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通志·劳动和社会保障志: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历程

广西通志·劳动和社会保障志: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历程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5年始,广西实施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办法》明确最低工资标准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停产、半停产出现严重亏损而无法支付本单位劳动者最低工资的企业,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暂不执行本办法。同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首次公布广西各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全面启动广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1997年8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广西通志·劳动和社会保障志: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历程

1995年始,广西实施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自治区劳动厅落实《劳动法》有关“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拟订企业职工最低工资办法和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4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办法》规定: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支付法定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在法定的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和节假日、公休假日期间休假,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生活物价津贴、补贴,不包括奖金,加班加点工资,艰苦岗位津贴住房补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办法》明确最低工资标准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停产、半停产出现严重亏损而无法支付本单位劳动者最低工资的企业,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暂不执行本办法。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总工会,根据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等因素提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同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首次公布广西各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全面启动广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分四类执行:一类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适用于北海市;二类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90元,适用于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防城港市(不含上思县)、钦州市、玉林地区各县(市);三类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70元,适用于南宁地区、柳州地区、桂林地区、梧州地区各县(市),河池市、宜州市、百色市、平果县、上思县;四类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适用于河池地区、百色地区各县(不含河池市、宜州市、百色市、平果县)。7月,自治区劳动厅针对各地在贯彻实施《办法》过程中遇到的矛盾与问题,提出《关于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是学徒工不适用《办法》。学徒工在学徒期内是以学习专业技能为主,须在师傅指导下学习某项专业生产技术,不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的劳动。二是“福利性质的用人单位”系指专为安置残疾人就业而开办的各种类型的福利单位。三是“艰苦岗位津贴”系指高温、低温、高压、低压、高空、井下、野外、林区、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补贴。四是“保险福利待遇”系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企业在应付工资以外,从保险福利项目中列支的各种福利及物质报酬。五是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在具体实施《办法》时,可适当调整定额水平,以绝大部分职工能够完成的定额水平作为依据进行折算比较,以保障职工工资收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997年8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仍分四类执行,其中,北海市职工每人每月不低于210元,南宁、柳州、桂林、梧州、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等市职工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南宁、柳州、桂林、贺州地区和河池、宜州、百色市及平果、上思县职工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河池地区(不含河池市、宜州市)、百色地区(不含百色市、平果县)职工每人每月不低于160元。新标准从1997年9月1日起执行。最低工资调整平均增幅5.60%。

200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2次调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其中,5月调整的标准:一类区每人每月不低于275元,适用于北海市;二类区每人每月不低于260元,适用于南宁、柳州、桂林(不含市属12个县)、梧州、防城港(不含上思县)、钦州、贵港、玉林等市;三类区每人每月不低于235元,适用于南宁、柳州、贺州等地区和河池、宜州、百色等市以及平果县、上思县,桂林市属12个县;四类区每人每月不低于210元,适用于河池地区(不含河池市、宜州市)、百色地区(不含百色市、平果县)。9月再次调整的标准:一类地区每人每月不低于340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不低于335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不低于315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不低于305元。一年两次大幅提高,增幅均超过30%。其中四类地区上调幅度最大,由210元调整到305元,增加95元,增幅45%。

200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颁布施行《最低工资规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最低工资规定》,要求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最低工资规定》进一步明确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之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在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的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规定。自治区劳动厅1995年7月针对广西各地在贯彻实施《办法》过程中遇到的矛盾与问题,发出《关于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遇到的使用问题均按国家统一规定处理。(www.daowen.com)

2004年10月,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调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由340元调到460元,适用于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二类地区由335元调到400元,适用于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市;三类地区从315元调到360元,适用于各县级市;四类地区从305元调到320元,适用于各县、自治县。上调幅度35.30%,是自1997年以来调整增幅最大的一次。从1995年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至2005年,广西先后发布五次全自治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平均每两年调整一次。

2005年初,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召开自治区劳动保障法治工作座谈会,要求各地要与工会等有关部门经常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如编印、散发宣传资料,在地方报纸设立问题、难题解答专栏,及时解读相关政策,提高社会认知度。

表4-2-1 1995—2005年广西月最低工资标准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