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五”计划期内(1996—2000年),国家主要选择部分地区或中心城市进行工资指导线制度试点。广西没有试点任务,但为了积累工作经验,1998年底,自治区劳动厅根据劳动部《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草拟《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讨论稿)。1999年5月15日,在桂林市召开部分城市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座谈会,讨论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讨论稿)。6月15日,下文确定柳州市、桂林市为自治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点城市。下半年,柳州市布置试点工作,并选定在柳州市建筑机械总厂、柳州工程机械厂、柳州五菱汽车集团、柳州金嗓子厂、柳州两面针牙膏厂、柳州钢铁集团、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柳州鱼峰水泥集团、柳州市汽运总公司、柳州市公交公司、柳州市自来水公司等17家企业,探索如何根据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政策及企业效益情况,预测企业工资总额合理增长的适当区间。
2000年,桂林市、柳州市试行区域性工资指导线制度。9月,桂林市在市人民政府支持下,经过分析测算和专家论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引导各类企业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基础上自主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率先公布市区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7.74%,货币工资增长上线13.11%,货币工资增长下线3.97%。11月,柳州市发布实施当年工资指导线: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8.68%、上线15.28%、下线2.08%。《广西日报》介绍柳州市的做法。
2001年5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南宁市纳入试点城市。南宁市出台《南宁市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要求各企业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在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下,参照上述工资指导线,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增长幅度。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本市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和按照企业方式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年,南宁市发布施行的工资指导线为:以工资水平增长率8.20%作为企业工资水平增长的基准线,以工资水平增长率15.40%作为企业工资水平增长的预警线(上线),以工资水平增长率1%作为企业工资水平增长的下线。桂林市、柳州市继续完善工资指导线试点工作。同时,桂林市出台《桂林市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发布工资指导线为基准线9.75%,上线14%,下线5.77%,并在部分企业中试行。柳州市公布施行的工资指导线为:基准线11.50%、上线17.50%、下线4.50%。(www.daowen.com)
桂林市、南宁市工资指导线的区域性试点工作至2004年结束,柳州市持续至2005年。桂林、柳州、南宁三市的区域性工资指导线试点,为全自治区施行工资指导线制度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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