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3月14日,自治区劳动厅发出《关于做好1991年劳动工资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全民所有制单位只准在现金结算的开户银行建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逐步使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建立健全工资基金的审批和银行的监控支付制度,企业单位的年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未经劳动部门审批,银行一律拒付。基金管理以劳动计划为依据,决不允许超计划分配。在计划执行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需要调整,必须按计划管理程序报批,不得自行其是。企业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开口子。4月29日,自治区计划委员会、工资改革办公室、劳动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我区1991年地方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规定工资基金使用办法,有效控制工资基金过快增长的势头。对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照核定的工资总额和非挂钩部分的工资额,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分月按80%提取。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提取工资增长资金较多的企业,要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使用新增效益工资时,要留有余地,以丰补歉。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由各级劳动部门核定指令性和指导性的工资数额,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实行分月预提,只许节余,不得超支。《通知》重申:企业必须在指定的专业银行设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由银行专柜监督支付。凡没有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和劳动部门审批的,银行一律拒付工资。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准擅自提高工资、奖金、津贴和各类补贴的标准。不得动用其他资金或巧立名目变相增加工资,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并严肃查处。中央驻桂企业也列入工资基金管理。各地、市根据自治区要求,地、市与自治区,各县(市)与地、市全面实行总挂钩,强化企业工资分级管理,核定企业全年工资总额,统一使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建立对企业工资基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制度,每年进行1~2次全面检查,使企业工资管理制度得到进一步巩固。同时,贯彻实施《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1991年,自治区集体企业6.63万家,职工104万多人,年工资总额约13.60亿元,约占全自治区城乡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2.50%。
1992年2月24日,自治区劳动厅规定:对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继续实行“双控”办法。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要按照审定的挂钩方案执行。对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其工资的使用不得超过核定的包干数。任何企业发放工资,都要控制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内。随着经济效益提高需要超出计划增加工资总额时,要按工资计划管理程序报批。逐步建立分级分类的工资管理制度,严格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制度,争取银行配合,实行“一支笔”审批和“一本账”制度。控制企业工资总额,加强企业财务监督和管理,强化企业留利中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提留比例的监督、审计和管理,严禁将生产发展基金用于奖金和福利。清理各种奖金、津贴、保险等工资性支出,对违反规定的支出,予以取消。凡是经营性亏损和虚盈实亏的企业,不能增发奖金和效益工资;因产品无销路或经营管理混乱而停产、半停产的企业,停发奖金和减发工资。建立健全工资基金管理监督制度,把工资基金使用和管理纳入审计、监察范围,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从1992年起,在全自治区实施动态调控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
1993年2月10日,自治区劳动厅发出《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一九九二年度企业工资总额检查工作的通知〉》,规定从当年起,建立对企业工资总额的检查监督制度,每年定期进行。企业工资总额的检查监督范围是各种所有制企业。检查监督方法采取企业自查和劳动部门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本地区、本部门企业总户数的15%。一季度,在全自治区范围内,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与自治区人民银行对全自治区企业1992年工资总额的构成及发放情况进行抽样检查。抽查692家企业,其中,国有企业556家、集体企业125家、其他企业11家。从抽查人数看,各地、市和部门所抽查的企业职工人数均在15%以上,其中南宁市24%、自治区经贸委33%。从抽查结果看,职工工资总额的发放基本上是合理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绝大部分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年内,实行制度的国有企业323家,占企业总数的85%;城镇集体企业159家,占企业总数的66.20%。
从1994年起,《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更名《工资总额使用手册》。自治区劳动厅和人民银行进一步加强《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工作:凡在自治区内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及其他所有制企业,都必须使用经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和实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办法的企业,自行列出工资总额计划,如实填写《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按照劳动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包干数填写《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实行指令性计划控制工资总额的企业,由劳动部门核定工资总额计划填写《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对未经劳动部门签章,超工资总额支取工资,从其他各项业务收入中坐支、套支现金用来发放工资的,银行一律拒付。凡需增加工资总额,必须报劳动部门备案签章或审核签章,并列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6月3日,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转发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区直机关执行。从1994起,首先将全自治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纳入弹性计划,将工资总额的增长与综合经济效益密切挂钩,并逐步将弹性计划的调控范围扩大到全部城镇企业。自治区对地、市及地、市对所属县(市)的工资总额实行弹性计划调控称分级调控;分类调控是地、市、县(市)对所属不同类型的企业区别情况进行分类管理,以调控国有企业为主,逐步增大对非国有企业的调控力度。各级劳动部门引导企业做好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对企业工资进行检查与监督。继续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和工资联审制度,对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政策规定匿报、瞒报工资总额和超提、超发工资、奖金等行为要及时纠正。凡超过自治区弹性计划调控指标的,按超过的工资总额,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等额增加上缴自治区财政的数额,或等额减少自治区财政补贴。11月7日,自治区劳动厅与自治区经委转发劳动部、经贸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和企业内部分配的指导。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和《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实行弹性工资计划的地区和部门所属的企业,实发工资总额必须严格控制在本地区、本部门弹性工资总额计划之内;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实发工资总额不准突破按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效益指标基数、浮动比例计算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不准突破核定的包干工资基数;实行计划管理的企业,不准突破国家下达的工资计划数。对企业多提工资总额或违反规定超发工资的,除按规定如数扣回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对企业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和给予责任人及企业经营者一定的行政处分。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内部分配的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分配的民主管理程序和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能力,防止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和不顾企业经营状况、发展后劲,滥发、超发工资等问题的发生。11月30日,自治区劳动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执行自治区下达的弹性工资计划,控制工资总额的增长;坚持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原则,切实做到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执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企业要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增加职工工资,建立工资储备金,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严禁在年末突击花钱,脱离经济效益增加工资奖金和分发实物。各级劳动部门要负责监督企业工资储备金的提存情况。企业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在科学的岗位测评和职工劳绩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确定职工的劳动报酬,巩固和发展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方面已有的改革成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国家有关工资政策规定的,及时予以纠正;对违法乱纪的企业要采取通报批评、扣减下年度工资计划指标等措施,并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对情况特别严重的企业,建议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追究企业经营者的行政责任。
1995年1月23日,自治区劳动厅和人民银行进一步完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抑制通货膨胀。按照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精神,自治区从1995年1月1日起,在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其他经济类型所有制企业(含乡镇企业)以及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办的独立核算的各类公司和第三产业单位中全面实行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3月9日,自治区劳动厅发出《关于做好1994年度企业工资总额检查的通知》,检查单位的重点是各类公司以及职工收入水平明显偏高的行业。主要检查企业工资增长是否符合“两低于”的原则,经营者收入与劳动者收入的差距,亏损企业有无挪用奖金为职工乱涨工资问题。通过企业自查和抽查部分企业。4—5月,对全自治区部分企业工资总额的发放情况进行一次抽样调查,各地、市所调查的人数不少于本地职工人数的10%,并写出分析报告。同时,各地、市对所属企业选择10家对经营者全年工资收入进行逐项统计,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12月18日,自治区劳动局和人民银行再次发文要求加强对企业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管理。重申从1996年1月1日起,凡未按规定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各开户银行一律拒付工资。
1996年,劳动部、国家计委决定:自1996年起,国家对部分行业、企业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对职工工资水平偏高、增长过快的行业、企业采取阶段性从紧调控工资总额增长的措施。规定暂以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80%以上的国务院各部门(含国务院直属总公司)、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实施对象。自治区负责本地区范围内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的中央企业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核签章。(www.daowen.com)
1996年,广西做好弹性工资计划调控工作。对地、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只实行弹性工资计划,不再采用总挂总提的办法。至10月底,全自治区国有企业已普遍做到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提取工资。据1997年调查统计:全自治区国有企业执行工资总量管理办法的企业占调查户数的88.03%,比1996年的87.73%略有提高。其中,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占调查数的45.77%,比1996年下降5.41个百分点;执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占调查数的42.20%,比1996年上升6个百分点。在调查的2047家企业中有245家未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占被调查数的11.97%。调查表明: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大部分进入规范化轨道。1998年末,全部职工20.25万人,全年实发工资总额1.43亿元,年人均7078元。
1999年1月,自治区劳动厅下发《关于做好1999年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换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督促检查在邕中央、自治区区直有关厅局执行。3月26日,召开在邕中直、自治区区直单位工资工作会议,下发《关于对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进行审核的通知》,4—6月,对在邕中直、自治区直企业1999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进行统一审核。审核企业475家,占应审核数的80.37%,审核1999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数15.66亿元,年人均7733元。
2000年3月10日,自治区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颁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工作》的通知,重申: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必须按照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539号要求,严格执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的相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资金来源,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对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属于企业支付的部分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属财政、社保部门支付部分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是企业从银行提取工资性现金的唯一凭证,各商业银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负起监督企业提取工资的责任,对于企业提取工资性现金,企业没有《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或《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签章以及超额提取或套支工资性现金的,一律拒付。对违反《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以各种手段套取或坐支现金发放工资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和银行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从2002年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保障事业的改革,《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手段逐渐淡出,并最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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