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自治区劳动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信访工作制度》。
1999年,自治区劳动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并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的通知》。
2003年,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信访工作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也相继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制度。一是实行首问责任制。首问接待人对群众来访、来电咨询政策要热情接待,属本处室业务范围内的,按办事时限认真办理和解答;对不属于本处室业务范围的,做好引导、解释和转交办工作。二是实行交办、催办和查办制度。一般来信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或需要调查处理的来信应在1个月内处理完毕,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对信访事项的受理、转送、不予受理等各个环节制定规范的操作规程。三是建立信访工作预警制度。随时上报突发性事件和重大事件情况,对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一月一排查,一月上报一次。与各部门和上下级密切联系,对潜在的群体上访苗头进行分析排查,把群众上访事件处理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四是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通报制度,对全自治区信访工作情况实行季度统计,半年及全年信访工作情况进行通报,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每2个月向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报自治区进邕、上京越级信访情况。(www.daowen.com)
2005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实施后,进一步加强信访机构建设,规范信访程序,对集体上访的群众要求选出不超过5人为协谈代表,尽量引导上访群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上访。对群众信访要求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来信做到件件有回复,或者通知信访人面谈进行实地调查作出实事求是的处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对于应由仲裁、监察、行政复议机构处理的,引导群众到仲裁、监察、行政复议机构处理。与有关部门协商配合,齐抓共管协调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对现有政策不能解决的问题,以书面或口头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对单位和主管部门没有正确执行劳动政策法规,或现行的劳动政策法规不完善,在执行中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以及重大的信访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领导报告。7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交办信访案件的办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收到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信访室的信访案件交办函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责任主体,逐案分解,及时处理,不得积压、拖延。对属于信访突出问题的信访案件,要将交办函和具体要求事项同时抄送当地党委、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信访室负责对交办信访案件办理的督办、指导。随着信访量增大,针对全自治区劳动保障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频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专项工作,全面贯彻《信访条例》,依法依规按程序规范处理群众来访、来信问题,妥善处理大量劳动保障信访突出问题,实现个案跟踪和常态管理相结合,信访、劳动监察、争议仲裁和维稳“四位一体”联动,对涉及劳动保障的各类案件进行分类处理,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工作,全自治区没有出现因劳动保障工作不到位而引发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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