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通志·劳动和社会保障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广西通志·劳动和社会保障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关于调整我区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自治区劳动厅下发《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从1994年7月1日起,各地全面实行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及其以上的,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去世为止。至年底,有90个地、市、县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

广西通志·劳动和社会保障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1992年7月以前,广西离退休费计发办法执行的是1978年《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82年《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1988年转发区人事局《关于发给退休、退职职工困难补助费问题的报告的通知》给退休退职人员计发困难补助费。

1992年,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调整国营企业退休、退职职工困难补助费计发办法请示的通知》的规定,1992年8月起,把困难补助费计发办法改为:职工退休退职后,除按1978年国务院原规定发给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外,以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满十五年为基础,从第十六年起,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1%的困难补助费;困难补助费连同退休金、特殊贡献待遇、计划生育奖励的总额,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原标准工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1988年《转发区人事局关于发给退休、退职职工困难补助费问题的报告的通知》给退休退职人员计发困难补助费的计发办法低于以上规定的,不再执行;高的予以保留。

1993年,自治区劳动厅首先在梧州市、钦州市、百色地区等8个地、市、县进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对以标准工资为基数、以工龄确定一定比例计发养老金的办法进行改革。同时,建立退休金自动调节机制,以全自治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指数的50%增加退休金,每年调整一次。

199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关于调整我区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自治区劳动厅下发《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从1994年7月1日起,各地全面实行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及其以上的,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去世为止。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社会性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广西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即单位和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广西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单位和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广西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第二部分为缴费性养老金,以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即单位和职工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0年及其以上的,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的各项补贴按现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统一改为缴费性补贴,并按企业和职工本人缴费年限长短分档次计发,即缴费满30年及其以上发给72元,缴费满20年不满30年的发给67元,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发给62元;建立退休金自动调节机制,即从退休下一年起,以广西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指数的50%增加退休金,每年7月1日调整一次;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0年的,缴费满1年,一次性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生活性补助费;新计发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退职的,原待遇不变。新计发办法实施后,职工的退休年龄条件和退休的其他待遇,暂不变动;新计发办法实施后3年内退休的职工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退休金的差额部分给予补齐,高于老办法计算的退休金的差额部分,超过本人老办法计算退休金15%的,按15%发给。新老办法对比时,老计发办法中职工的标准工资以1993年底以前为准;1991年10月31日前,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在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在其社会性养老金比例的基础上,增加原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比例的50%;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其在1991年10月31日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按规定折算的连续工龄,退休时视作缴费年限按新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按新计发办法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年限不得少于4年。其中,1992年12月31日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等于本人标准工资加企业人均活工资之和,企业人均活工资=(企业缴纳统筹基金工资总额-企业职工标准工资总额)/企业人数;1993年1月1日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登记的数据为准;职工本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广西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列入计发缴费性养老金的基数;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广西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广西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基本养老费,并以此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新计发办法实施后,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缴费工资、个人缴费工资、计发缴费性养老金的缴费工资三者应一致;固定职工在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前,限1991年10月31日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后,即1991年11月1日后,以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制工人及其他职工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新计发办法实施后,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及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职工退休时,全面按新办法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并列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至年底,有90个地、市、县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

199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我区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若干问题的通知》,从1995年1月起,参加1994年企业工资套改后离退休的人员,从离退休的下月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在新、老计发办法过渡期内,分别按新、老计发办法计算离退休金,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离退休待遇。在按老计发办法计算离退休金时,按1978年《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82年《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规定的比例计发离退休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1992年《转发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调整国营企业退休、退职职工困难补助费计发办法请示的通知》加发的困难补助费计发办法不再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1994年《转发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经委、工资改革办公室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 适当解决我区部分企业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规定已纳入新工资标准的补贴不再另行发给。至此,各地全面实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并在实践中不断巩固和完善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1996年3月,根据自治区劳动厅下发《关于调整缴费性养老金计发比例的通知》,从1996年3月12日起,对养老金新计发办法中缴费性养老金计发比例进行调整。具体办法是企业和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缴费性养老金计发比例调整后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低于老计发办法养老金的,按老计发办法标准执行,高于老计发办法养老金的差额部分,超过15%的,按15%发给。4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颁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自治区劳动厅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各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方案,对按月发放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改革。对个人账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按两个部分计发:第一部分为社会性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广西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第二部分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总额除以120计发,对个人账户实施前已参加工作、个人账户实施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按四个部分计发:第一部分为社会性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广西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第二部分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第三部分为缴费性养老金,按实行个人账户前企业和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长短分档次发给:缴费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0%;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0%;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0%;不满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10%。第四部分为缴费性补贴,按实行个人账户前企业和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长短分档次发给:缴费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发给72元;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67元;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62元;不满十年的发给57元。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是指:实行个人账户前4年,职工缴费工资占当年广西职工平均工资比重的平均值,与退休时上一年广西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5)按老计发办法计算养老金时,计发基数封顶为1995年12月本人的标准工资。5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我区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通知》,为保障企业离休人员的生活,平衡企业离休人员与机关离休人员的待遇,从1996年5月起,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比照行政同级同类离休人员的标准执行,不再执行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离休前无职务的企业离休人员,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1994年《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项第3款规定执行。即1937年7月6日、1937年7月7日—1942年12月31日、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分别比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计算离休金(任职按5年以下计算);今后企业离休人员调整离休金,按照行政机关同级同类同等条件的离休人员的标准调整,不再执行企业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办法;已经离休的人员按国家和广西有关规定,现领取的离休金高于行政同级同类离休人员待遇的,可维持不变。

1997年6月,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明确: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按实行统账结合前4年(1992—1995年)职工缴费工资计算,即职工缴费工资占当年广西职工平均工资比重的平均值,与退休时上一年广西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从1998年7月1日起实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分两部分计发:第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度广西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第二部分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实行个人账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四部分计发。第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度广西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第二部分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第三部分为过渡性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前企业和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0%;缴费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缴费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0%,缴费不满15年(含补缴年限)的,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10%。第四部分为过渡性调节金,实行个人账户前企业和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3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95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发给90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给85元;不满15年(含补缴年限)的发给80元。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按年度核定,即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退休的人员,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以上年度广西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1996年7月1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并且在1998年7月1日前缴费年限满10年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按退休时的缴费基数、比例和标准分别由企业和职工本人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及利息至15年止,此后按缴费满15年的标准每月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缴费累计不满15年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1年发给2个月上年广西职工月平均工资,另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发给本人,一次性支付,此后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参加工作,单位和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此后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实施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老计发办法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计发办法养老金的差额部分,按自治区劳动厅1997年《关于适当调整养老金新计发办法封顶比例的通知》规定,从1997年11月起,超过30%的按30%发给。随着建立个人账户年限的增加,逐步取消上限封顶线;实行个人账户前已退休人员的待遇不变,并参加新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每年的养老金自动调整;继续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每年7月1日按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当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参加当年养老金自动调整。职工、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从事个体工商户期间建立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www.daowen.com)

1998年4月,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养老待遇的计算以当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计算年度,在计算年度内以上年广西职工平均工资计发。8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和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的通知》,从1998年9月1日起,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的中央驻广西企业(不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直接纳入自治区级统筹。移交前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不变,其中经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行业统筹项目内的待遇,由自治区级统筹基金支付;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待遇,由企业负责支付。移交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按照广西的办法执行。对于按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算由自治区级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高于广西计发办法计算的部分,可由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从自治区级统筹基金中支付,此项补贴标准逐年调整,5年后与广西并轨。

200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我区农垦、林业煤炭华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全区统筹的通知》,从2000年6月1日起,自治区直属农垦、林业、煤炭、华侨企业纳入自治区级统筹后,离休人员待遇按规定参照行政机关同级同类人员执行。从事非农生产的职工的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由社会保险机构重新核定。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的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按列入自治区级统筹前3年本人实际领取养老金的月平均数执行,不足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纳入自治区级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列入自治区级统筹的项目支付。纳入自治区级统筹后,一律执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再进行新老办法对比,同时,取消新办法封顶的规定,退休人员享受自治区统一的每年养老金自动调整待遇。

2001年2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取消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封顶30%的通知》,2001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退休的人员,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高于老计发办法养老金的差额部分,超过30%的按30%发给的规定予以取消,即取消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封顶30%的规定。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的补充通知》,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第六条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进行调整,并从2002年1月1日起实行。2001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按老计发办法标准计发退休费的退休人员,在按月领取退休费基础上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前的不予补发。2000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按新计发办法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被封顶(含按15%或30%封顶)的,被封顶的部分从2001年1月1日起足额发放,在此之前封顶的部分不予补发。从2002年1月起建立基本养老金最低保证数制度,即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总额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实行个人账户前已退休人员的待遇不变,并参加新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

2002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规定: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02年7月起执行,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300元的,按300元计发。自此,各地按此标准作为基本养老金最低保证数。

2004年9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统计局联合下发《关于使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计算基数的通知》,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在办理养老保险业务中原使用广西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的,一律改为使用广西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005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实行: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程序经核准或审批退休后,在计发其基本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一律改按现行公历年时间(即1月1日—12月31日)为年度核定,当年1月1日—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以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