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广西实行8小时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1天。1995年5月,国家实行双休日制度后,各地各类企业贯彻实施的情况不一。《劳动法》颁布后,广西从1995年起按《劳动法》的规定,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更多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但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没有完全按此规定执行。
加班工资基数 1995年7月,实行等级工资制的,以劳动者本人月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以本人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之和)为计算基数;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按用人单位合理确定的计件工资单价为计算基数。
2001年2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规定:加班工资的计发,原则上由企业自主确定。可以按职工当月或上月全部性收入剔除不合理部分(如物价津贴)作为基数,按一定百分比计发;也可以根据职工工资水平确定一个绝对额计发。自主确定的加班工资计发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www.daowen.com)
计算办法 2003年:(1)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计发。以劳动者本人月基本工资除以月制度工作天数得出日工资标准,再以日工资标准除以法定日工作时间8小时即得小时工资。《广西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提出,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加班或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以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①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②在休息日工作时,可按同等时间补休,未能补休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③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2)实行计件工资制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计发。用人单位安排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制度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工作而未能补休,以及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方法是:①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延长工作时间内完成的产品件数(或定额工时数)×原计件单价×150%;②休息日工作的报酬=休息日完成的产品件数(或定额工时数)×原计件单价×200%;③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完成的产品件数(或定额工时数)×原计件单价×300%。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企业安排加班加点的,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待遇。
加班工资的支付 在休息日加班后,应给予同等时间补休,不发加班工资;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发给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按规定发给加班工资。劳动者要求补休的,可给予同等时间补休,但不能采用计发加班工资的倍数给予补休天数的做法。妇女节、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其工作或者参加社会、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的,应当支付工资,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恰逢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其工作的,按照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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