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失业下岗等被称为待业。广西在以往失业救济与就业安置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待业保险制度,并设立待业保险基金。1991年,广西各地对待业保险基金历年收缴、管理、使用及会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自查、互查和重点抽查,进一步发挥待业保险金的作用,推动职工待业保险工作的开展。1992年,广西加快待业保险改革步伐,抓好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自治区劳动厅规定,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各市、县可以从历年结存的待业保险基金中,按不超过30%的比例提出,作为发展劳动服务企业的扶持生产周转金,为企业的生产发展、待业职工重新就业创造条件。
1993年起,待业保险逐步为失业保险所取代。各地、市、县建立失业保险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收缴失业保险基金,为职工发放失业救济金。
1994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保险办法》,对失业保险范围和对象、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和缴纳标准、失业职工享受的待遇标准、领取期限等做出规定,将“待业保险”改为“失业保险”。1995年,各地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县统筹,自治区集中部分失业保险基金作为调剂金,失业保险范围和对象扩大。
1998年7月1日前,基金筹集方式由单位负担,此后调整为由单位、个人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分别以本单位工资总额及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分别按缴费基数的2%和1%缴纳失业保险费,构成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www.daowen.com)
1999年,广西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重点做好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保工作,并从失业保险基金调剂部分资金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2001年,各地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总体水平比2000年提高33%,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2004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赋予农民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和平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2004年12月起,自治区还根据调整后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是2001年以来第三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也是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近10万名失业人员从中受益。
2005年,广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继续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工作。随着广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全面并轨,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随之取消。全自治区参加失业保险人数219.89万人。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7.39亿元,有16.12万名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及时足额领到失业保险金;自治区下拨调剂金493.71万元,确保部分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薄弱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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