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监管是广西企业经营者收入管理工作的第一个阶段,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主管部门要求,对企业经营者收入强调按“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的1~3倍”(1996年后按3~4倍)进行监管。
1991年初,广西执行1989年1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在企业内部分配上,要充分体现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在决定经营者收入时,应考虑企业规模大小、效益高低、经营难易、对国家贡献大小等因素,而不能按企业超承包利润或减亏额一定比例提取。能全面完成经营合同指标的,经营者的收入一般不高于职工年平均收入1倍;超额完成较好的不高于2倍;超额幅度较大、全面考核优秀的,不高于3倍;对完不成承包合同的,要扣减企业经营者收入,直至保留其基本工资的一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对经营者的收入分配还一再强调:“不能实行超利润按比例分成的办法,要根据企业的大小、生产经营的难易、对国家贡献的多少、生产管理水平的高低来确定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比例。全面完成任期内年度责任制目标的企业,其经营者个人年收入一般可高于职工年平均收入(标准工资+加班费+奖金)的1倍以内;少数完成任务很好,贡献大的企业,其经营者年收入可高于职工年均收入的2倍以内;个别贡献特别大的企业,其经营者年收入可高于职工年均收入的3倍以内。”但经营者和中层以上干部的收入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厂级正职还须报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劳动、财政部门审批。是年,广西按照劳动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搞好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意见》,提出“正确处理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改进完善企业经营者的工资收入分配办法。经营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应根据本企业完成承包经营任务、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幅度和职工收入增长幅度以及企业规模大小、生产经营的责任轻重、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在完成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收入都有增长的前提下,经营者全年工资收入水平可以适当高于其他职工,高出部分一般应掌握在不高于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基本工资和奖金)1~2倍范围内,少数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以再适当高一些,但最多不得超过3倍;对经营者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给予相应经济处罚”。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转发时强调:“认真处理好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在决定经营者的收入水平时,应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规定执行。”1992年,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明确规定,企业连续3年全面完成上缴任务,并实现企业财产增值的,要对厂长或者厂级领导给予奖励。按照以上规定,至1995年,广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一直按“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的1~3倍以内”进行管理。(www.daowen.com)
同年9月,自治区劳动厅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状况进行调查的通知》的要求,在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以及南宁和玉林地区5个地、市中选择不同行业、类型的63家企业,对其经营者1993—1994年的收入状况进行抽样调查。在样本企业中,国有企业34家、集体企业12家、国家投资控股的其他各种经济类型企业(含国家投资入股的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17家。企业类型有大型企业24家、中型企业37家、小型企业2家,分布在工业、商业、旅游、服务业等17个行业。通过调查反映出1995年经营者收入管理工作的现状与问题:从经营者收入水平看,在63家企业中,收入在万元以上的经营者(注:1993—1994年,全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分别为3368元及4468元),1993年有35家,其中国有企业22家;1994年有50家,其中国有企业27家。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经营者有5家,收入最低的经营者,1993年为桂平糖厂3480元,1994年为桂平县西山供销社3637元。从企业所有制性质看,国有、其他各种经济类型企业收入比集体企业高。其中1993年经营者收入超过万元的,国有企业有64.70%、集体企业有25%、其他各种经济类型企业有58.80%;1994年则分别为76.50%、66.70%、88.90%。从企业所处地域位置看,地处中心城市的企业普遍高于处于县份的企业。从企业规模看,经营者收入水平主要取决于经济效益水平优劣,而与企业规模大小联系不紧密。抽样调查也发现,经营者个人收入纳税意识不强。一是申报情况有不实之处。在调查的63家企业中,1993年仅有3家国有企业经营者申报;1994年增加到8家,其中国有企业5家、其他经济类型企业3家;1995年上半年8家,其中国有企业5家、其他经济类型企业3家。且申报数额与实际收入均有一定出入。如,某集团经营者1993年申报6.80万元,实际收入为16.70万元(含个税1.70万元)。二是纳税情况。根据调查结果,符合纳税条件的1993年为60家、1994年为62家,实际1993年、1994年分别仅有5家、21家缴纳。其中,国有企业14家、集体企业1家、其他经济类型企业6家。企业经营者收入与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之间的关系。63家企业除1家企业由于特殊原因,经营者年工资收入略低于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外,其余62家企业年工资收入均高于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这个阶段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政出多门,且存在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经营者的层层奖励情况。1992年出台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规定“对企业连续3年全面完成上缴任务,并实现企业财产增值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厂长或厂级领导给予相应奖励”。但在奖励的具体方式以及如何奖、奖多少等问题上,国家有关部门没有及时制定出相应的统一规定,从而造成政策管理上的“失控”,一般都是地方人民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出台自己的奖励(重奖)办法。二是奖励条件不一,缺乏规范。在调查的企业中,有14家企业1994年实现税利比上年下降,但奖金不但未减少,反而增加。三是一些地方出现层层重奖现象,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缺失。在调查的34家国有企业中,1993年,单独或同时受到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奖励的有23家企业,占国有企业的67.60%,奖金最高15.80万元;1994年,受到奖励的有18家企业,奖金最高7.90万元。企业经营者收入究竟应该怎么奖、如何管、谁来管问题没有解决,劳动行政部门在管理上处于“想管但又管不了”的境地,缺乏行之有效的调控、监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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