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以前,广西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发放方式主要由企业发放。此种发放方式不但加重企业社会事务负担,而且很难确保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按时足额发放。
1992年,自治区劳动厅下发《关于加强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实行退休金社会化发放。有条件的社会保险机构可以直接发放退休金,也可以委托银行、信用社、乡一级有关部门或机构,聘请退管协理员代发。据此,各地主要采取通过委托银行、邮电部门发放,或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等方式,开展退休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工作。至年末,广西参加养老保险企业离退休人数24.54万人,全年发放基本养老金4.60亿元。有26个市县开展退休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占全部市、县总数29%。
1994年,自治区劳动厅、工商银行下发《关于联合开展代发离退休金工作的通知》,各地积极开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由当地工商银行办理代发业务。代发项目包括全部列入统筹的项目和仍由单位发放的未列入统筹待遇项目。办理代发离退休金储蓄机构,由当地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和工商银行本着就近、方便和安全可靠的原则,共同商定选择。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金具体地点由离退休人员个人申报,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确定后负责通知其本人和储蓄所。代发离退休金按照按月拨款、按月发放、先拨后发原则进行。各级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在当地工商银行开立基金账户,便于离退休金及时划转进账。委托工商银行代发离退休金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劳动局、工商银行共同研究制定,公布施行。至年末,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人员29万人,全年,发放离退休金7.50亿元。有36个市、县委托银行、邮电部门或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离退金,方便离退休人员,减轻企业负担,保证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离退休金。
1998年,自治区劳动厅针对少数地区企业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影响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较为严重的情况,下发《关于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对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的地区,要求必须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不得再有新的拖欠。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的结算制度,扩大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范围。从1998年6月开始,各地加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力度,履行按时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责任,并在当年年末前补发完1998年5月31日以前拖欠的养老金,没有发生新的拖欠。至年末,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人员46.20万人,全年,发放养老保险基金26.76亿元,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22%,比上年提高2%。
2000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加快实行基本养老保险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要求各地至年底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98%以上。各级领导亲自抓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层层签订责任状,把社会化发放指标任务落到实处。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召开各类工作会议、印发资料以及与电视台联合举办“热线咨询”活动等,广泛宣传社会化发放及有关政策;选择南宁市、宾阳县作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试点,以点带面。南宁市同时还是全国社会化发放试点重点联系城市之一。对试点单位进行人员数据库建立、工作流程设置、机构配置和人员调配等,建立一套完整制度。年内,分别在宾阳县和南宁市召开两次社会化发放工作现场会,以点带面,推动社会化发放工作开展;从5月开始,自治区建立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月报制度,对各地开展社会化发放检查评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协调工作;建立离退休人员信息数据库,实行软件统一开发、统一使用;开发指纹鉴别系统,防止冒领发生,保证养老金发放畅通;完善和更新计算机管理系统;做好与银行、邮政的联网,确保养老金及时准确发放。
2000年,南宁市企业退休人员接到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通知
2000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我区农垦、林业、煤炭、华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全区统筹的通知》,自治区直属农垦、林业、煤炭、华侨企业纳入自治区级统筹后,养老保险费全额征缴,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财政兜底,确保(www.daowen.com)
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农垦、林业、煤炭系统分别从原自治区劳动厅批准实行系统统筹之月起至2000年5月止,华侨企业从参加当地养老保险至2000年5月止,拖欠的统筹项目内养老金,经核准后,原则上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从自治区级调剂基金中一次性予以补发。至年末,参加养老保险企业离退休人员54.48万人,全年发放养老金30.65亿元,发放率100%。有53.61万名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化发放率从1999年的28.70%提高到98.40%,达到国家规定的在2000年末基本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目标,在全国排名第8位。
2001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印发〈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业务程序〉的通知》,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业务程序作出统一规定,各地在开展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过程中,严格规范发放流程。(1)由社会保险机构与各商业银行、邮政部门或企业签订发放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和奖罚办法。(2)规范操作程序,由企业提供基础材料,社会保险机构审核、输入计算机,建立离退休人员数据库,最后传送各商业银行、邮政部门发放。(3)建立防范冒领制度,实行统一的离退休人员指纹鉴别制度,各地还采取立卡核对、每年见面签字一次、随机抽查等办法,防止冒领养老金的行为。(4)实行养老金代发服务机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机构、企业相互进行监督的规范监督机制,以确保基金安全、快捷、足额到位。至年底,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人员58.70万人,全年发放养老保险基金33.22亿元,没有出现新的拖欠;有57.60万名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化发放率98.10%,除农垦、林业、华侨企业外,各地、市、县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100%。是年5月,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全国养老金确保发放及社会化发放情况检查验收中,广西的验收评分96.90分,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排位中名列第三。
2002年2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对新批准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一律实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由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仍由原行业统筹企业经办机构组织发放或由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机构代发的,进行调整和规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善离退休人员数据库,与社会化发放数据库实现变更联动,并保证基本养老金发放数据和资金到位。异地居住或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可以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进行核查。
2004年7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确定范围、明确责任,制度程序、规范管理、履行职责、周到服务等作出明确规定。确定认证时间,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协助认证工作;发出认证通知,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认证截止日期前60日,以信函形式向退休人员发出认证通知;办理认证手续,退休人员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前来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当面核对其身份证和退休证,并在协助认证表上盖章确认;反馈认证信息,退休人员本人或家属在规定时间内将协助认证表寄回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证结果处理,经审核确认退休人员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的,继续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在限定期限内没有收到退休人员的协助认证表的,暂停发放养老金,并再次向退休人员发函催办认证手续。8月和9月,与有关部门下发《关于我区农垦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我区林业、华侨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农垦、林业、华侨企业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时间,养老金缺口核定办法及拨付,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农垦、林业、华侨等主管部门应负的职责等作出具体明确规定。从7月1日起,农垦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从9月1日起,林业、华侨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200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05年4月1日起实施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化发放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统一规范业务流程。每月市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到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从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将县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拨付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委托按规定进行发放;市、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各预留1个月的基本养老金作为备用金。至年底,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人员73.32万人,全年发放养老保险基金54.32亿元,没有出现新的拖欠;有73.17万名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化发放率9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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