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通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设立进展

广西通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设立进展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广西各地在启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中,以县(市、区)为单位,参照国家民政部1992年1月颁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广西通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设立进展

1992年,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农村老年人生活保障问题日益突出。为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广西各地在启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中,以县(市、区)为单位,参照国家民政部1992年1月颁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凡属农业人口(含乡镇企业职工)都应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参保年龄一般为20~59周岁,20周岁以下的农民也可以参加,满60周岁停止缴费。保费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集体补助的比例由村或企业自行确定,集体经济好的多补,集体经济不好的少补或不补。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实行个人账户管理。采取储蓄积累的方式进行增值。缴费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按月缴纳,设2元、4元、6元、8元、10元、12元、14元、16元、18元、20元10个基本档次;另一种是不定时缴纳,设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1400元、1600元、1800元、2000元10个基本档次,供投保人自由选择。要求必须在具有一定条件的地方开展,即在已经解决温饱问题、经济条件比较好、并具备缴费能力的群众中开展,投保档次由农民自己选定,钱多多投,钱少少投,经济困难的暂不投保,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硬性摊派。1994年,自治区民政厅先后下发各个缴费档次、缴费年龄等13种不同情况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领取计算表”,明确规定:养老金的领取标准由缴费档次、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等因素确定。给付标准的高低与缴费档次高低、缴费积累时间长短成正比。投保人到60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在特殊情况下,经过批准,年满50周岁或55周岁后也可领取养老金。投保人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10年。若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故者,其保证期内所剩余的养老金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若投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满10年后仍健在的,可继续按原标准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为止;若投保人未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死亡的,将个人账户积累金额全部退还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户口变动或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可以转保或退保。保险基金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县级农保机构为基本核算单位,县设立保险基金总账,由其统一收取养老保险费、支付养老金,按人立户记账。农民投保档案一式两套,县保存一套,乡保存一套。基金储存运营办法在基本核算单位不变的前提下,自治区采取按比例分级储存运营的方式,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规定,凡积累保险基金300万元以上的县(市、区)都要实行按比例分级储存运营农保基金,自治区负责储存运营20%,地(市)负责储存运营20%,县(市、区)本级负责储存运营60%,自治区、地(市)两级运营的本息全部归县级管理机构所有,由县统一核算的制度不变。养老保险基金只能存在国有商业银行和购买国债,不能用于任何其他形式的直接投资,不能挤占、挪用,不能用于抵押和担保。增值利率现在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过去按民政部)的规定,原则上高于银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低于国债5年期利率,随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分段计息,并按年复利率计入投保人个人账户。

表5-2-1 1994年自治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及领取计算表(一)

续表

注:投保人每年年初缴完全年保费,固定缴费标准,连续缴费,启领年龄为60周岁。

表5-2-2 1994年自治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及领取计算表(二)

(www.daowen.com)

续表

注:投保人每月月初缴费,固定缴费标准,连续缴费,启领年龄为60周岁。

表5-2-3 1994年自治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预缴及领取计算表(三)

续表

注:投保人一次性缴费,启领年龄为60周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