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通志·劳动和社会保障志:企业工资性津贴与补贴

广西通志·劳动和社会保障志:企业工资性津贴与补贴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工资性津贴、补贴是企业内部对在特殊劳动条件下工作的员工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或生活费用以及对身体健康影响所给予的补偿,是基本工资形式的重要补充,也是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2001年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文明确全自治区不再统一规定一般的企业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企业工资性津贴和补贴项目也就不再作为强制性规定实施。

广西通志·劳动和社会保障志:企业工资性津贴与补贴

1991年—2001年1月,企业工资性津贴、补贴均按照国家或自治区统一规定执行。企业工资性津贴、补贴是企业内部对在特殊劳动条件下工作的员工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或生活费用以及对身体健康影响所给予的补偿,是基本工资形式的重要补充,也是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但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对企业工资性津贴、补贴的影响也逐渐加大。2001年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文明确全自治区不再统一规定一般的企业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企业工资性津贴和补贴项目也就不再作为强制性规定实施。

井下农民轮换工补贴 从1991年7月起,广西执行劳动部规定,设立井下农民轮换工补贴,适当提高煤矿企业农民轮换工待遇,作为对农民轮换工工资待遇偏低的一种特殊补偿,标准为3元每人每工。

夜班津贴 1991年,自治区执行夜班津贴。1993年3月23日,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关于适当提高我区企业中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将原有的中班(小夜班:工作时间超过23时)津贴标准提高到每班1元,夜班(大夜班:工作时间超过24时)津贴标准提高到每班1.50元。1995年5月2日,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又将原中班津贴标准提高到1.60元,夜班津贴标准提高到2.20元。

煤矿井下津贴 1991年,自治区执行煤矿井下津贴。从1993年7月起,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调整自治区煤矿企业井下工作津贴标准:井下采掘由1.40元每工调整为2~3元每工,井下辅助由0.70元每工调整为1~1.50元每工。提高后的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冶金井下津贴 1991年,自治区执行冶金井下津贴。从1993年1月起,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调整自治区冶金企业井下津贴标准。原有津贴分甲、乙、丙3个等级,调整后为甲、乙2个等级,即井下采掘工人和辅助工人以及下井工作的井下基层干部。调整后的井下津贴标准:甲等井下采掘,凿岩工、放炮工、支柱工、装岩机工、电耙工、松石工、充填工等2~3元每工;乙等井下辅助1~1.50元每工。

露天采矿津贴 从1993年1月起,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在自治区冶金企业建立露天采矿津贴制度。露天采矿津贴分3个等级:一级每人每天1.50元、二级1元、三级0.70元。实行范围:矿山一线主体生产工种,如露天机采的电铲机工(柴油铲)、潜孔钻工、炮工以及采场山上作业的大型运矿车和装载机、推土机司机等执行一级的津贴标准;矿山一线辅助生产工种,如采场的现场维修工等执行二级标准;矿山一线服务工种,如采场上的后勤服务工种以及在现场的各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等执行三级标准。

艰苦岗位津贴 1991年9月,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若干规定》对企业生产第一线的苦、脏、累、险岗位(工种)“要给予适当提高工资待遇”精神,在企业没有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以前,建立自治区企业苦、脏、累、险岗位(工种)工资性津贴(简称“艰苦岗位津贴”)试行办法。把凡列入“提前退休工种”工人,根据岗位不同享受不同标准的艰苦岗位津贴:甲等每人每月18元、乙等14元、丙等10元、丁等6元。津贴按职工实际在岗工作日数计算支付,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从1991年8月1日起执行。建筑行业也实行艰苦岗位津贴。根据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生产一线绝大部分是野外、露天、高空、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特点,分别按土建、安装、机械施工、建筑机械制造企业各岗位(工种)苦、脏、累、险的程度,技术复杂程度,责任大小和各岗位(工种)对生产过程的重要性确定划分岗位(工种)的津贴和等级。甲等每人每月标准18元、乙等14元、丙等10元、丁等6元。1993年3月,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提高自治区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将甲、乙、丙、丁4档津贴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40元、30元、20元、16元,从1993年1月起执行。

1994年6月,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建立自治区建材行业艰苦岗位津贴制度。享受艰苦岗位津贴的范围按照国家建材局《建筑材料工业企业艰苦工种范围》执行。执行艰苦岗位津贴后的工资增量严格控制在平均每人每个工作日1元以内掌握,按实际参加工作日数计发。具体各个岗位津贴等级和标准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主管部门审批。12月6日,自治区农业厅、劳动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提高国有农业(畜牧)企业单位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对自治区农业单位专职从事畜牧兽医工作人员的医疗卫生津贴在原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分十二个等级,从一到十二级,月津贴标准分别由21元、20元、18元、17元、16元、14元、13元、11元、10元、9元、7元、6元调整到42元、40元、38元、36元、34元、32元、30元、28元、26元、24元、22元、20元。提高后的医疗卫生津贴标准从批准之日起执行。

1995年4月8日,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同意林业系统国企职工中属于提前退休工种范围以及林业行业艰苦工种范围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计划内临时工均可实行林业艰苦岗位津贴。日津贴标准分3个等级:甲等1.90元、乙等1.40元、丙等0.90元。从1995年5月1日起执行。

火车押运员外勤津贴 从1991年10月1日起,执行邮电部调整的邮电通信企业外勤人员津贴标准中火车押运员津贴:自治区内2.60元、跨自治区3元分别调整为3.50元、4.50元。所需资金从挂钩效益工资中支付。

流动施工津贴 从1992年7月1日起,执行水利部调整水利水电、送变电职工流动施工津贴标准:水利水电、变电施工每人每天5.30元,送电施工每人每天7.30元,火电施工每人每天3.30~4元。同时,执行能源部提高电力施工企业流动施工津贴标准:送电由每人每天1.10元调整到7.30元;水电、变电由每人每天0.80元调整到5.30元;火电由每人每天0.50~0.65元调整到3.30~4元。

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1993年3月,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下发在自治区化工企业建立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简称“岗贴”)。岗位津贴分4个等级,各等级日标准:甲等2元、乙等1.50元、丙等1.20元、丁等0.90元。凡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实际造成危害的岗位列为甲等;凡接触蓄积性毒物,毒性较小,对人体危害比甲等轻的岗位列为乙等;凡在有毒有害车间常年从事生产控制、分析检验、专职保全以及工作条件相似人员列为丙等;凡从事有毒有害化工产品、原材料仓库保管、发货、装卸搬运人员,每工班接触有毒有害化工产品、原料4小时以上人员列为丁等实行范围。8月25日,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将冶金行业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从实行的高温冶炼岗位津贴中单列出来,结合实际劳动条件状况分4个等级,日津贴标准分别为:甲等,极度危害2元;乙等,高度危害1.50元;丙等,中度危害1.20元;丁等,轻度危害0.90元。该津贴从1993年1月起执行。

1993年9月,劳动部、财政部调整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标准。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标准可参照化工行业的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标准执行,即分甲、乙、丙、丁4个等级,日津贴标准分别为:甲等,极度危害2元;乙等,高度危害1.50元;丙等,中度危害1.20元;丁等,轻度危害0.90元。提高后的岗位津贴标准从1993年1月起执行。

1994年12月,自治区农业厅、劳动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提高国有农业(畜牧)企业单位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对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按30%~50%的幅度进行调整。保健津贴分4个等级,各等级每人每月津贴标准:甲等由16元调为40元,乙等13元调为32元,丙等9元调为25元,丁等6元调为20元。提高后的保健津贴标准从批准之日起执行。(www.daowen.com)

高温冶炼岗位津贴 从1993年1月起,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调整冶金企业高温冶炼岗位津贴标准。原有高温冶炼岗位津贴分甲、乙、丙3个等级,调整为一、二、三、四4个等级,调整后的津贴标准:一级每人每天1.70元、二级1.30元、三级1元、四级0.70元。

废旧物资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1991年,自治区施行废旧物资工作人员岗位津贴。1993年5月,自治区劳动厅、税务局供销合作社鉴于废旧行业职工工作条件差、劳动强度大以及物价上涨等情况,决定从1993年1月1日起,对供销社系统从事废旧物资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标准做适当调整。岗位津贴标准和发放范围,一类:每人每天1.60元,主要包括废旧收购员和从事杂骨、废渣、破布、烂纸、旧棉、废麻、旧鞋、废橡胶、废塑料、旧瓶子(含各种农药瓶)、废有色金属、稀贵金属、废钢铁的挑选加工和打包人员。二类:每人每天1.20元,主要包括专职废旧物资装卸搬运工、废旧物资机械维修人员、锅炉工、运送废旧物资的汽车司机、废品门市部工作人员以及旧报纸、书本挑选和打包人员。三类:每人每天0.80元,主要包括基层单位兼职收购员和从事废旧物资工作其他人员。职工调离废旧岗位,取消津贴。

技师职务津贴 1991年6月,自治区劳动厅、“工改办”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被聘任技师职务津贴的通知》,规定对被聘任的技师从受聘之月起实行职务津贴,标准是每月每人控制在15~25元的幅度之内,每个单位按人均每月不超过20元的标准计算,不得压低或提高;实行技师职务津贴需增加的工资额,企业列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列入工资总额计划。

纺织工人上岗补贴 1991年5月,自治区“工改办”、劳动厅首次建立纺织工人上岗补贴。从1991年5月起,对在一线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纺织工人分4档给予岗龄补贴:满5年不满10年的一线岗位人员每月补贴5元,其他岗位补贴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一线补贴10元,其他补贴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一线补贴15元,其他补贴7元;满20年及以上的一线补贴20元,其他补贴10元。

1993年5月,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下发《关于提高我区纺织企业一线工人上岗补贴标准的批复》,增设不满5年的一线岗位人员每月补贴10元,其他岗位人员每月补贴5元。将纺织一线工人上岗补贴标准提高,即一线岗位标准分别调整为15元、20元、30元、40元,其他岗位标准分别调整为10元、15元、20元、30元。调整的标准从1993年1月起执行。

表4-1-6 1991年、1993年自治区纺织工人上岗补贴标准表

肉食价格补贴 1992年1月,鸡蛋、蔬菜、肉类销售价格开始放开,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现行城镇居民肉食价格补贴的管理办法,将肉食价格补贴改由所在单位随工资发放。具体办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民办教师(均含离退休人员)按原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20元、1.50元、1元)带0.70赡养系数后分别确定为3.70元、2.50元、1.70元;国营、集体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由所在企业按当地补贴标准补贴给职工;优抚对象、大中专在校生按当地补贴标准(不带赡养系数)发给补贴。

粮价补贴 从1991年5月起,广西提高粮油价格,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发给粮油提价补贴每人每月6元;中小学民办教师,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补贴3.15元;待业职工在享受待业救济金期间,增发6元,作为粮油价格放开后的补偿。1992年4月,粮食统销价格提高后,广西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离退休(退职)人员、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每人每月增发粮价补贴5元;待业职工补偿3.50元;中小学民办教师,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补贴3元。1993年2月,粮食购销价格放开,广西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离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发给粮价补贴3.50元;大中专在校学生、中小学民办教师、定期发放生活费的城镇优抚救济对象(含干部职工的遗属)每人每月补贴2.50元。

开发区生活补贴 1992年,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北海市开发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5元,1993年调整为138元。北海市的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合浦县根据各自财力自行制定。企业发放开发区生活补贴的资金来源,从企业自有资金中解决。

矿山安全监察员岗位津贴 1991年,广西施行矿山安全监察员岗位津贴。1996年5月,调整矿山安全监察员岗位津贴标准。调整后的岗位津贴标准:矿山地面安全监察每人每天2元,矿山井下安全监察每人每天3元。

船员伙食津贴 1991年,广西执行船员伙食津贴。从1992年2月起,自治区劳动厅调整广西航运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1994年11月,重新核定伙食津贴标准;1998年11月,再次调整伙食津贴标准(见下表)。

表4-1-7 广西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伙食津贴调整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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