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广西继续执行国务院1978年颁发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退休、退职由劳动部门审批,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退休、退职由所在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审批。
1993年,广西执行劳动部《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规定。
1997年,自治区劳动厅下发《关于审批提前退休工种有关问题的函》,规定: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统一由劳动部负责。凡本行业提前退休工种文件中无明确规定的工种,应由企业逐级上报,由国家主管部门审核,报劳动部审批后,才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在劳动部没有审批前,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能参照其他行业已批准的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1998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退休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规定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于国务院规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破产企业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细纱和织布工种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除此之外,各地区、各部门(行业)一律不得自行扩大职工提前退休的范围;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1998年底,各地区、各部门暂停办理病退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自治区对职工病退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等问题加以规范后再行恢复;各地区、各部门(行业)要加强对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主动接受社会和职工的监督。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要加强对退休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政策指导,对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办理提前退休要予以清理,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有权拒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各地区、各部门在办理退休审批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养老金标准或变相提高待遇标准。除国务院和自治区统一规定列入社会统筹的项目外,各地区、各部门(行业)不得擅自增加统筹项目或提高待遇标准。
1999年,自治区劳动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9〕12号),下发《关于贯彻落实桂政劳险字〔1999〕1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统一规范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权限。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鉴定标准进行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同时,逐步规范鉴定程序。恢复办理提前退休职工审批时间从1999年3月1日开始。11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下发《关于我区破产企业和有压锭任务的纺织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破产企业和有压锭任务的纺织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纺织企业,同时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8年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的4个条件的下岗职工。破产企业和有压锭任务的纺织企业职工在办理提前退休审批手续时,必须报经自治区劳动厅审批。逾期不办理的,自治区劳动厅将不予受理审批手续。
2000年6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函》,规定:可将破产企业职工提前5年退休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经国务院批准的兼并破产项目中非试点城市的有色、煤炭、核工业资源枯竭矿山和地处偏远的军工企业。10月,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下发《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1993年7月3日前本行业国务院主管部门文件中无明确规定的特殊工种,现参照其他行业提前退休工种列入提前退休范围的,由企业逐级上报,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后,才能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没有同意列入提前退休工种范围以前,不能参照其他行业提前退休相同工种办理提前退休。1993年7月3日前本行业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文件无明确规定的特殊工种,企业认为其工种名称、劳动条件等与其他行业提前退休工种相同的,可暂由企业按提前退休工种作离岗退养处理,由企业参照退休人员现行标准,发给离岗退养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由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并发给养老金。(www.daowen.com)
2001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出《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退休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集体所有制企业中从事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复的各行业特殊工种名录及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等条件,参照同行业从事特殊工种国有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条件办理提前退休。对跨行业的,不能参照其他行业提前退休条件办理提前退休。
2002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退休公示制度的通知》,规定从2002年3月起,执行统一企业职工退休公示制度。公示期满后,由企业填写“职工退休条件公示情况表”作为办理职工退休必报材料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审核养老保险待遇,并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对于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正式批准退休。
2004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财政厅、科技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转制单位部分人员延缓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转制单位中任届未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政协常委以上职务的人员,少数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和相当这一职称以上的高级专家,转制时需留任的院所厅(局)级以上党政一把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其中,转制前达到退休年龄,转制后办理退休的,执行事业单位退休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转制过渡期内到达退休年龄,延缓办理退休的,按企业的办法和达到退休年龄当年过渡期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按企业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2005年6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中直、区直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核准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中直、自治区区直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核准或审批及退休人员退休证发放工作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退休待遇审核工作,不再受委托承担中直、自治区区直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核批工作。中直、自治区区直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手续核准和审批仍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中直、自治区区直单位在申报办理职工退休核批手续时,按规定填报相关表格,并连同拟办退休档案材料及公示材料报送自治区劳动保险处。经审核符合批退休条件的人员,由养老保险处通知报办单位,并将核准(审批)情况告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按规定及时审核并计发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对不符合条件未予核批退休的,也由养老保险处把情况反馈报办单位,并退回原报办材料。中直、自治区区直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预编下一年度本单位参保人员退休预报表,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各单位拟退休参保人员情况进行预审。从2005年7月1日起,中直、自治区区直单位职工退休核准、审批和养老保险待遇审核有关表格一律统一使用新规定的表格,原印发的相关表格停止使用。10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通知:从2005年11月1日起,中直、自治区区直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核准和审批手续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养老保险部办理。中直、自治区区直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核准和审批工作程序按桂劳社发〔2005〕70号《关于中直、区直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核准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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