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通志:基金征收与管理(1991~2005)

广西通志:基金征收与管理(1991~2005)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金不能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各乡镇、村收取的保险费上解县级管理机构,停留时间最长不能超过半个月。由县级管理机构统一提取,然后按照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分级使用。管理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对被挤占、挪用和违规运营的基金,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收回。

广西通志:基金征收与管理(1991~2005)

1992年10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下发第一个文件——《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凡开展工作的县(市)、郊区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由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任主任,由民政、财政、税务银行、乡(镇)企业局、审计等部门的负责人和投保人代表组成。

1993年1月,自治区民政厅为管好、用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确保基金的安全、保值、增值和支付,将基金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西分行集中管理使用,双方签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委托协议书》。9月,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西分行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搞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市、县(含城市郊区)民政部门收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一律存入当地中国建设银行定期存款户,从1993年7月11日起,存入中国建设银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年息12.24%计付利息,如全国存款利率调整,保险基金也根据民政部作出的新规定进行利率调整;各地吸存的保险基金原则上用于支持当地经济建设,主要用于投资风险较小、效益好的项目。各级中国建设银行利用基金发放贷款时,严格按贷款程序办事;根据谁用款谁承担经济责任和还本付息的原则,凡保险基金留在当地建设银行管理使用的,则由当地建设银行承担风险和经济责任,并按规定利率付给民政部门利息;凡将基金上划自治区分行管理使用的,则由自治区分行承担风险和经济责任,并按规定利率付给民政部门存款利息;保险基金自存入当地建设银行之日起,每年12月20日结息一次,所得利息加大存款本金,作为将来付给农民保费的资金来源。

1996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强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保障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专项基金,所有权归投保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只是代为管理。基金不能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基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截留;基金归各级民政部门内设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运营,以县级管理机构为基本核算单位,统一收取养老险费、支付养老金,按人立户记账。各乡镇、村收取的保险费上解县级管理机构,停留时间最长不能超过半个月。凡积累基金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县(市、区),要实行按比例分级储存运营制,自治区、地(市)所储存运营的本息全部归县级管理机构所有,由县级统一核算;基金运营遵循安全、保值、增值的原则,农保基金主要用于国家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国有银行,年增值利率不能低于3年期国库券利率和3年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加上相应保值贴补率的数值。基金可以用于当地经济建设,但必须按照存、贷款分离的原则,由银行评估可行性,承办贷款手续,承担风险。严禁各级保险管理机构将基金存入非金融机构直接投资以及进行拆借、抵押、担保。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按当年收取保险费总额的3%提取。由县级管理机构统一提取,然后按照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分级使用。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和福利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理费、培训费及其他必要开支。各级管理机构的管理服务费,单独记账、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能与保险基金混在一起。管理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规定执行。根据民政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弥补各地在起步阶段(3~5年)管理费用不足的状况,允许借支当年收取保险费用总额的1%~3%和提取基金超增值部分作为县和县以下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费用,但必须报自治区民政厅审核批准后才能实施。未经批准擅自提取的严肃查处。借支资金年限不超过5年,到期要如数归还。各级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完善各种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做到手续完备、卡账管理规范、档案存放稳妥,并每年组织核算1~2次,一旦发现保险责任金出现缺口,立即设法填补;严格执行养老保险金领取计算标准,各地不能擅自提高或降低养老金给付标准,与此标准不一致的设法调整;各级人民政府民政、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金管理的文件规定,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管理和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一旦发现违纪行为,依据情节分别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2002年4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要求各级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工资、业务经费全部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立即停止从征收保险费中提取管理费的做法,同时,将历年提取管理费结余归并原基金管理渠道;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审计,将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全部划入财政专户,专户存储、单独建账、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各地组织专门人员开展清理工作,对被挤占、挪用和违规运营的基金逐笔落实追收责任制,限期收回,及时归并原基金渠道;对在基金清理审计中发现违规违纪者,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www.daowen.com)

2004年7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基金只准存国有银行和购买国债增值,严禁存入非国有金融机构和直接投资、拆借、挪用或用作抵押、担保等,以确保基金的安全;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按照专户管理办法,设立“基金上缴”和“基金支付”两个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内农保基金在留存一定备付金(一般为1年养老金支出额)后,其余部分通过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方式来保证基金最大幅度的增值,专户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责任金利率计息,每年结息1次。对被挤占、挪用和违规运营的基金,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收回。落实追收责任制,限期收回,收回的基金及时归并原基金渠道。对2002年5月1日以前挤占、挪用或违规运营的农保基金,要制定追收计划,期限追回;对2002年5月1日以后发生挤占、挪用或违规运营的农保基金,在2004年底以前全部追回。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发生挤占、挪用或违规运营的农保基金的行为,坚决从严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工资、业务经费等全部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规定,各地妥善解决好经办机构的人员工资、业务经费问题,确保队伍的稳定和业务的正常运转;各地尽快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农保基金、资产清理审计没有问题的单位尽快进行移交。已做移交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分开,做到机构、人员、工作、经费分开,专人专责,单独设立基金账户,独立核算。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对没有移交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应主动保持密切联系,加强基金监管,防止基金流失,确保基金安全。11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防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的紧急通知》,组织工作组深入市、县检查督促,抓落实。经核查,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存储运营逐笔进行风险评估,广西安全运营的资金占基金总额的90%,暂时不能回收的资金占基金总额的7%,难以回收的资金占基金总额的3%。

2005年,广西有11个地级市、48个县(市、区)的劳动保障部门接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有55个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41个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至年末,保险基金年末滚存结余4.91亿元,其中责任金4.86亿元、调剂金449.92万元;保险基金存放国有商业银行1.99亿元,购买国债4363.7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1.85亿元,采用其他方式运营6289.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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