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广西继续实行自治区劳动局、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自治区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提出的补充意见。至年末,自治区享受待业救济职工3294人,全年待业保险基金支出203万元。其中,待业救济金支出16万元(含医疗补助费2万元)、转业训练费支出30万元、扶持生产自救费支出8万元、管理费支出99万元、其他支出(含银行手续费、购微机款等)50万元。
1992年10月,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加快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市、县可以从历年结存的待业保险基金中按30%以内的比例提取作为发展劳动服务企业的扶持生产周转金。柳州市向12家劳动服务企业发放生产的自救费325万元,使270名失业职工获得重新就业。12月,自治区劳动厅下发《关于动用待业保险基金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地动用待业保险基金和地、市集中所辖县(市)的待业保险基金一律要经过自治区劳动厅同意,未经同意不准动用;按规定提取使用的生产自救费和转业训练费,仍严格坚持申报审批制度。借用生产自救费仍须履行签订合同手续,并有经济实体担保;按比例提取的作为发展劳服企业的生产周转基金只能借给经劳动部门确认的劳服企业,并且按规定只能用于流动资金的短期借贷(一般不超过1年),有偿使用,到期归还,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要有安置效益,并签订合同,有经济实体担保。绝对禁止将提取的基金用于风险投资、长期生产项目和基建投资;扶持生产周转基金不能另立账户,仍归在待业保险金的账下。至年末,自治区享受待业救济职工6205人,全年待业保险基金支出353万元。其中,待业救济金支出39万元(含医疗补助费4万元)、转业训练费支出68万元、扶持生产自救费支出27万元、管理费支出102万元、其他支出117万元。
1994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保险办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作出更明确的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在各地实施。失业保险的开支项目分: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金;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费、分娩补助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失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职业介绍费;失业保险工作的管理费;银行手续费;经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为解决失业职工生活困难和帮助其再就业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建立自治区失业保险调剂金,各县(含县级市和市辖县、市,下同)以及开展地直以上单位失业保险统筹管理的地区(本级)按每季筹集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5%,自治区辖市按每季筹集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0%上缴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统筹管理。各地、市、县失业救济支出大于当年收入,并动用历年结余仍不敷使用的,可向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及当地财政申请补贴。申请补贴的地、市、县应提供1986年以来的财务报表,列出历年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情况及支出去向和其他有关情况,经本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批报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批准,即可对缺口的资金调剂补贴其中的50%,其余的50%由当地财政给予补贴。属于财政特困县的,经批准可酌情增加10%~20%的补贴。对局部地方给予补贴的调剂金必须全部用于失业救济发到失业职工手里,不得用于其他开支或抵押、抵债。除按规定发放救济金和其他待遇外,凡开支或借出失业保险基金必须按以下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凡县动用5万元以内,地、市动用10万元以内的,经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使用;县动用5万元以上或当年累计动用达到10万元的,报地、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查,地、市财政部门同意,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使用;地、市、县动用10万元以上,或地、市当年累计动用超过20万元的,经同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查,自治区劳动行政有关部门批准可使用。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的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单位所在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储存。失业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失业保险基金不得为任何经济活动作担保。对非法贪污或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要限期如数交回,造成损失的部门要按损失的数量给予责任者2~5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失业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收支的预算、决算,按照统筹范围,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决算,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至1995年末,自治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7256人,全年失业救济金支出599万元(含医疗补助费)、扶持生产自救费支出179万元、转业训练费支出162万元、职业介绍费支出21万元、其他支出740.70万元。
1999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对1994年12月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保险办法》进行修改,其中,对建立全自治区调剂金的办法进行修改,各市、县上缴自治区作为调剂金的比例,从各县每季筹集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5%改为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50%;从自治区辖市每季筹集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0%改为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调剂金调剂补贴办法以及失业保险基金使用和管理不改变。至年末,自治区领取失业保险金3万余人,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总支出1.12亿元。其中,失业救济金3886.36万元、医疗补助费133.47万元,职业培训费974.75万元、职工介绍费209.88万元、调剂用于再就业服务中心资金支出3592.45万元、其他支出2430.53万元(含管理费、银行手续费等)。
2000年5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下发《关于中、区直单位失业保险费由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征缴后失业保险基金使用和下拨问题的通知》在各地实施。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中直、自治区区直国有企业征缴到的失业保险费中提高比例部分(即新增的2%),在按规定扣除应上缴自治区级的调剂金后,用于调剂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中社会筹集的部分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自治区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设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分户”;用于调剂中央直属驻广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中社会筹集的部分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向中央直属国有企业在广西的主管部门拨付,在广西无主管部门的国有企业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向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拨付;自1999年7月1日起,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中直、自治区区直单位征缴到失业保险费中用于失业人员的部分(即原来的1%),在按规定扣除应上缴自治区级的调剂金后,其余部分全部下拨到中直、自治区区直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劳动业务分级管理的地区,下拨到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失业保险基金并入当地的失业保险基金统筹使用;为保证足额发放中直、自治区区直单位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及支付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所需经费,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拨一次用于中直、自治区区直单位失业人员的经费,年终进行决算;各级劳动部门和保障部门要认真督促失业保险机构做好工作,对下拨的失业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保证基金安全;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从中直、自治区区直单位征缴到的失业保险费按比例作为基金下拨到有关地、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后,中直、自治区区直单位出现失业人员由这些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关于中直、区直单位失业保险费由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劳办字〔1999〕81号)的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至年底,自治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3.81万人。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总支出1.30亿元,比上年增支1791.97万元,增幅15.96%。其中,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支出6578.87万元、调剂给再就业服务中心4436.91万元、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支出1448.42万元、其他支出55.21万元。(www.daowen.com)
全国失业保险基金汇审工作会议在南宁市召开
2004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作出新规定,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各市、县每季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上缴自治区,纳入自治区级调剂金;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按5%的比例划入自治区级调剂金;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失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基金管理。严禁任何机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挤占、挪用失业保险基金,或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收支。至年末,全自治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15.30万人,比上年增长10.90%。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总支出3.39亿元,比上年增长19.30%。其中,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支出3.31亿元,比上年增长27.70%。
2005年4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各地施行建立自治区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实行统一筹集,一级调剂;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按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上缴到“自治区社保失业保险调剂金收入户”,纳入自治区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失业保险调剂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自治区社保失业保险调剂金收入户”和“自治区社保失业保险调剂金支出户”;自治区失业保险调剂金在全自治区范围内调剂使用,专项用于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补助。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时,按下列顺序解决:以市动用历年滚存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存款;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失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的,由自治区级调剂金进行调剂;自治区级调剂补助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申请失业保险调剂金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按时足额上缴调剂金;上年度按有关规定完成上级下达失业保险工作目标任务;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内容、范围和标准发放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费按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按规定程序编报审批;上一年度未发现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有违纪违规行为;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已经作出失业保险预警预案报告;对符合调剂条件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缺口由自治区级调剂,不足50%的,不足部分由统筹地区同级财政解决。失业保险基金出现缺口,又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统筹地区,其缺口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凡需要申请调剂金的统筹地区,由统筹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并附申请调剂金报告等相关材料;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接到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后,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成联合工作组调查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拨款手续;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预警预案制度,做好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缺口预测。凡是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并且在动用历年滚存结余6个月内将出现基金缺口的,要及时报告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当地财政部门,同时报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没有建立和落实预警制度,造成社会不稳定的,要按照职责分工追究责任;自治区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不敷使用时,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上缴自治区调剂金的比例;实行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公布制度,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在劳动和保障系统内公布上年度自治区失业保险调剂金筹集、使用及管理情况。是年,在失业保险金支付压力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广西部分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薄弱的统筹地区发生支付困难。其中,平乐、永福、昭平、融水、兴安、扶绥、武鸣、岑溪八县(市)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仍出现失业保险基金缺口,自治区下拨调剂金493.71万元,确保上述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至年末,自治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16.10万人,比上年增长5.40%。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总支出4.82亿元,比上年增长21%。其中,失业保险金支出3808万元,比上年增长43%;丧葬抚恤补助支出98万元,比上年增长42%;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999万元,比上年下降18%;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210万元,比上年增长31%;银行手续费支出199万元,比上年下降75%;其他费用支出(含农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补助等)140.34万元,比上年增长49%;转移支出3462万元,比上年下降12%;补助下级支出493.71万元;上缴上级支出1898.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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