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颁发《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规定》,提出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更名企业年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在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行。
1992年,自治区劳动厅下发《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包括自治区、地市、县(市)所属企业及驻桂中央部属企业(均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凡符合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条件的,均应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对象,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混岗集体工以及一年以上的临时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条件:凡当年完成上缴税利计划的企业可以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实行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在企业给予职工办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同时,职工个人必须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数额的一定比例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具体比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只实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企业,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由职工个人根据社会保险机构划分的交费档次自主决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由企业从自有资金中的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或效益工资中提取,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本企业当年全部职工2个月的标准工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由职工个人从本人工资中缴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每年分配一次,并由企业根据职工贡献大小、表现好坏和连续工龄长短划分若干个档次落实到职工个人,但最高档次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最低档次金额的2倍,分配方案由企业劳资部门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送社会保险机构备案。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均每年缴纳一次。当年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应于次年2月底前由企业转缴到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设立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由企业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总额的1%向社会保险机构另行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不提取管理服务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6-89)记入职工个人账户。同时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对分配给个人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连续进行登记。职工在职期间手册由单位保存,待业期间手册由职工个人保存;职工达到退休条件后,凭“退休证”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领取手续。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或一次性给付。利息按参加养老保险的期限长短和同期的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息。已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职工,因工作调出市、县范围外的,须凭企业调动证明申请办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的转移手续。调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应将其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的本息转入调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并通知调入单位;因升学、参军、待业以及被开除、判刑、劳动教养等离开生产(工作)岗位的职工,其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暂由原社会保险机构管理,仍然保留保险关系,待重新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时,前后连续登记;职工未到退休条件而因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由其合法继承人凭死亡证明书申请办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手续,社会保险机构应将死者生前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的本息一次性返还给其合法继承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免征奖金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对存入银行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可参照该暂行办法执行。至年末,有30个市、县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收缴养老保险基金111.90万元。
199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按一年提取不超过2个月的工资总额的标准,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职工退休时可将个人账户内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或分次付给本人。至年末,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市、县发展到43个,收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131万元。
199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我区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自治区劳动厅下发《印发〈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1991年11月1日以后,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由单位按不少于本人年工资收入的30%,为其办理一次性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或给予一次性奖金;1991年11月1日后,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实际年限每满一年,由单位按不少于本人月工资收入的30%,为其办理一次性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1996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各地社会保险机构主动做好对企业的宣传动员工作,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至年末,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企业发展到421家,全年收缴养老保险基金256万元。
199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提出,加快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步伐,各地推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重点:一是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每满1年,由企业每年按其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的30%,为其缴纳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费;二是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每获1次由企业按不少于本人当年缴费工资的30%为其缴纳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费;三是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按一年提取不超过2个月的工资总额的标准,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四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应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挂钩,即企业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同时,职工本人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的10%缴纳储蓄性养老保险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归职工本人所有。至年末,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企业发展到542家,参加保险职工人数3.76万人。其中,国有企业491家,参加保险职工3.61万人;集体企业23家,参加保险职工673人;其他企业28家,参加保险职工870人。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人数1950人,其中,一次性支付652人、按月支付1298人。全年收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676万元。(www.daowen.com)
1998年5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建立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暂行规定》,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一般可按不超过本企业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的标准缴纳;补充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保险金归职工个人所有,补充保险费30%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70%在企业职工福利费或公益金中列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8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和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的通知》,规定: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已经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基金不移交地方管理,但要逐步加以规范,将来交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查同意的机构管理。1998年9月以后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按广西统一的政策执行,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至年末,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企业发展到598家,参加保险职工人数4.77万人。其中,国有企业541家,参加保险职工4.69万人;集体企业24家,参加保险职工743人;其他企业33家,参加保险职工84人。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人数2159人,其中,一次性支付785人、按月支付1374人。全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入825万元,滚存结余2370万元;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收入66万元,滚存结余228万元。
2000年,广西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的试点方案》规定执行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从此更名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建立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企业年金中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至年末,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有670家,参加企业年金职工人数4.87万人。其中,国有企业599家,参加职工4.57万人;集体企业42家,参加职工1726人;其他企业29家,参加职工1297人。领取企业年金人数3618人,其中,一次性支付2035人、按月支付1583人;全年企业年金收入2410万元,滚存结余7033万元,基金支出635万元。广西所有的14个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经办企业年金业务,经办企业年金的在职和兼职人员258人,其中,管理人员105人、财务人员101人、计算机人员52人。
2002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各地组织开展企业年金经办机构整顿规范工作,并成立企业年金专项检查小组。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成立相关机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检查工作。通过对各市(地)进行抽查,重点核查报表数据,并对企业年金经办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至年末,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837家,参加职工人数4万人。其中,内资企业832家,参加职工人数3.95万人;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家,参加职工人数325人;外商投资企业4家,参加职工人数146人。领取企业年金人数2267人,全年企业年金总收入3321.41万元,支出232.46万元。年末,基金滚存结余9766万元。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监委、中国证监委、中国保监委颁布《企业年金管理试行办法》,规范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内容、程序、待遇计发等问题,制定企业年金按市场化管理运营的形式和规则。各地进一步加强企业年金经办机构整顿规范工作。至年末,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935家,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6.43万人。其中,内资企业929家,参加职工人数6.38万人;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家,参加职工人数325人;外商投资企业5家,参加职工人数148人。领取企业年金职工人数5459人,全年收缴企业年金4423万元,支付企业年金764万元,年末,企业年金滚存结余1.86亿元。
2005年,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840家,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5.38万人。其中,内资企业815家,参加职工人数5.36万人;外商投资企业4家,参加职工人数108人。领取企业年金职工人数3417人,全年收缴企业年金7763.83万元,支付企业年金723.78万元,年末,企业年金滚存结余2.4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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