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2003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文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人民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人民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同时,制定下发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2003年7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首次发布广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自治区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3元;各地级市所辖县(自治县、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可按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标准执行,也可结合实际情况,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作适当下浮调整后公布执行(下浮系数应控制在0.20以内)。全自治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03年8月1日起执行。今后,将随各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物质生活的改善,适时调整。
2004年10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在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对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一并进行调整。适用范围由过去的两类改随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其中一类地区3.50元,适用于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二类地区3元,适用于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市;三类地区2.70元,适用于各县级市;四类地区2.40元,适用于各县、自治县。(www.daowen.com)
表4-2-2 2003年7月—2004年10月广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