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试行国有企业年薪制,劳动和社会保障志(1991~2005)

试行国有企业年薪制,劳动和社会保障志(1991~2005)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月5日,桂林市人民政府审定《桂林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进行年薪制试点。5月12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对广西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有关问题做出规定: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构成。经营者年薪在本企业职工本年度平均工资的8倍左右。

试行国有企业年薪制,劳动和社会保障志(1991~2005)

试行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广西企业经营者收入工作的第二个阶段,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1998年印发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开展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点工作。

1996年12月,自治区劳动厅下发《广西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规定:实施对象由经营者扩大到经营班子成员(企业党委书记的年工资收入水平可与经营者大体相当);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两个部分组成;经营者全部年薪收入原则上“不超过职工综合平均工资的4倍”,最低收入应不低于基本年薪;经营者在本企业“领取年薪收入后,不再享受本企业的奖金、津贴、补贴、咨询费、鉴定费等其他收入”。同时,要求各地结合企业改革情况,有重点、有计划地选择一些有代表性、具备条件的企业先行试点,然后逐步展开。

1997年,桂林市、柳州市着手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2月5日,桂林市人民政府审定《桂林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进行年薪制试点。选择桂林制药厂和桂林市玻璃厂(国有工业企业)、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和桂林桂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企业)、桂林百纺批发总公司(国有商业企业)作为桂林市首批试行经营者年薪制的试点企业。具体由桂林市劳动局牵头,会同桂林市经贸委、财政局国资局联合下文。柳州市确定柳州钢铁厂、柳州工程机械厂为试点企业。但由于缺乏有效推进手段,年薪制推行困难。

1998年初,自治区党委成立企业改革整顿领导小组,决定用2~3年时间全面改革整顿国有企业,开创改革与发展新局面。4月,出台《企业改革总体方案》。在自治区企业改革整顿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劳动行政部门牵头,财政、经贸委、审计、税务等部门参与,起草广西有关国有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文稿,并多次召开各行业(系统)企业厂长(经理)座谈会征求意见。在反复论证和模拟测算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后报自治区党委常委讨论。5月12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对广西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有关问题做出规定: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构成。其中,基本年薪按企业规模和职工收入水平确定,效益年薪与企业当期实现税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指标挂钩。计算公式为:基本年薪=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企业规模系数,企业规模系数依据企业资产总额和实现税利额确定;效益年薪=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效益年薪系数,效益年薪系数包括人均实现税利系数和国有资本增长率系数,经营者当年兑现效益年薪的比例=实际上缴税利(应上缴税利)×100%。对实行经营者年薪的企业,要重点考核其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达不到经营目标责任制规定值的,每下降1%扣减经营者基本年薪2%;企业资产利税率超过10%的,超过部分每1%增加效益年薪系数0.10。经营者的基本年薪列入企业成本,在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外据实单列;效益年薪由人民政府从地方财政收入中支付。年薪分月预付、年终结算。预付金额掌握在本企业职工当月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经营者年薪在本企业职工本年度平均工资的8倍左右。8倍以内的,可以货币形式支付;超过8倍的,超过部分可以以股份、可转换债券和风险抵押金等形式支付。经营者收入应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还明确经营者按规定领取年薪后,不得在本企业再取得其他工资性收入(如企业奖金、津贴、补贴等),不再获取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重奖。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经营班子中的副职限定在2~4人。企业党委书记的年工资收入水平可与经营者年薪大体相当;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年工资收入一般控制在经营者年薪收入的50%~60%,在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内列支。同时,明确经营者年薪制在生产经营状况正常,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机制比较好,各项规章制度比较健全的广西地方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厂长(经理)中试行。

1998年上半年,桂林市企业改革整顿办公室、劳动、财政、国资、审计、轻工总会及经贸委组成联合检查组,选择桂林三花酒厂和漓泉啤酒厂进行经营者年薪制试点情况考核,发现了一些存在问题:考核指标有待完善,企业“利润”挤占工资、少提职工工资总额;企业领导班子职数偏多,统计实发工资总额有应发而未发给职工等问题。

1998年8月上旬,根据《关于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由自治区企业改革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自治区经贸委、劳动厅、财政厅等部门参加,批准广西维尼纶厂等11家企业作为自治区首批国有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试点(实际进入试点8家企业)。试行年薪制的企业中,获得最高年薪的是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442856元(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的收入)。该厂当年实现税金6666万元,实现利润2217万元,职工人均工资15306元,人均利税86654元,资本增长率22%。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在试点企业中最好,在全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工业企业中名列前茅。最低是广西维尼纶厂41870元。最低与最高的倍数关系为1∶10.58。(www.daowen.com)

表4-1-9 1998年广西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情况表

1999年1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组遵照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到广西专题调查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有关问题。4—6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自治区企业进行抽样调查。调查显示出各层次人员收入的差异:一是企业经营者年薪,效益好的企业与效益差的企业差距较大。如,南宁市自来水公司经营者年收入89831元,为本企业人均工资11974元的7.50倍;柳州钢铁厂经营者年收入67192元,为本企业人均工资8353元的8.04倍;贺州地区西湾矿务局经营者年收入64502元,为本企业人均工资4211元的15.32倍;效益差的企业如贵港市港务总公司经营者年收入仅3830元,为本企业人均工资2285元的1.68倍。大多数效益较好的企业经营者的年收入为企业人均工资的3倍左右,效益一般的非亏损企业经营者年收入为本企业人均工资的2倍左右;亏损企业经营者年收入为本企业人均工资的1.20倍左右,处于停产、半停产及面临破产的亏损企业经营者收入与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收入无多大差别。二是企业副职的工资收入,一般与经营者收入之比为0.81∶1左右,其差距主要是从奖金系数和职务补贴方面拉开。三是企业中层领导的收入,中层正职与企业副职收入之比一般为0.8∶1;中层副职与中层正职收入之比一般也是0.8∶1。5月,自治区劳动工资管理部门联合有关综合管理部门到桂林、柳州等市对年薪制试点的企业进行分析和论证,与相关部门协商,提出完善年薪制试点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将试点审批的权限下放到地、市一级,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选择5~15家企业进行试点。9月,在各地、市和有关厅局筛选推荐的基础上,自治区批准进行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试点企业为34家。因经营滑坡、改制等因素影响,实际进入试点的企业为13家。

表4-1-10 1999年度广西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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