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自治区劳动厅为引导企业进一步搞活内部分配,按照劳动部工作部署,在推行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要形式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同时,尊重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推动企业深化分配制度改革。2月,劳动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搞好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意见》后,自治区人民政府于3月底下发《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若干规定》,强调政府职能部门要尊重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企业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可实行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结构工资、定额工资、承包工资等工资分配制度,为建立企业自主分配、自我约束的内部工资分配机制创造条件。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随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而核定的效益升级措施,由企业自主实行考核升级。厂长拥有3%职工晋级指标,可以单独提出来使用,由企业自主决定。挂钩企业普调工资部分,允许企业逐步核入基数。对有毒、有害、高温、高空、井下、粉尘、繁重体力劳动等苦、脏、累的岗位工种给予适当提高工资待遇,以鼓励职工到艰苦的岗位工作;一些特殊行业,进一步完善岗位工资制,可适当提高岗位工资标准。9月,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建立企业苦、脏、累、险岗位(工种)工资性津贴的试行办法》,规定艰苦岗位津贴的享受范围及其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并对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作说明。
1992年,自治区劳动厅以柳州市作为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区域性试点城市,推动企业随着经济领域内各方面改革措施的衔接与配套,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6月,自治区劳动厅、“工改办”印发《关于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几点意见》,规定:从1992年起,列入自治区转换经营机制综合改革试点的企业,实行环比工效挂钩办法的,当年应提工资总额可“上不封顶”,但“下不保底”;对面上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升级制度,企业工资标准适当延伸1~2个序号。配合有关部门对全自治区商业、供销企业推行“四放开”(经营放开、分配放开、价格放开、用工放开)试点,对100家转换经营机制试点企业和3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提出工资方面配套改革的建议;参与玉林柴油机总厂、柳州微型汽车厂、柳州工程机械厂等企业投入产出总承包方案的研讨工作。
1995年之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自治区国有企业内部的基本工资制度逐步显现多样化的特点,除岗位技能工资制以及传统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定额工资、承包工资、提成工资、奖金、津贴等工资形式外,还有企业分别采用结构工资制、薪点工资制、岗位工资制、岗效薪级工资制等多种形式的内部工资分配制度。
1998年,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开展国有企业改革整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国有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部署开展以分配制度改革为核心的企业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任务,明确企业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实行企业自主分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特点选择灵活多样的内部分配形式,如岗位技能工资、计件工资、结构工资、定额工资等,把职工的工资收入与职工的技术等级、劳动贡献挂钩,企业职工工资随岗位变动而变化,易岗易薪。建立企业劳动分红基金,劳动分红基金的提取可控制在企业年度税后利润的20%以内。基金分配由企业根据职工对企业的贡献大小自主进行,并合理拉开分配档次。提取劳动分红基金须经企业领导班子讨论,同时,吸收企业工会代表参加。
1998—2005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广西国有企业通过开展以分配制度改革为核心的企业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企业分配自主权逐步到位。许多企业从实际出发,改革创新,在变革中自主探索符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选择适应本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工资分配制度,内部工资分配的多种方式并存。如,广西梧州市光学仪器厂实行全额计件工资加劳动竞赛奖或岗位技能工资加劳动竞赛奖的工资制度。
桂林银海纺织集团公司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加绩效工资(奖金)制度。具体工资结构:当月可供分配的奖金=月销售收入-非工资性成本和费用-预提利润(税后)。为确保公司内部工资制度良性循环运转,公司还配套建立有工资储备金制度和内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www.daowen.com)
柳州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试行薪点工资制。具体方法:个人工资收入=薪点工资率×薪点数(薪点数根据各劳动要素的岗位工作日写实评价测定)。
柳州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1999年开始,结合本企业实际,实行基础工资加岗效工资制,也称“三态”工资制。
2001年,随着广西企业工资改革进程发展,由于绝大部分企业都已建立适应本企业实际情况的基本工资制度,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工资标准)都由企业自主安排处理,1994年,自治区统一颁发的参考工资标准在改革实践中,其实际功能和作用已逐渐弱化。1994年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企业工委、经贸委三部门联合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意见强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要围绕“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建立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新机制;自治区有关部门原制定的企业职工工资参考标准不再统一执行,今后不再统一规定企业职工的工资升级调整和一般的工资性津贴、补贴。各地要通过逐步实行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工资关系,引导企业搞好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尊重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的基础上,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总结推广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先进经验,要特别注重总结企业内部基本工资制度的形式向企业推荐,便于企业对比选用;建立和完善规范的企业内部基本工资制度,把劳动力价格的调节作用引入企业内部分配。企业要在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同时,探索符合本企业特点的各种形式的基本工资制度;将自治区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尽可能地纳入职工工资;建立工资能增能减机制;加强企业内部基础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约束机制等。同时,提出计件工资制、岗位效益工资制、结构工资制、提成工资制4种较为常见的内部基本工资制度向企业推荐,供企业参考。
表4-1-8 2001年广西推荐的几种企业内部基本工资制度表
2001年3月7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转发各地,要求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精神一并贯彻执行。2002年,全自治区进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内部分配改革的企业约4900家,覆盖职工人数约85万人,分别占全自治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57%、职工人数的69.30%。至2003年,自治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紧密结合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全面推行指导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年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各种形式的内部基本工资制度90%以上,覆盖职工人数98万多人。200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管理职能由劳动行政部门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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