担20%~30%,单位负担10%。贺州市等采用此种方法。
1999年1月,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立。随后各地、市、县均成立或重新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开展调查测算,拟定实施办法,制定配套政策措施。6月起,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改革现行的公费医疗和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在自治区范围内开始建立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而结束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至年末,全自治区调查测算工作基本完成,自治区重点联系城市梧州市、贵港市开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各项准备工作,北海市、钦州市及贺州地区改革方案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医疗保险统筹试点的地区及企业实行大病医疗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年底,自治区参加医疗保险企业人数8.65万人,其中,在职职工6.48万人,下岗职工5400人,离退休人员1.63万人。全年征缴医疗保险基金1897万元,支出1600万元,年末滚存结余1514万元。
2001年,多数统筹地区还制定大病医疗统筹办法,至年末,全自治区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统筹人数63.44万人,征收统筹基金2368万元,支付医疗费1295万元,享受待遇人数10.76万人。(www.daowen.com)
2002年,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以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初步形成,医疗保险制度进入良性循环,既化解高额医疗费带来的风险,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也使参保人员得到实惠。全自治区有78个统筹地区实行不同形式的大额医疗费补助统筹(或保险),参加大额医疗费补助统筹(或保险)的人数173万人。大额医疗费补助统筹费收入9649万元,支出2239万元,滚存结余9490万元。24个统筹地区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19个统筹地区出台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2001年7月24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交通银行南宁分行就广西中直、自治区区直医保系统合作问题签约
2004年9月,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印发《关于中直、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参加2004年度大额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从2004年10月20日起,在中直、自治区区直驻邕单位实行:(1)中直、自治区区直驻邕各单位,在参加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中直、自治区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大额医疗保险,以保护参保人员的利益及降低高额医疗费用的风险。并从2004年10月20日起开始征缴2004年底大额医疗保险费用。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今后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手续的同时,必须同时办理大额医疗保险的缴费手续。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必须在2004年11月底前补缴大额医疗保险费,逾期不办理的即暂停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大额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医疗照顾人员每人每年50元(含大病救助金保险费每人每年14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年40元(含大病救助金保险费每人每年4元)。(3)大额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方式。一是经费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及职工,其费用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开支;由单位自缴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及职工,其费用由单位自缴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开支。上述两种缴费手续均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代办理。二是其他企事业单位及职工,所需大额医疗保险费由单位或个人缴纳,其缴费手续由单位派专人到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部办理。(4)大额医疗保险金的支付范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含个人自付部分)。个人自付部分包括检查治疗、特殊材料、乙类药品目录自付部分及自费项目以外的其他自付医疗费用。至年末,有53个统筹地区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92个统筹地区实施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65个统筹地区出台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全年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数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人数分别为26.30万人和207.59万人。
2005年,全自治区国有企业参保率97.60%。所有统筹地区均已推行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参保人数266.57万人;有53个统筹地区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26.29万人;有65个统筹地区出台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参保人数25.95万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着力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累计为4.50万名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7.30万名困难企业职工办理医疗保险,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得到初步解决。2004—2005年,广西按照“突出重点,稳步扩面,强化管理,再上台阶”的工作思路,适应不同人群、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通过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单建统筹基金、住院医疗保险等不同制度保障平台,形成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以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2003年4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中)到广西听取广西医疗保险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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