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及福利增加细则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及福利增加细则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把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提高到14%;调整国有企业退休、退职职工困难补助计发办法,将过去根据参加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长短按规定比例计发困难补助费的办法改为以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计发。1995年调整离退休金后,全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每年增加开支养老保险基金1亿元。未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实行“四统一”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可参照上述同类人员的标准,由各地、市自行确定。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及福利增加细则

福利待遇方面 20世纪90年代,广西进一步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福利。1990年后,企业单位中离退休职工的生活补贴原则上也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活补贴的标准办理,但发放的标准和时间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和财力自主决定。其间,根据粮油、肉食等物价调整或放开,城镇居民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的实际情况,对企业职工采取不同形式给予适当补偿。同时,把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提高到14%;调整国有企业退休、退职职工困难补助计发办法,将过去根据参加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长短按规定比例计发困难补助费的办法改为以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计发。此外,保障改制改组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生活,做好企业老职工和富余人员的安置。1991年,广西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福利按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年初,全自治区离退休退职职工34.22万人,离退休退职费总额4.80亿元。1991年,广西在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时,将国务院规定的粮差补贴4.50元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三个五”(洗理费5元、书报费5元、副食品补贴费5元)中的副食品补贴费5元列入退休费用统筹项目,使退休费用统筹项目由1990年的17项增到19项。

退休金方面 1992年、1995年、1996年、1997年、1999年,广西各地除按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增加企业离退人员的离退休金外,另按离退休时间的不同,分别增发离退休金,缩小企业离退休人员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差距。

199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下发《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从1992年1月起,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离退休人员,每人按每月增加10元;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退休金(包括上述增发的10元)的10%增加离退休金。离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2元的,按12元发给;退休人员增加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给。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人员、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离退休和退职人员参照通知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制定。

199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的通知》,规定从1993年7月1日起,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助费,补助办法和标准为:按企业离退休人员在职时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参加当地退休费用统筹前的工作年限可视为缴费年限),每缴纳一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发给1元的生活补助费。

199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下发《关于调整我区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的离退休金进行调整。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参照执行,具体标准由各地、市确定。

1995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我区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若干问题的通知》,对1993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人员,从1995年1月起,调整离退休金。8月,下发《关于1995年我区企业离退休金自动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有关自动调整离退休金的规定,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不含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套改的企业),1994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退职人员,从1995年7月起,调整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参加1994年企业工资套改后的离退休、退职人员,离退休、退职前领取的保留补贴没有全部列入统筹项目的,从1995年7月起,保留补贴全部列入统筹项目,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参照执行,具体标准由地、市确定。1995年调整离退休金后,全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每年增加开支养老保险基金1亿元。

1996年,完善退休金正常调整机制,按全自治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指数50%的比例,每年7月1日增加退休金。明确企业离休人员的离休金比照行政同级同类离休人员的标准执行,离休前无职务的按参加工作时间分别比照行政级别计算,此后企业离休人员调整离休金亦按照行政机关同级同等条件离休人员的标准进行调整。1996年,自治区劳动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自动调整离退休金的规定下发《关于1996年我区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自动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包括已参加养老保险并且实行养老保险“四统一”的非国有经济组织(不含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企业),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从1996年7月起调整退休金:退休人员每月增发20元退休金;退职的人员每月增发16元退职生活费;已参加养老保险但没有实行养老保险“四统一”的非国有经济组织的退休、退职人员,参照上述调整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地、市确定;已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新机制的,退休金自动调整按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从1996年5月起,企业离休人员离休待遇统一按行政机关离休人员的办法执行。

1997年,自治区劳动厅下发《关于1997年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自动调整的通知》,从1997年开始,养老金自动调整的范围和对象按年度划分。未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实行“四统一”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可参照上述同类人员的标准,由各地、市自行确定。

1998年1月,自治区劳动厅根据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1997年《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下发《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通知》,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6月,自治区劳动厅下发《关于1998年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自动调整标准的通知》,从1998年7月起,对1998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养老金进行调整,标准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退职生活费4元。

1999年7月,自治区劳动厅下发《关于1999年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自动调整标准的通知》,从1999年7月起,对1999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养老金进行调整,标准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退职生活费6元。9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下发《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从1999年7月1日起对1999年6月30日以前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调整标准:(1)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参照行政机关单位同级同类人员这次调整离休金的标准执行。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2)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1998年广西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的15%分档次调整,具体按《199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表》执行。(3)退职人员,这次提高退职生活费的标准按这次退休人员提高标准的80%执行。(4)上述第(2)、(3)点退休、退职人员,已按自治区劳动厅1999年下发《关于1999年我区企业退休金自动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养老金正常调整的,在这次调整中相应冲减。

1999年末,广西离休、退休、退职人员74.32万人;保险福利费用45.69亿元,为58.74万名企业离退休人员补发离退休金待遇款1.13亿元。

表5-1-3 199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表

注:1.表格空白栏执行本行最低标准。
2.表中退休费标准按1999年6月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全部退休费计算。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2000年6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2000年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自动调整标准的通知》,从2000年7月起,对2000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养老金进行调整,调整标准: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6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退职生活费12元。7月,自治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农垦、林业煤炭华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全区统筹的通知》下发《关于统一全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规范统筹项目,减轻企业负担,从2000年6月1日起,将以下项目统一纳入统筹范围,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自治区人民政府1993年下发《关于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的通知》规定的按退休人员在职时每缴费一年,每月发给1元的生活补助费;没有参加1994年工资制度改革的,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其待遇中没有列入统筹,但广西统一政策规定发放的洗理费、书报费、煤贴、肉贴等。(www.daowen.com)

200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规范基本养老金调整,未经批准,各地区不得自行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调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提出调整总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各地区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执行。各地区清理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不得擅自将统筹外项目转为统筹内项目,确需调整统筹项目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9月11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我区企业中1949年12月1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对企业中1949年12月11日镇南关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从2001年1月1日起,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1999年下发《转发自治区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计委、经贸委关于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及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和调整企业职工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的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增加养老金,即按行政机关同级同类离休人员调整离休金的标准增加养老金。此类退休人员今后养老金调整参照行政机关同级同类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标准和办法增加养老金,不再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自动调整。13日,与自治区财政厅下发《转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含镇南关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提高标准:按照行政机关同级同类离休人员离休费的调整办法和标准执行。

2002年1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含镇南关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具体办法是按照行政机关同级同类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办法执行,增加离休人员离休费标准详见“2001年离休人员职务工资套改表”。3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规定,下发《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01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于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调整标准:按“2001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具体标准表”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退职的人员提高退职生活费的标准,按这次同类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的80%执行。在上述调整范围和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1999年7月1日—2000年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5元;195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没有参加1994年企业在职职工工资套改、并于199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4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下发《关于适当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含镇南关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适当调整津贴补贴,具体办法为,从2002年1月1日起,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含镇南关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可参照当地行政机关同级同类离休人员享受的适当补贴、生活补贴和地区开放生活补贴的标准发给;所需资金按本人原单位工资开支渠道解决,企业确有困难的,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准后报同级人民政府解决;今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及地、市、县人民政府出台有关政策增加机关离休人员的各项补贴时,企业离休人员(含镇南关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均按行政机关同级同类人员增加津贴、补贴的标准和办法执行。9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下发《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从2002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表5-1-4 2001年离休人员职务工资套改表

续表

注:表中工作年限设“48年以上”,主要是考虑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政协等单位工作的老同志。

表5-1-5 2001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具体标准表

表5-1-6 2002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表

2003年,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下发《关于2003年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03年起,对企业离休人员(含镇南关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进行调整。

2004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下发《关于2004年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2005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有关规定,下发《关于发放企业离休人员适当生活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发放企业离休人员适当生活补助费做出规定。发放范围: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含镇南关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发放标准:按当年12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标准,一年一次性发给。资金来源:适当生活补助费所需资金,按本人原单位工资发放来源渠道解决。对于企业确有困难的,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准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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