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通志:劳动和社会保障经办管理体制变更

广西通志:劳动和社会保障经办管理体制变更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地、市、县、乡镇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等问题由民政部门报请编委审批。县级机构名称统一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隶属同级民政部门领导。各地、市、县人民政府参照自治区机构设置,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和事业管理机构。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主要从收取保险费中提取3%的管理费。

广西通志:劳动和社会保障经办管理体制变更

1992年10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国家体改委、民政部、劳动部《关于城镇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分工的通知》精神,下发《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广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负责,并要求开展工作的县(市)、郊区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地、市、县、乡镇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等问题由民政部门报请编委审批。在试点期间,县(市、区)民政部门有3~5人办理具体业务,乡镇民政办公室有专人负责,村由会计出纳兼任代办农村社会保险业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开办经费、人员工资从养老保险金管理服务费中开支。管理服务费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分级使用,不计征税费。

1994年8月,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自治区民政厅成立直属事业单位——自治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15名。负责指导监督全自治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研究、制定各项业务操作规程,组织业务培训,指导各地建立现代化、规范化管理服务系统,汇总全自治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行有关数据,分析预测发展趋势,为各地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各种咨询和服务。

1995年4月,自治区民政厅《转发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问题的通知》,提出各地、市、县应在机构改革中尽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事机构。按照民政部的要求,各地区及地级市要设立行政机构,强化行政领导职能和政策业务指导,县级以下单位重点设立事业管理机构。县级机构名称统一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隶属同级民政部门领导。乡镇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所”,村委会和乡镇企业单位设立专(兼)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员”。对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名称、性质、规格和人员编制等具体事宜,按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6月,自治区编委批准自治区民政厅增设行政机构——农村社会保险处,定编6名。各地、市、县人民政府参照自治区机构设置,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和事业管理机构。1999年末统计,全自治区14个地、市,桂林市和贵港市既设立农保科(行政单位),又成立农保基金管理中心(事业单位);南宁地区、河池地区设立农保科(行政单位);玉林市、钦州市、防城港市、贺州地区设立农保办公室或农保管理中心(事业单位);南宁市、柳州市、梧州市、北海市、柳州地区、百色地区没有单独设立机构,由民政局救灾救济科兼管此项业务。全自治区地、市一级配备专职行政干部5人,专职事业管理干部24人(其中自收自支18人)。开展农保工作的94个县(市、区)都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其中13个成立行政管理机构,有81个成立事业管理机构绝大多数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的开办初期当地财政给适当补贴。县级机构配备管理人员410人(其中行政干部39人、事业人员371人)。有1018个乡镇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所或分所,每个乡镇配备1~2名专(兼)职人员。乡镇一级配有专职管理人员180人、兼职管理人员1324人。村和乡镇企业单位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员,聘请村和乡镇企业干部或骨干担任。

200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精神将自治区民政厅管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划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8月,自治区民政厅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整体移交给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不单独设立农村社会保险处,行政管理职能并入养老保险处,但自治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事业单位继续保留,原有人员不变。(www.daowen.com)

2001年,县以上政府机构改革基本结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职能全部划给劳动保障部门,但经办机构和业务交接工作还没有完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设置重点的县级事业管理处,是具有独立法人的事业管理机构。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主要从收取保险费中提取3%的管理费。

2002年4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要求立即停止从征收保险费中提取管理费,各级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工资、业务经费全部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至2005年底,有11个地级市,48个县(市、区)的劳动保障部门接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还有3个地级市,46个县(市、区)因各种原因未能完成业务交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除33个县未能落实外,其他61个县(市、区)全部由同级财政解决。其中,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有55个,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4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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