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通志:劳动和社会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广西通志:劳动和社会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年末,有57个市、县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费和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费。管理费自治区直辖市按实际收缴月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临时工养老保险基金的2%和固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1%提取,地区本级、县按实际收缴月养老保险基金不超过5%提取。各地对动用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的在建、续建工程项目一律停止,并将有关情况逐项登记上报。

广西通志:劳动和社会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199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规定》,要求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基金专项储存,专款专用,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擅自动用。如有侵占、挪用、贪污基金的,从严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和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各地贯彻措施年内制定基金预算银行存款、库存债券管理办法等多项财务管理制度,并根据劳动部统一的会计报表,结合广西实际制定会计制度和报表,使财务管理工作逐步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严守财经纪律,逐步建立完善经费开支和管理办法,确保基金专款专用;统一制定广西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异地转移办法,并结合地、市统筹和个人缴费工作的开展,拟定统一的账务、业务处理的办法;开展社会保险财务大检查,主要抽查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各项财务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根据劳动部下发的新的统计报表,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新的统计制度和统计报表,并重点做好统计的基础工作,提高报表数字的准确性和报送的及时性;成立自治区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1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主任由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王蓉贞兼任,成员有劳动、财政、审计、工会、银行等部门负责人,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同时,撤销自治区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年末,有57个市、县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

1993年,自治区劳动厅下发《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和印发我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地实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分别开设基金账户和管理服务费账户,分别进行核算。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存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或储蓄所,如有发现视同挪用基金处理;各种有价证券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代为保管,库存现金定期存款单等配备保险柜,指定专人保管。对到期的定期银行存款和各种有价证券,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及时办理转存或兑付,所得利息按原资金渠道并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费和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费;基金全年平均活期存款不得超过月平均应拨付养老保险费用的1个月限额,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跨地区流动要办理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固定职工基本保险基金不转移;各地、市、县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月将收缴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扣除管理费)的50%上缴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集中管理,作为自治区养老保险积累金和调剂金。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贯彻执行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内部审计等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编制基金年度收支和管理服务费预决算,报当地人民政府在预算中作为表外科目专项反映。各地、市、县编制的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预决算和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费和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费。管理费自治区直辖市按实际收缴月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临时工养老保险基金的2%和固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1%提取,地区本级、县按实际收缴月养老保险基金不超过5%提取。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费按每个退休人员每月2元的标准提取。管理费、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费分别提取,分别立账,分别使用。

199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审计、统计监督制度,提高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并按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坚持基金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自行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各地根据上述规定积极做好财务收支预决算的编制、审核、管理,做好会计报表的审核、考核、评比和汇总工作;开展审计工作,通过加强企业缴费工资和拨付退休金的审计,促使瞒报、少报缴费工资的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并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定期存款、各种债券、现金进行审计和清理,促进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和持续化;开展财务检查,摸清基金的管理、使用及各项财务制度落实执行情况;催收外借基金,确保基金正常运营。全年,回收外借基金694.80万元,占到期应回收的95.60%。

1997年5月,自治区劳动厅针对部分地方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问题,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与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下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将动用的基金收回。各地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将动用的基金尽快收回,归还原资金渠道,逾期未能收回的要逐笔登记上报,并限期收回。对动用基金不能收回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如有违法行为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地区要将发生挤占、挪用基金的违法案件专题报告自治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各地不能再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凡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1996年6月10日《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一些地区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问题通报的通知》下发以后动用的基金,要逐笔登记上报,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对动用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的在建、续建工程项目一律停止,并将有关情况逐项登记上报。各地加紧外借基金的清理回收,归还原资金渠道。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凡是动用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办公楼、离退休职工活动中心的基本建设和购置业务用计算机专项设备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必须列入基金专项管理,不得任意转移产权,其所有投资均作为社保基金的专项支出;动用基金投资职工宿舍基本建设和购置交通工具以及动用基金进行经商、兴办经济实体和房地产开发等项目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得列入基金专项管理,不得作为基金专项支出,所动用基金要按有关规定归还原资金渠道。列入基金专项管理的固定资产要办理产权登记证,由各级社会保险机构作为基金专项管理,但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的资产,不得任意转移产权,其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作为基金增值收入并入基金,作“基金其他收入”账务处理;各地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列入基金专项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的账务处理工作,不得擅自扩大列支范围。

1997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从1998年7月起,建立自治区级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调剂金按地、市所辖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1%,由地区、地级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向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199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和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的通知》。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后,从1998年9月1日起,原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其养老保险直接纳入自治区级统筹,由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管理;中央行业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积累基金移交给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1998年9月15日前,各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历年结余基金中拿出2个月的养老保险支付金额上缴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自治区级调剂金;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留足2个月养老保险支付金额外,历年滚存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全部上缴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地、市一级调剂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自治区统一管理和调剂,基金实行自治区对地市、地市对县的两级平衡调剂。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发放、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分别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垂直管理分两步走:第一步,对地、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实行双重管理,其任免须经自治区劳动厅批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定员由自治区劳动厅确定;第二步,实行垂直管理,即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由自治区劳动厅根据其管辖范围和业务工作量确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经费从1998年9月1日起按规定统一纳入所在地财政预算安排,其有关开展社会保险业务所需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和劳动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市、县社会保险业务完成情况专项核拨。凡不按规定上缴自治区调剂金的地、市,扣减其财政补贴税收返还款,扣减款纳入自治区调剂金。从1998年8月1日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编制和人员一律实行冻结。(www.daowen.com)

1999年,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下发《关于转发财政部 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地从1999年4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开设3个专用账户。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账户”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以下简称“收入户”和“支出户”)两个账户,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一个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收入户”的基金划入“财政专户”;地、市上缴的调剂金从“支出户”列支,缴入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收入户”;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入户”设账,单独核算,并按月划入“财政专户”。自治区财政厅在“财政专户”设账,单独核算;各级财政和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对历年滚存结余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转入“财政专户”之前,共同进行清理核对基金账目,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然后按规定程序划转“财政专户”;财政部门要落实专职人员,搞好“财政专户”的基金核算。财政部门在进行正常的基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年度基金预、决算方案的编制、审核等工作时,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季度收支计划,按季向财政部门申报应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金额。财政部门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并结合缴存“财政专户”情况,对社保经办机构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按时将款项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以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能按时足额发放;存入“财政专户”结余基金,除留足正常支付金额外,其余部分认购国家计划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财政专户”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核算。每月终了,财政部门将“财政专户”的收支凭证和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加盖“财政专户”专用印章后,按时送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核对无误后作财务记账凭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基金移交前,按规定填制有关表格,并附详细清单和有关说明及债券、定期存单(复印件)等,交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移交时,由同级审计部门监交,并按规定办理有关财务移交手续。

2000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我区农垦、林业煤炭华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全区统筹的通知》,明确农垦、林业、煤炭3个系统历年滚存的基本养老保险积累金,在纳入自治区级统筹当月全部上缴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被挤占、挪用的基金要尽快追回,并上缴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入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农垦、林业系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继续保留;撤销自治区煤炭系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管理的企业社会保险业务直接纳入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主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袁凤兰兼任,成员有劳动保障、财政、计委、经贸、审计、工商、监察、工会、银行等部门负责人。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的成立进一步加强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发放、使用和管理等工作的协调、督促、指导、检查和监督。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以及研究、审议、协调社会保险改革等有关事项。自治区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同时撤销。各地、市、县也相继成立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加强对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2003年,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按文件规定实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具体征缴管理办法,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三费”统一征收;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缴费单位和个人要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及时、准确传递原始凭证有关资料,及时报账,定期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别管理、分别核算,不得相互调剂使用;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根据各自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范围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各地根据有关规定,本着方便征收、网点便利、诚信可靠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设“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并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各开设一个账户。“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按规定及时结转、划拨资金;存入银行的社会保险基金按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分别核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地核算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各地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的内容、方法和程序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年度终了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报表格式、时间和要求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经有关规定程序上报汇总、审核、批准后,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决算。

200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和调剂方式,由原来的自治区、市、县三级管理,改为自治区、市两级管理,由原来自治区对市、市对县两级调剂改为自治区对市一级调剂,统一编制和组织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统一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统一管理和使用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2005年4月1日起,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养老保险费直接按规定时限划入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不再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于2005年6月30日前将2005年3月31日以前历年滚存结余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转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并按规定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审计工作,办理移交手续。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流程。各市要严格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规定,建立健全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数据库,按规定上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数据;加快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建设,实现自治区、市两级计算机网络联网。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县人民政府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双重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绩效与自治区补助挂钩制度。每年年初,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各市人民政府下达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年终进行考核。对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的市,在自治区下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控制数内的基金缺口部分,自治区给予全额补助;超出控制数10%以内基金缺口部分,自治区补助60%,市级承担40%;超出控制数10%以外基金缺口部分,自治区不予补助,由各市自行解决。对未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的市,在自治区下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控制数内的基金缺口,自治区补助50%,市级承担50%;超出控制数外基金缺口,自治区不给予补助,由各市自行解决。至年底,广西所有的14个市都出台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文件和相关实施办法,并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已经按照规定由市级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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