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广西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缴费机制。广西所有的88个市(设区的市,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和防城港区都实行以市、县级为单位的国营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大部分市、县实行以市、县级为单位的城镇集体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1992年开始,实行以地、市为单位统筹,为地、市级统筹过渡到自治区级统筹做准备。
1994年,广西全面进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实行基本养老金与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工资增长指数“三挂钩”。从1996年7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精神,全面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的改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施养老保险“覆盖计划”,并体现“广覆盖、四统一”原则,即实施范围包括城镇各类企业及其全体劳动者,在这个“广覆盖”范围中,不分所有制、不分经济成分、不分劳动者身份差别,实行“四统一”(即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从1998年6月开始,各地全面推行养老金发放委托国有商业银行等社会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制度,切实按时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www.daowen.com)
至2005年末,广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增至288.61万人。其中,在职职工215.29万人、离退休人员73.32万人。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56.30亿元,年末,基金滚存结余57.10亿元。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100%,有73.17万名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化发放率9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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