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通志: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

广西通志: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全年,收缴养老保险费13亿元。12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全面实施与全国统一制度并轨。

广西通志: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

1991年,自治区劳动厅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规定》,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进行全面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的范围和对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和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从1991年11月1日起,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改变过去养老保险费完全由国家和企业包起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费用;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缴纳,以后随着工资增长逐步提高缴费标准;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使用,不单独设立个人账户;对停工待工、减发工资或改发生活费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确有困难的,报经当地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可办理缓缴,但不能免缴或减缴;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每月发放工资时代扣缴,连同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各级社会保险机构严格执行统一规定缴费程序,做到按人建卡、建册,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年末,有72个市、县的企业职工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参加养老保险的国营企业固定职工93.39万人,全年收缴养老保险基金3.39亿元;参加养老保险的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28.13万人,收缴养老保险基金8700万元;有55个市、县实行集体企业养老保险,参加养老保险的固定职工7.50万人;有87个市、县实行临时工养老保险,占市、县总数的97.70%。还有部分市、县实行“三资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

1992年6月,广西89个市、县全部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12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桂政办〔1992〕168号《转发自治区劳动厅关于我区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的通知》和自治区劳动厅下发的《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92〕168号文件的意见》,各地从1993年1月起执行: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已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和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由原来按照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缴纳一律改按职工本人上年平均月工资收入的2%计算缴纳。

1994年,自治区劳动厅下发《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和固定职工退休费统筹基金实行“两金”合并使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固定职工的养老保险费按统一比例提取,统一支付;劳动合同制工人按本人工资收入2%缴纳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在工资中代为扣缴,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加逐步提高。

1996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和自治区劳动厅下发《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要求,各地相继制定并实施养老保险“覆盖计划”,体现“广覆盖、四统一”原则,实施范围包括城镇各类企业及其全体劳动者,覆盖范围不分所有制、不分经济成分、不分劳动者身份差别,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从1996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由原来按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2%改按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3%缴纳。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广西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广西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企业缴费基数原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费用总额两项之和作为计缴基数的,改按职工工资总额作为计缴基数,并实行全额收缴和拨付养老保险金;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按上年广西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企业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年末,柳州南宁、梧州、防城港钦州玉林、桂林、百色、河池等地市制订“广覆盖、四统一”实施计划。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1.20万家,职工196万人,其中,离退休人员34万人。全年,收缴养老保险费13亿元。1996年12月,根据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的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各类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统一按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3.50%执行。

1997年6月,自治区劳动厅印发《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实行职工缴费工资按一年一定的原则,每年7月至次年6月,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月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广西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广西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广西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广西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12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全面实施与全国统一制度并轨。实施的范围和对象是城镇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营、私营企业的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华侨和台港澳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企业缴费基数等于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998年1月起,按缴费工资的4.50%缴纳,以后每年提高0.50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职工缴费工资高于上年度广西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低于上年度广西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个体工商户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广西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缴费比例在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前,暂按各地、市规定的企业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的80%执行。

1997年12月,自治区劳动厅下发《关于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的通知》,根据桂政发〔1997〕101号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定的决定的通知》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统一按缴费工资的4.50%缴纳。从1999年1月起,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每一年提高0.50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各地从1999年1月1日起,每年的职工个人缴费标准,都要严格按规定执行,自治区劳动厅不再另行发文。

1998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和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的通知》,从1998年9月起,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自治区级统筹的范围包括广西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上述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后,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本企业工资总额的20%执行,1998年企业缴费比例不到20%的,从1999年1月起至2000年1月止,缴费比例调整到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在4.5%的基础上,从1999年1月起每年增加0.50%,直至8%。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原中央行业统筹的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8年内保持不变,从1999年1月起调整企业缴费比例,当年缴费比例不低于13%,经过3~5年过渡,逐步调整到全自治区统一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从1999年1月起,按自治区统一规定执行。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的地、市,从1998年9月1日起,一律实行全额缴拨,对企业和职工个人全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和自治区级统筹的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实行一把手亲自抓。凡本地市、县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率不到85%的,要追究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责任。至年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城镇企业职工221.05万人,全年收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21.69亿元,收缴率86%。(www.daowen.com)

1999年,自治区劳动厅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厅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加强基金征缴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各地开展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突出两个重点:一是把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商投资企业、县以上大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上述企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30天内,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二是城镇各类企业使用的临时合同工,特别是建筑、服务行业使用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并发展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着重解决好基金征缴工作中两个难点:一是做好转制企业养老保险,国有企业转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独资公司、联合企业等形式的企业后,继续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保持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连续性;二是回收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1999年初,拟订回收企业欠费任务指标,下达给各地、市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确保完成回收企业欠费任务。各地在第二、第四季度开展扩面征缴攻坚战,成立有当地主要领导参加的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抓好学习、宣传、培训三个环节,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任务到人。第二季度,自治区劳动厅派出7个工作组30多人,由5名厅领导带队赴各地、市、县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地、市抓试点,下基层督促检查,开展扩面征缴工作。经过4~6个月的努力,打开局面。第四季度,自治区劳动厅部署规模更大的扩面征缴和执法大检查,6名厅领导率6个工作组以及地、市、县组成的100多个检查组1000多人,全面开展扩面征缴和执法大检查。至年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63.35万人,扩面净增42.30万人。全年收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24.86亿元,收缴率91.20%,比1998年高5.20个百分点,第一次超过国家规定的收缴率90%的要求。扩面工作全国排位第一,得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报表扬。

2000年1月,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针对部分企业缴费难和欠费现象严重的情况,要求各地加大做好养老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力度,并将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和清欠任务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地、市、县,将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作为扩面征缴和清欠的重点。同时,举办欠费百万元以上企业法人代表培训班,到会的88家企业均与社会保险机构签订还款协议书。2月末前,各地、市、县与原所欠费企业签订还款协议书,协议签订率90%以上。5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务院1999年1月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1999年6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各地从1999年1月起统一实行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由业主在上一年度广西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自行确定。缴费比例暂定为18%,业主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本人缴纳。从业人员本人缴纳8%,其余由业主缴纳。7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农垦、林业煤炭、华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全区统筹的通知》,从2000年6月1日起,纳入自治区级统筹的自治区直属农垦、林业、煤炭、华侨企业,按照统一规定的缴费比例和核定的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凡有财政亏损补贴的企业,由财政部门从核定的亏损补贴中直接抵扣,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转到社会保险机构基金收入户。纳入自治区级统筹后,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统一规定执行。以货币形式发放工资的,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不是以货币形式发放工资的,按上年广西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由职工本人选择缴费基数,并按规定比例以货币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缴费基数等于企业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原未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欠缴企业,必须按规定补缴,补缴有困难可与社会保险机构签订补缴协议,分期补缴;属于职工个人补缴部分,必须在2000年12月末以前全部补清;企业和职工不补缴的,以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时间计算缴费年限,以前的连续工龄不予视同缴费年限。第四季度,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专项执法大检查,促进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和清理欠费工作。至年末,所有地市全部实行全额征缴,新增参保人数5万人。同时,抓紧对企业历年欠费进行追缴。全年征缴养老保险基金25.54亿元(含回收企业历年欠费2.89亿元)。

2001年,各地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大养老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力度。至年末,参加养老保险企业职工248.90万人,全年征缴养老保险费30.14亿元,其中,清理回收企业历年欠费2.88亿元,征缴率91.50%,征缴基金比上年增加4.60亿元。

2002年初,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严格支出、增加收入、控制缺口”的工作方针,要求各地加大扩面征缴工作力度,增加基金收入。各地全面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攻坚战,部分市、地提前完成或超额完成全年任务。梧州市把养老保险作为第二财政,通过扩面征缴控制基金缺口,市长与县(区)长签订扩面征缴工作目标责任状,把社会保障工作由“部门行为”提升为“政府行为”,促进扩面征缴工作开展,仅1—11月,全市就新增参保人数1.37万人,征缴养老保险基金1.4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5.10%。2002年7月1日起,各地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公示制度的通知》,全面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公示制度,缴费基数由参保单位每年申报一次,职工缴费基数申报表必须有职工个人签名。没有职工签名的申报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律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后,将职工缴费工资基数花名册打印给单位,由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如发现公示的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收入不相符的,有权向公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缴费单位对公示期内提出的问题应核实,确有错误的予以纠正,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更改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投诉按规定处理,并定期、不定期检查单位公示情况。通过公示制度,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行为,提高缴费基数核定透明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至年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257.16万人,全年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5.62亿元,其中,清理回收企业历年欠费3亿元,比上年增加5.48亿元,当期征缴率92.40%。

2003—2005年,广西各地发挥劳动执法监督和稽核检查作用,规范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行为,把养老保险扩面征缴作为筹集养老保险基金的主渠道,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开展扩面征缴工作。至2005年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288.61万人,其中,在职职工215.29万人、离退休人员73.32万人。全年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56.30亿元,其中追收企业历年欠费2.53亿元。年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57.10亿元。

表5-1-2 1991—2005年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变化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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