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学籍管理规定:广西通志·劳动和社会保障志

学籍管理规定:广西通志·劳动和社会保障志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接受学校复查,对不符合标准者,由学校报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后取消学籍。学生休学、复学、中止学籍和退学,学校均应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必须转学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相关劳动部门批准。2005年,试行《广西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广西通志·劳动和社会保障志

1991年3月,自治区劳动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对广西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成绩考核、升留级、转学与转专业、纪律考勤与奖惩、毕业与结业及分配、技能鉴定进行具体规定。至2005年,广西各技工学校仍执行此规定。

1991—2005年,广西技工学校招收学生33.05万人,毕(结)业学生24.75万人,流失学生8.30万人,达25.11%。其中2001—2005年,招收新生13.02万人,毕(结)业学生7.39万人,流失5.63万人,占43.24%。

入学与注册 1991—2005年,广西各技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开学时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准假或逾期2周不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接受学校复查,对不符合标准者,由学校报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后取消学籍。每学期开学,学生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按有关规定请假,否则以旷课处理。

休学及复学与退学 1991—2005年,广西规定技工学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以及请假缺课数累计超过该学期从开学至学期结束总学时1/3的,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因病休学须有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书,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有关地、市劳动部门备案。学生休学1年为限,休学期满后申请复学,经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工种(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如下一个年级无原工种(专业),可编入相近工种(专业),本人不愿转工种(专业)者,取消复学资格,令其退学。学生年满16周岁,本人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实行工(或创业)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者,可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服兵役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均以1学年为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应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休学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年。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休学时间超过规定的学生,学校有权终止其学籍关系(中止学籍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学生因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退学。在学籍的有效期内,退学的学生可以申请复学。学生休学、复学、中止学籍和退学,学校均应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成绩考核 1991—2005年,广西技工学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规定课程学习结束后接受考核,成绩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2种,由学校按教学计划确定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科目,并采用百分制或四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制评定成绩。学生每学期期评成绩(根据平时成绩、段考成绩、期考成绩综合评定)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缺考及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准补考,对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并把考勤作为考核学生操行的重要依据,迟到或早退3次按旷课1节计算。学校根据学生执行《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情况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操行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4个等级,每学期进行一次,在学生毕业时,对学生操行进行总评。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

升级与试读 1991—2005年,广西技工学校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经考核和操行评定,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学生一学期有3门考试科目经补考仍不及格者,随班试读一学期(试读期1次,试读期间停发奖学金和助学金);试读生在试读学期期末考试期评成绩全部及格者,可以转为正式生;有1门考试科目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令其退学。

学生每学年有4门考试科目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令其退学。

转学与转专业 1991—2005年,广西技工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学。因特殊情况必须转学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相关劳动部门批准。在自治区内转学的,由转出和转入学校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相关地、市劳动部门批准,并由转入学校报自治区劳动部门备案;由外省(区)转入广西的,由转入学校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地、市劳动局同意后,再报自治区劳动部门批准;转学到外省(区)的,凭对方同意接收的证明,由地、市劳动部门批准,报自治区劳动部门备案。2005年,试行《广西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如果留级后或复学时学校无后继班级、家长工作变动其子女需要随家长流动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由学生本人与家长(或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学只能在技工学校间进行,且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学生在学习期间应保持专业的稳定性,如果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的个性发展;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学校根据本人与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的转换专业申请视学校情况转换专业。转换专业应在学生入学后第一个学年结束后、第二个学年开始前完成。

纪律考勤与奖惩 1991—2005年,广西技工学校学生在德、智、体和生产实习方面表现优秀的分别给予表扬、记功和授予“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称号,记入学生档案;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优秀毕业生,在分配范围内,优先选择工作单位。

1991年,获自治区各技工学校评选表彰“三好学生”148人;1997年,获自治区教育厅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三好学生”156人;2004年8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授予“2004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三好学生”118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优秀学生干部”30人,表彰“2004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优秀毕业生”30人;2005年7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授予“2005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三好学生”149人、“2005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优秀学生干部”61人、“2005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优秀毕业生”144人。对于违纪学生,学校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学生,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并记入学生档案;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责令其退学或开除学籍;触犯刑律、被劳教或判刑者,一律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必须经过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执行。其中,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要报学校主管部门并报有关地、市劳动局和自治区劳动部门备案;对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帮助后确有显著进步者,在半年时间后撤销处分。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一学期连续旷课7天或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及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超过90学时者,学校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www.daowen.com)

毕业与结业 1991—2005年,广西规定技工学校学生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毕业考核和操行总评(毕业鉴定),成绩及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在籍学生修满规定总学分,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毕业。凡提前毕业或推迟毕业的学生均由学校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学生修业期满,其中文化技术理论课毕业考试经补考后仍有2门以上(含2门)不及格或生产实习课毕业考试经补考后仍不及格或操行总评不及格者,定为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结业后1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补考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计算。学生因故不能完成规定年限学习的,按肄业处理。

1991年,自治区劳动厅和教委进行“双证制”试点,试点分别组织实施,对专业技能考核和理论知识考试均合格的毕业生,发给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和毕业证书。桂林市挑选当地技工学校学生参加考核,多数人获得由劳动部门发给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年内,自治区劳动厅在58所技校41个工种5500名毕业生中进行“双证制”试点,各项专业技术等级的考核按国家标准进行。通过应知应会考试,获三、四级工证书毕业生4913人,占考生总数的89.33%。这些毕业生通过文化知识及专业理论考试,同时获毕业证书。1994年,自治区劳动厅贯彻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技工学校凡开设的工种有部颁技术等级标准的,一律组织毕业生参加技术等级考试。此外,还提高考级,除继续按三级工、四级工标准组织考试外,对教学质量较高的技校首次开考五级工。年内,有1.20万名技工学校毕业生参加“双证”考试,占毕业生总数的83%,其中取得三级工证书的6359人,取得五级工证书的455人。1995年,自治区劳动厅组织全自治区技工学校毕业生1.70万人参加技术等级考试,其中,达到中级工资格的占45%,达到初级工资格的占55%。这些学生均获得“双证书”(毕业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1996年,自治区劳动厅组织全自治区技校毕业生参加技术等级考试,获中级工资格的占41.20%,获初级工资格的占58.80%,全部学生均获得毕业和技术等级2项证书。1997年3月,自治区劳动厅《关于1997年技工学校应届毕(结)业生职业技能鉴定问题的通知》规定,广西技工学校应届毕(结)业生所学的工种(专业)有部颁技术等级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均属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凡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不予颁发毕(结)业证书。全年,广西技工学校有2.10万名应届毕业生参加技术等级考试,其中,考取中级工的占43.60%,初级工占52.80%。

从1998年开始,根据劳动部和自治区劳动厅的有关规定,广西技工学校毕业生实行“双证书”制度,即对专业技能考核和理论知识考试均合格的毕业生发给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和毕业证书。是年,全自治区技工学校毕业2.63万人,参加相应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95%,其中取得中级工资格的1.69万人、初级工资格的8139人。

1999年,广西技工学校97%的毕业生参加相应工种(专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其中取得中级工资格的1.57万人、初级工资格5600人。至2005年,全自治区技工学校毕业生11.18万人,其中有2.46万人获得初级职业资格,占毕业总数的22.02%;8.01万人获得中级职业资格,占毕业生总数的71.68%;378人获得高级职业资格,占毕业生总数的0.34%。其中2005年高级班毕业生381人。

毕业生分配 20世纪90年代以来,按照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毕业后实行定向分配,一般原则是从哪来回哪去,适当兼顾生产发展需要。非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原则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择优录用。其中,供销合作社系统技工学校毕业生由供销合作社或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择优录用为集体合同制工人,农业户口的学生不转户口、粮食关系,如果确属生产(工作)需要,经有关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少量毕业生可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自治区劳动厅批准招收的农业户口学生可由用人单位录用为农民合同制工人。优秀毕业生可在分配范围内,按“双向选择”原则,优先选择工作单位。毕业生必须服从工作分配。凡因病不能参加分配的毕业生,可按休学处理,时间以1年为限,医疗费自理,1年后仍未愈者,取消保留的学籍,不再分配工作。厂矿办的技工学校(含国务院部属厂矿、公司技工学校)毕业生由学校主管单位负责分配。委托代培的毕业生由委托的学校或单位负责分配。申请异地分配的学生(指招生来源地以外的地、市、县学生)必须是父母异地调动工作单位、现役军人子女因父母转业或部队换防、居住异地的父母身边无子女需要照顾、支援新建或扩建单位、企业生产急需而当地无法调剂、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照顾。对不按计划分配又不符合特殊困难照顾,个人要求异地分配的毕业生,实行收取培养补偿费的办法,由学校按培养学制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的标准收取。毕业生分配工作后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不再实行试用期。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属全民合同制工人;分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包括供销系统)的,属集体合同制工人,可保留其全民合同制工人身份;供销社系统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到供销社系统或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属集体所有制工人,因生产急需经有关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属非农业户口的毕业生录用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属农业户口的毕业生录用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结业生一律不分配工作。1991年,广西技术学校毕业生1.09万人。1992—1997年,毕业生9.63万人。1998年,在国有企业大量职工下岗的同时,全自治区技工学校毕业生2.64万人。其中,到国有企业就业9560人,占36.24%;到集体经济单位就业4881人,占18.10%;到三资企业就业2202人,占8.30%;到乡镇企业就业1631人,占6.20%;自谋职业和当年未就业8105人,占30.70%。1999年起,广西技工学校毕业生不再实行统包分配。

毕业生就业 1999年后,广西技工学校毕业生取消统分统配制度,各技工学校相继成立专门的就业指导机构,就业指导教师都经过专门培训和鉴定,实行持证上岗。对学生开设就业、创业指导课程,主动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与联系,了解用工信息,开展订单培养,不断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根据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技工学校毕业生被单位录用后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毕业生既可以到国有经济单位就业,也可以到集体、三资企业和乡镇企业就业,同时鼓励自谋职业。是年,广西技工学校毕业生2.19万人,就业1.68万人,就业率76.79%。2000年,毕业生分配根据企业用人需要,继续使用“毕业生推荐就业计划”与“报到证”同时办理的单个派遣办法。是年,全自治区技工学校毕业生1.60万人,就业1.38万人,就业率85.85%。其中,国有经济单位5184人,占30%;集体经济单位3280人,占19%;三资企业3787人,占21.90%;乡镇企业1154人,占6.70%;自谋职业和当年未就业的3610人,占20.90%。

2005年,全自治区技工学校毕业生1.80万人,就业1.75万人,就业率96.11%。其中,在广西就业1.08万人,占61.80%;到广东就业5349人,占30.50%;到其他省份就业1353人,占7.70%。

表3-1-6 1999—2005年全自治区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率表

注:1.数据来源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历年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技工学校情况表”。
2.2005年就业数与“其中”数不符,以《广西通志》数据为准,也与文中“其中”数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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