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劳动保障:失业保险扩面征缴措施详解

广西劳动保障:失业保险扩面征缴措施详解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国务院法规称“待业保险”。其中,失业保险的扩面征缴有新的规定,并从1998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征缴失业保险费收入2.24亿元,月人均缴费9.37元。对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事业单位,年终由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其依法清算,强行划转其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对因事业单位欠费而出现失业保险基金缺口的地区,自治区不予调剂。每年度10月底前,各市、地、县将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欠费追缴工作情况作出书面总

广西劳动保障:失业保险扩面征缴措施详解

1991年,广西继续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1987年1月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试行)》,至年末,全自治区参加待业保险企业1.45万家,参加待业保险人数141.80万人,全年待业保险基金收入1995万元,年末待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5783万元。

1994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保险办法》,对失业保险的扩面征缴作新规定,并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参保范围:国有企业及其附属的事业单位和集体单位的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含供销合作企业)的职工;股份制企业及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大陆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经劳动部门同意的其他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失业职工是依法宣告破产企业职工;濒临破产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职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关闭和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辞退、除名或者开除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经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按企业单位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至1995年底,全自治区参加失业保险企业和单位1.68万家,参加失业保险人数169.50万人,全年收失业保险基金7297万元,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1.98亿元。广西实施的失业保险制度在某些方面走在全国的前面。如,国务院法规称“待业保险”。

1999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保险办法〉的决定》,对1994年12月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保险办法》进行修改。其中,失业保险的扩面征缴有新的规定,并从1998年7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费的缴纳由原企业单位单方缴纳改为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按一定的比例缴纳。即国有企业及其附属的事业单位和集体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县以上的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经劳动部门同意的其他所有制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中方全部职工实得工资总额的2%缴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设个人账户,单位与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统筹使用。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单位申请,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缓缴,但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单位负责向职工收缴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的开户银行按月以单位职工工资总的3%的比例代为扣缴,转入单位所在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失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储存。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储蓄存款利率利息,所得利息纳入失业保险基金。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4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厅《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意见的通知》,强调要把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作为失业保险工作的重点,着力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所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从1999年1月起参加失业保险,事业单位要将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本单位支出预算,按财政部门规定的资金渠道及时足额缴纳。至年末,全自治区参加失业保险人数达225.40万人,扩面新增77万人,失业保险覆盖面75%,高出全国平均水平5.50个百分点。全年失业保险收入2.54亿元。其中,征缴失业保险费收入2.24亿元,月人均缴费9.37元。1999年,失业保险的实际覆盖率、参保人数增幅、完成征缴任务比例、失业保险基金增长幅度、人均缴费占人均应收的比例在全国都排在前10名。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2.44亿元,比上年增加1.07亿元,增长28.61%。

2001年,广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对参保人数的调查摸底,分别下达失业保险参保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同时,以会议布置、检查指导等办法,把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作为扩面征缴的重点。遏制因公有制企业职工人数的流失而造成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下滑的势头。至年末,自治区参加失业保险人数217.70万人,收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3.24亿元,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7.60亿元。失业保险覆盖面76.60%,全国排名第11位。2001年,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虽比上年略有下降,但覆盖率提高3.20个百分点,提高值居全国第6位。参保人数有增有减,各占一半。增加的有南宁、北海、防城港玉林四市和南宁、百色、河池三地区及自治区本级。完成年覆盖指导计划90%以上的有南宁市、百色地区等9个城市及自治区本级,其中百色地区完成指导计划的98%。

2002年8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认真调查分析事业单位欠费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追缴。指导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落实经费来源,及时追缴欠费。并于每月中旬向欠费的事业单位送达“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欠费单位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仍不按规定期限缴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指导其做好失业保险费的预算,未落实失业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并将落实用于补缴的经费直接划拨到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已落实失业保险费的,督促单位及时足额缴费。对由财政部门统发工资的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代扣缴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并直接划入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指导各单位按原经费来源渠道落实失业保险费。对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事业单位,年终由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其依法清算,强行划转其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对因事业单位欠费而出现失业保险基金缺口的地区,自治区不予调剂。每年度10月底前,各市、地、县将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欠费追缴工作情况作出书面总结,分别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每年度11月中旬,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地、市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欠费追缴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自治区。各地实行上级述规定后,收到初步成效。9—12月,自治区事业单位欠费均增长速度与前8个月的月均增长速度相比,下降2.50%。至年末,各地、市企业累计欠费比上年减少1744万元,下降15.50%;各类失业保险参保单位欠费增长速度比上年下降12.20%;全自治区参加失业保险人数215.50万人,完成自治区全年计划的98%。从各地、市情况看,完成全年参保任务的有南宁、百色、河池三市,完成任务96%以上的有柳州、桂林、防城港、玉林市和南宁地区。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4.12亿元,比上年增收8800万元,增长27.20%。其中征缴失业保险费3.96亿元,比上年增收8570万元,增长27.70%,全国排名第6位。月人均缴费15.36元,比上年增加3.96亿元,增长31.60%。失业保险费收入比上年增幅较大的有:贺州市,增幅46.60%;自治区本级,增幅45.90%;柳州市,增幅35%;北海市,增幅34.10%。年末,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9.30亿元,比上年增加1.70亿元,增长22.37%。(www.daowen.com)

2003年,全自治区参加失业保险人数219.10万人,比上年增加3.6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70%。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5.31亿元,比上年增加1.19亿元,增长28.90%,其中,征缴失业保险费5.11亿元,比上年增收1.15亿元。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11.71亿元,比上年增加2.40亿元,增长26.30%。

2004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对失业保险扩面征缴作新的规定,从2004年3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扩大到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乡镇企业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城镇职工,上述范围的单位均应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已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国家机关、乡镇企业按本单位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或城镇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上述范围内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依法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单位因欠缴失业保险费而被征收机关加收滞纳金的,滞纳金应由单位承担;欠费单位因破产、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而清产核资或者拍卖、变卖财产的,欠费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通知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工资同一顺序清偿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或滞纳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季度终结后按时向参保单位通报该季度缴费情况;单位应如实填写“失业保险缴费手册”,每季度终结后按时向本单位职工公布该季度缴费情况。至年末,自治区参加失业保险人数226.37万人,比上年增加7.27万人,增长3.32%。其中,非公有制企业参保人数增加5.30万人、事业单位参保人数增加2.60万人,增幅在全国排名第8位。全年收缴失业保险基金5.31亿元,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13.91亿元。

2005年,各地进一步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继续抓好以非公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为重点的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至年末,全自治区参加失业保险人数219.89万人,比上年减少6.84万人。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7.39亿元,比上年增加2.08亿元,增长39.20%。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16.50亿元,比上年增加2.59亿元,增长1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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