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7月,广西由民政部门负责在兴安县组织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试点。兴安县组织对全县经济、人口和社会情况调查,拟定试点实施方案,建立经办机构,落实专职人员和试点业务经费,培训业务骨干,召开动员会,采用各种方式宣传,组织适龄农民参保。至9月末,全县有9.80万人参保,占全县应保人数的80%,收取保险金近100万元。10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兴安县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颁发《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10月26日,在兴安县召开广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学习贯彻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精神,总结推广兴安县试点经验。原确定为试点的灵山县、柳州市郊区、南宁市郊区及有条件开展工作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兴安县做法,开展进行试点工作。至1993年末,试点扩大到18个县(市、区),参加投保人数17.75万人,收取保险费291万元。
1994年,广西确定将试点经验在沿海开放地区和粮食主产地区及农村人均收入800元以上的县(市、区)推进。3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地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通知》,4月7日,在南宁市召开第二次广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传达贯彻通知精神。会议明确1994年重点抓好玉林、钦州地区,南宁市、北海市,桂林地区的兴安县、灵川县、全州县、永福县、平乐县、荔浦县、恭城县,梧州地区的岑溪县、昭平县、钟山县、藤县、贺县,南宁地区的横县,柳州市郊区、柳城县,桂林市郊区、梧州市郊区的全面铺开工作。其他地、市、县也选择1~2个经济较好的乡镇进行试点,摸索经验,逐步铺开。在投保对象上,首先动员乡镇企业职工、农村个体专业户、农村义务兵、村干部及党团员骨干带头投保,然后带动其他农民群众参加保险。经过一年的努力,至年末,自治区有31个县(市、区)启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参加投保人数30.30万人,积累养老保险基金2000.60万元。
1995年1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在贺州市召开第三次广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贯彻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全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总结交流经验,研究“九五”计划时期和2010年发展规划,提出稳步拓展,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扩大基金积累规模,建立健全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养老基金安全增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提高专业队伍的素质,改进管理和服务方法,逐步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至年末,自治区有63个县(市、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参加投保人数61.10万人,积累养老保险基金1.01亿元。
1996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县(市、区)全面铺开,并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方式,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1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关于表彰全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12月11日,在全州县召开广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现场会暨表彰大会,表彰桂林地区、全州县、兴安县、灌阳县、灵川县、玉林市、北流市、容县、横县、平南县、南宁市郊区、桂林市郊区12个单位。年内,桂林地区、全州县、北流市、横县4个单位和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8名同志被评为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受到民政部的表彰,推动了广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发展。至年末,自治区有77个县(市、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投保人数110.30万人,积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2.50亿元。
1997年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各地、市、县制定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决定或暂行办法。有的地方还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单位“双文明”建设目标管理内容和干部职工岗位责任制。各地坚持“重点突破、先易后难、稳定发展”的方针,重点动员有相对固定收入的群众参加养老保险。至年末,自治区有93个县(市、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参加投保人数165万人,积累养老保险基金3.80亿元。
1998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民政部管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划入新组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实行全国社会保险统一管理。广西各地在等待政府机构改革职能划转,放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步伐。至年末,自治区有94个县(市、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参加投保人数182.80万人,积累保险基金4.16亿元。其中,南宁市1863万元、桂林市1.19亿元、梧州市3264万元、北海市188万元、防城港市842万元、钦州市2810万元、贵港市4679万元、玉林市8119万元、南宁地区3770万元、柳州地区1023万元、百色地区317万元、河池地区974万元、贺州地区1628万元。全自治区有12个县(市、区)超过1000万元,有6065人按标准领取养老保险金。(www.daowen.com)
1999年7月,国务院颁发《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提出对民政系统原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进行清理整顿,并明确由民政部研究制订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广西各地一方面等待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职能划转,另一方面等待国家出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基本处在停顿状态,停止接纳新的业务,工作重点放在参保人个人账户、档案资料及保险基金清理和完善上。至年末,自治区94个县(市、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占应开展99个县(市、区)的95%;自治区1364个乡(镇)有1173个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占86%;累计参加投保人数188万人,占自治区应参保总人数2100万人的9%;并有1.70万人按规定标准领取养老金,保险基金积累总额4.65亿元。
2000年8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职能由民政部门逐步划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2001年,各地采取措施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正常运转。全自治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652万元,其中,养老保险费收缴额145.70万元,养老保险基金支出325.40万元。全自治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186万人,累计积累养老保险基金4.79亿元。
2002年4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会议,下发《关于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要求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往年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审计,全部停止发展新业务,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基金管理和业务档案的清理上,待国务院出台统一政策后,再按新规定规范运作。至年末,全自治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184.30万人,领取养老金人数1.95万人。全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451.83万元,其中,养老保险费收缴额56.72万元,养老保险基金支出309万元,年末滚存结余4.90亿元
2005年,广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运行保持平稳态势,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基金管理更加规范。至年末,国务院尚未出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范办法,加上还有3个地级市、46个县(市、区)因各种原因未能完成业务交接,管理体系还未能理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一直处在停顿状态,甚至出现退保现象,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县(市、区)由94个减到88个,参保人数由188万人减到179.20万人。按规定标准领取养老金人数3.79万人,保险基金年末滚存结余4.91亿元。其中,责任金4.86亿元、调剂金449.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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