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通志:职工工资调整措施及效果分析

广西通志:职工工资调整措施及效果分析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减轻粮油提价对职工收入的影响,结合广西1988年食油价格放开时已给每个职工每月补贴1.50元的实际情况,这次粮价调整给每个职工每月补贴4.50元。两项合计6元,并转入职工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原食油补贴1.50元取消。十一类工资区是7档至9档。年内,全自治区进行效益升级的企业职工约60万人,占企业职工总数的45.30%,每人平均增资7.50元。

广西通志:职工工资调整措施及效果分析

1991年4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企事业单位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的工资进入最低档的批复》,凡经相应评委会评审通过,并经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企业中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从1991年3月1日起进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最低档。5月,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精神。为减轻粮油提价对职工收入的影响,结合广西1988年食油价格放开时已给每个职工每月补贴1.50元的实际情况,这次粮价调整给每个职工每月补贴4.50元。两项合计6元,并转入职工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原食油补贴1.50元取消。同期,自治区工改办和自治区劳动厅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纺织一线工人工资待遇问题的批复》实施意见:从1991年5月起,将现行的五岗工资标准分别提高一级半,即一至五岗相当于劳动部劳薪字〔1991〕32号文《关于高速企业职工工资的通知》所印发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新拟工人十一级至十五级,岗与岗之间相差半级,提高后的工资标准:特岗124元、一岗117元、二岗110元、三岗103元、四岗96元、五岗90元。同期,建立纺织工人上岗补贴(详见本节《工资性津贴与补贴》目中纺织工人上岗补贴)。6月,转发《劳动部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并结合广西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一并贯彻执行:第一,企业实行新的工资标准办法,仍按劳人薪〔1985〕31号文《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的范围和规定使用的工资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提高工资标准和序号。第二,在实行调整后的新工资标准时,广西凡按有关文件规定划定的各类型企业,其行政管理人员各职务工资的最低等级线仍按1987年自治区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党委组织部、经济委员会、编制委员会、财政厅劳动局人事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划分国营企业类型工资标准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档次执行;最高工资等级线,在中央没有新的规定前,仍按原规定分别向上延伸1个工资等级(即2小格,参见表4-1-2)。工人最高工资等级线在原工人工资标准八级以上增设临一、临二2个等级(参见表4-1-4)。供销社系统及其他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有支付能力的,可参照执行。8月,自治区劳动厅下发《关于同意航运企业技术船员被任命担任高一级技术职务(岗位)增加工资的批复》《关于调整我区航运企业船员工资标准的批复》,提高自治区航运企业船员标准工资。调整后各类船舶船员工资标准从1991年5月1日起执行,技术船员增加1级工资从1991年8月起执行。

表4-1-1 1991年国营大中型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劳动部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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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各类区适用标准范围:五类工资区是1档至3档;六类工资区是2档至4档;七类工资区是3档至5档……十一类工资区是7档至9档。
2.等级一至六级适用于大型联合企业领导干部;等级三至八级适用大型企业领导干部;等级五至九副级适用中型企业领导干部。

表4-1-2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

注:按照国家工资区类别制度调整政策,1985年7月,广西原实行四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单位,均改按五类工资区工资标准执行;1986年7月,凡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是五类工资区(即老五类工资区)的单位,均提高到六类工资区;至1991年,广西各地企业单位按所在地区不同,分别执行五类或六类工资区工资标准。

表4-1-3 1990年广西增设的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

1992年6月,自治区劳动厅、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工改办”)《关于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几点意见》明确提出:第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2〕24号文的精神,对列入自治区转换经营机制的100家试点企业和部分实行经营、价格、分配、用工“四放开”的商业企业,在工资政策上给予优惠。即实行企业工资总额“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原则,企业可按当年实际完成的效益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当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时,相应扣减一定比例的工资总额。第二,健全企业职工正常升级制度。对经济效益好的挂钩企业,效益升级面由原来最高不得超过50%放宽到60%;非挂钩企业完成上缴税利任务,有支付能力的,按企业经济效益情况核给一定比例的升级指标,最高升级面30%。第三,适当提高企业工资标准序号。根据各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情况和企业自留资金支付能力的大小,可以在现行工资标准序号的基础上适当延伸1~2个序号(延伸后干部工资标准最高不能超过6序号,工人最高不能超过8序号)。执行时间原则上从1992年起,如企业支付能力有困难的,也可以推迟执行。年内,全自治区进行效益升级的企业职工约60万人,占企业职工总数的45.30%,每人平均增资7.50元。其中北海市审批办理企业提高工资标准序号129家,职工2.16万人,月增资12.64万元。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规定:对在1990年、1991年两年工资调整中因以前获得奖励升级工资而不得调资的自治区、部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按当年调资的有关规定给予补调;凡被评上自治区、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只要荣誉称号还在,其奖励升级工资在今后正常调资中不应冲掉。1992年,自治区“工改办”根据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明确:受聘担任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起点工资标准从1991年6月起按桂政劳薪字〔1991〕2号文件转发劳动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搞好人民所有制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调整后的标准办理,即高级政工师的起点工资调整为企业干部工资标准的8级(145元,六类区,下同);政工师的起点工资调整为10级(117元);助理政工师的起点工资标准调整为12级副(84元);政工员的起点工资标准按企业的工程技术员的起点工资标准执行。受聘担任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现行工资级别低于本人受聘任的最低工资等级线的,可以进入本职务起点工资标准,所增加的工资从1990年4月起计发,高于本人受聘职务起点工资标准的,照发原工资。

1993年,适当增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工资水平。在全自治区国有企业范围内,允许企业将在册职工浮动的一级工资转为固定,并将1992年企业效益工资升级指标由过去的一小级改为一大级。集体企业可视企业资金支付能力,由企业自主确定参照执行。

1994年6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经委、“工改办”在《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我区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中制定的广西企业参考工资标准和企业职工工资调整实施意见。从1994年1月1日起:第一,按新拟“广西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参考表”调整现行企业职工工资标准,不再划分工资区类别和产业类别。起点线分别按标一136元、标二133元、标三130元设置,企业干部和工人执行同一工资标准。第二,部分补贴项目纳入参考工资标准:自治区人民委员会1966年规定的粮价补贴3元,国务院1979年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自治区人民政府1988年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自治区财政厅1992年规定的粮价补贴5元,自治区人民政府1992年规定的肉贴、煤贴8.70元,自治区财政厅1993年规定的粮贴3.50元、书报费12元、洗理费12元、交通费10元。各项补贴共计69元。第三,套改参考工资标准。企业职工均按1993年末以前,经劳动部门审核批准的标准(档案)工资级别,对应套入参考工资标准的相应级别增加工资(对应关系见附表)。第四,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按人均50元每月核增工资总额,由企业调整职工工资收入结构或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第五,集体企业视企业具体情况,参照执行。8月,自治区劳动工资工作会议召开,布置调整工资实施步骤。针对套改参考工资标准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自治区劳动厅制定《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94〕83号文件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规范企业套标、职工套级的审批工作。对尚未划定类型的1000余家企业,经自治区“工改办”、劳动厅、经委、财政厅四部门审核,先后4次对其中经济效益变化较大的875家企业类型进行划定和调整(此处各类别企业的划定仅作为实行对应的工资标准使用,不涉及干部的政治级别及其他待遇),审批套入标一的企业115家,套入标二的企业559家。(www.daowen.com)

表4-1-4 1994年广西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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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5 1994年广西等级工资标准套改新拟参考工资标准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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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全自治区参加套改的企业5716家,职工总人数123.75万人,月增资9979.98万元,人均月增资额80.65元。其中,按标一套改的企业187家,职工31.76万人,月增资3424.22万元,人均月增资107.81元;按标二套改的企业1736家,职工53.36万人,月增资4216.16万元,人均月增资79.01元;按标三套改的企业3704家,职工29.93万人,月增资1547.30万元,人均月增资51.71元;实行其他工资制度的企业89家,职工8.70万人,月增资792.30万元,人均月增资109.81元。未转正定级的学徒工、熟练工、见习生等4.40万人,提高见习或定级工资标准后月增资140.59万元,人均月增资32元。套改工资月增资额不足30元按30元增资的职工8.61万人,占套改工资的职工总人数的6.56%。职工套改工资后,人均标准工资由套改前的138.96元提高到219.61元,各种津贴、补贴纳入标准工资69元后,人均还剩余52.65元。执行时间从1994年1月补起的、推迟执行的以及未能兑现的职工人数各占1/3。其中,因资金困难推迟执行的企业1708家,职工42.10万人,占套改职工总人数的32.06%。从各地、市工资套改的情况看,人均月增资额在80元以上的有南宁柳州、桂林、梧州4市,最高的是桂林市,人均101.30元,其次是柳州市,人均97元;增资幅度为70~80元的有北海市、玉林和百色两地区;增资幅度在60~70元之间的有钦州防城港2个市和南宁、柳州、桂林、河池地区;增资幅度最低的是梧州地区,参加工资套改5.87万人,人均月增资额58.60元。增资额不足30元按30元增资的职工人数占套改职工总人数百分比最高的是梧州地区,占26.60%,防城港市占24.40%;最少的是桂林市,占0.30%。因资金困难推迟执行的企业最多的是桂林市,有333家,涉及职工7.71万人,占全市职工总人数的76%,依次是钦州市占63%、南宁市占56.60%;最低的是防城港市占2.81%。由于企业调资的面较大,增资幅度较高,全自治区人均增资52元左右。梧州市1994年企业工资套改的做法:在套改工资前先将1993年效益工资升级审批后,作为套改工资的基数;1993年末前参加工作并已定级的在册职工和1993年批准的离退休人员属升级范围;确定梧州市此次套改工资只执行标一、标二两个参考工资标准。凡符合认定为大型企业、二类企业、1993年实现利税500万元以上条件之一的企业执行标一工资。梧州市航运总公司等19家企业执行标一工资标准。全自治区统一规定津贴、补贴121元,此次冲销69元,梧州市统一保留书报费7元、洗理费6元、水电费10元、民族地区生活补贴10元、三个五津补贴15元、粮贴4元,共52元。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从批准之日起执行;没有支付能力的待有支付能力时再兑现。9月,自治区劳动厅同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调整广西航运企业船员工资标准的请示》,将自治区航运企业各类船员工资标准按1994年广西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参考表中的“标二”为基础进行适当调整,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2003年4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中)、自治区副主席文学(左一)参加在南宁市举行的全国劳动工资工作座谈会

1999年8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计委、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及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和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意见》,不再沿用行政管理手段具体规定企业职工工资调整的时间、条件、对象以及增资升级幅度等,只强调几条原则: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遵循按劳分配和“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坚持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增长脱钩,建立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提高职工工资机制,企业职工工资由企业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决定;企业要增强自我约束意识,不要盲目攀比。

此后至2005年,广西企业职工的工资调整升级工作便完全由企业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状况自主安排,人民政府部门不再继续运用行政管理手段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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