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有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广西通志·劳社保志

国有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广西通志·劳社保志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四是规定工资总额同税利总额严重“倒挂”的企业,不得因提取新增效益工资而引起利润下降。1997年6月,自治区劳动厅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关于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改进自治区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2000年,自治区劳动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精神,会同财政厅结合广西实际制定相关文件,指导各地、市做好所属企业工效挂钩工作。

国有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广西通志·劳社保志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广西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企业试行工效挂钩办法。1988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工效挂钩政策。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工效挂钩政策一直随着国企改革的逐步深化而不断改进和完善。

1991年,广西调整工效挂钩办法,即企业工资总额由单一与价值量指标(如实现利润或上缴税利等)挂钩逐步转为复合指标挂钩,即工资总额同时与一个价值量指标和一个实物量或者工作量指标挂钩,并根据企业发展潜力大小采取定比、限额环比挂钩办法。同时,为避免出现企业负盈不负亏,不愿承担风险的现象,规定在核定挂钩企业基数时,对不能实行环比办法确定基数的,一般一定2年以上。在效益工资使用上,强调按规定比例提足工资储备金,以丰补歉,保证绝大多数职工生活水平逐步提高。

1992年6月,自治区劳动厅、“工改办”印发《关于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几点意见》,规定:从1992年起,列入自治区转换经营机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企业,实行“环比”工效挂钩办法的,当年应提工资总额可“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对面上企业建立正常升级制度:一是将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部分津贴、补贴纳入成本管理,将自治区企业工资标准适当延伸1~2个序号。二是原执行“总挂分提”(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列支渠道分别由企业成本和企业留利中的奖励基金列支;新增效益工资则按照工资总额基数中在成本列支的工资与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的奖金各占工资总额基数的比重,分别在成本和企业留利中提取)和“分挂分提”(企业仅由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新增效益工资进入成本;而职工奖励基金不参与挂钩浮动,仍按国家规定在企业留利中提取)办法的,全部改行“总挂总提”(核定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以及新增效益工资全部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办法,职工奖金全部计入成本费用。三是改变过去单一指标挂钩,实行复合(双)指标挂钩的办法。四是规定工资总额同税利总额严重“倒挂”的企业,不得因提取新增效益工资而引起利润下降。五是严格按照核定的基数和比例计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原则。六是强化工资储备金制度,在当年的新增工资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工资储备基金,留作以丰补歉。

1993年5月,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将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民族地区职工生活补贴费、1990年人民政府发放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延伸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序号所增的工资额、民用煤价格补贴和肉食价格补贴、职工粮价补贴等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纳入成本管理;改变过去单一指标挂钩办法,实行双指标或多指标的复合挂钩;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清算办法。年末,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计委、体改委、经委根据劳动部等五个单位发布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联合规定广西《贯彻落实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的几点补充意见》的实施办法,对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工资总额、税利基数和浮动比例的核定以及挂钩形式的选择等,均做出明确规定,使工效挂钩办法趋于合理化、规范化。11月下旬,在防城港市召开工资与计划会议,共同探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衔接好弹性计划与微观管理的关系。

1994年3月,自治区劳动厅、税务局下发《关于对我区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意见》,对城镇集体企业推行工效挂钩办法进行指导,并做出相应的政策规定,为各级劳动部门审核集体企业挂钩方案提供政策依据。

1995年8月8日,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工改办”发出《关于改进和完善企业工效挂钩办法的通知》,完善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和挂钩办法,规范“倒挂”(指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如实现利润、实现税利或者上缴税利低于工资总额基数的现象)企业、亏损企业的挂钩系数,重申对挂钩的经济效益升级指标等有关问题。

1996年,自治区劳动厅将保值增值率作为工效挂钩的否定指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定挂钩当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未达到100%的企业,不能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对亏损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挂钩,完不成减亏指标的,一律不得擅自增加工资和发放奖金。(www.daowen.com)

1997年6月,自治区劳动厅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关于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改进自治区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要求全自治区所有地方国有企业(公司)一律纳入工资总量调控范围。各企业均应根据本单位情况分别选择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或计划控制等办法,确定本单位工资总额的决定方式。计提新增效益工资实行分档递减办法:新增工资除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百分比在25%以内的按全额提取,25%~35%以内按60%提取,35%~45%以内按40%提取,45%以上部分按20%提取。对经济效益下滑的企业扣减当年挂钩工资时,应保证其当年应提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对原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建筑施工企业改为工资总额同实现利润或税利和建筑施工产值复合指标挂钩,利润指标的比重一般不得低于30%;外经贸企业暂停实行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办法,改按自治区工资总额同出口净收汇额和实现利润复合指标挂钩办法执行。

2000年,自治区劳动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精神,会同财政厅结合广西实际制定相关文件,指导各地、市做好所属企业工效挂钩工作。

2000年7月和2002年7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推进广西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工作,与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先后印发《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属南方电网公司)代管供电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所属电力(电业、供电)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对有关工效挂钩范围、形式、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与工资总额基数核定、挂钩浮动比例以及基数审批与挂钩工资清算程序等问题予以规范。

“十五”计划期内(2001—2005年),继续施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坚持和完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在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的前提下,从政策上确保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由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等因素影响,挂钩企业逐年减少。其中,2001年,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企业职工总人数约59万人,占国有企业职工总人数的49%。

200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按照相关工作要求,2005年完成国有企业2004年工效挂钩的工资清算工作后,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职能划入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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