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初,全自治区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含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124.41万人,社会保险机构上年为18.71万人离退休人员年支付退休费2.62亿元。其中,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职工89.50万人、离退休人员16.40万人,上年征集统筹基金2.63亿元,支出2.48亿元,结余1500万元;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劳动合同制工人22.48万人,上年收缴养老保险金5394.3万元,收缴率97.10%。参加统筹的集体企业1168家,在职职工6.97万人、退休职工2.31万人(累计征集统筹基金0.69亿元,支出退休费0.67亿元);实行临时工养老保险的市、县80个,占市、县总数的89.90%,参加统筹的临时工5.46万人,累计收缴养老保险基金0.13亿元,支付退休费3.50万元。年内,广西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规定》,全面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按照“分步到位”原则,推行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自治区级统筹,在1992年末前先实行以地、市为单位的统筹,再由地、市级统筹过渡到自治区级统筹。至1991年末,百色、桂林、钦州、玉林四地区及桂林市实行地、市级统筹,占地、市总数的38.50%。
1992年,经自治区劳动厅同意,自治区煤炭厅实施自治区直属煤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系统统筹。至年末,实行地、市级统筹的地、市发展到12个,占地、市总数的85.70%。
1993年,批准停产、半停产的144家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1208万元,给停产、半停产企业5148名离退休人员照常发放退休金734万元,保证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同时,补充养老保险范围不断扩大。全自治区有43个县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收缴补充保险金131万元。
1994年,除北海市外,其他地、市都实现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地、市级统筹。全自治区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改革,实行养老金与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工资增长指数“三挂钩”。基本养老金分为三个部分:一是社会性养老金,按社会平均工资的20%~25%计发;缴费性养老金,每缴费一年按缴费工资的1%计发;缴费性补贴,按缴费年限长短发给62~72元。为保证平稳过渡,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可以按原办法待遇补齐。二是基本养老金统筹。全自治区参加养老保险职工175万人,其中离退休人员28万人。年筹集养老保险基金9.50亿元,支出7.50亿元,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三是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全年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7000多万元。全年,广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9.50亿元,支出7.50亿元,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体现地、市级统筹抗风险能力。特别是1994年广西在两次遭受历史罕见的洪涝灾害,灾区许多企业因受灾停产无法上缴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下,社会保险机构仍如数发放离退休金,仅7—9月,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离退休金1.20亿元,确保离退休金按时足额发放。此外,还有154家企业1.14万人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年收缴保险金127万元。
1995年,经自治区劳动厅同意,自治区农垦局实施自治区直属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系统统筹,自治区林业厅实施自治区直属林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系统统筹。同年,自治区劳动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驻广西企业、自治区属企业社会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劳动厅《关于中央驻桂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从1995年6月起,中央驻桂企业(不含国务院规定实行系统统筹企业)、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的全部职工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由自治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管理。已实行系统统筹的自治区直属企业,仍按系统统筹。
1996年,自治区劳动厅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确定柳州、北海、桂林、梧州、防城港五市和玉林地区作为广西试点。从1996年7月1日起,各地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精神,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的改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账户规模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0%,其中个人缴费(1996年为3%)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的7%记入个人账户。
1996年8月16日,自治区劳动厅厅长陆武雄(正面中)与自治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的人员研究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拓展问题(www.daowen.com)
1997年,自治区劳动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规定,各地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地、市级统筹,全面实行养老保险“四统一”,并向自治区级统筹过渡。从1998年7月1日起调整个人账户规模,社会保险机构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个体工商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划入个人账户,其余缴费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1998年,自治区劳动厅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和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的通知》,从1998年9月1日起,原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1998年1月1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规模调整和建立,移交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并从1998年9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取消地、市级统筹。
2000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农垦、林业、煤炭、华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全区统筹的通知》精神,从2000年6月1日起,将自治区农垦、林业、煤炭3个系统的企业职工(不含事业单位)和已参加当地统筹的自治区华侨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纳入自治区级统筹,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自治区华侨单位,待明确单位性质后再按单位性质参加统筹。
2005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广西个别地方存在阶段性、政策性、结构性和地区不平衡性的基金缺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仍属低层次的统收统支,市级统筹制度尚未完善,互济能力较差,抗风险能力不强等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和由市级统一管理和使用全市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基金管理模式,实行自治区对市一级调剂的基金调剂方式,进一步完善地、市级统筹,推进自治区级统筹制度发展。
2003年4月22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凤兰(右一)在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考察调研
表5-1-1 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变化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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