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自治区劳动厅从加强劳动仲裁法规知识的宣传工作入手,利用半年时间在自治区范围内组织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开展以劳动争议处理法规为主要内容的电视宣传竞赛活动,全自治区8010多个单位10.50万人次参加,105万人次收看广西电视台播放的决赛实况录像。同时,在全自治区劳动仲裁系统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案例评查制度,利用会议和办班等形式,对典型案例和疑难案例进行解剖分析和评查,集体会诊,促使办案质量不断提高。至年末,全自治区各级仲裁委员会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64件,处理结案64件,其中,调解结案29件,结案率45.30%;仲裁结案12件,结案率35.90%。此外,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61件,调解成功58件,调解成功率95.10%。
1992年5月,自治区仲裁委员会和自治区劳动厅联合制定印发《广西劳动仲裁员、仲裁庭制度试行办法》,在自治区普遍试行仲裁员、仲裁庭办案制度。至年末,自治区辖五市和玉林地区全部实行庭审制,河池、南宁、柳州等地、市大部分县(市)亦开庭办案,其他地、市试行,逐步推开。各级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坚持以预防为主,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咨询活动,协助企业修订、完善厂规厂纪,发挥企业调解委员会“第一道防线作用”,尽可能做到矛盾不出厂、问题不上交。如,梧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同市总工会对48家全民企业的厂纪厂规进行检查,用问答式向300多名职工征求意见。最后帮助企业找出“以罚代管”、只管不奖等4个方面的问题,并采取4条措施,产生积极作用。年末,自治区各级仲裁委员会立案处理劳动争议65件,结案率100%;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好调解疏导工作,把调解原则贯穿劳动争议处理全过程。
1993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适用范围由国营企业劳动争议扩大到境内所有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外籍职工,增加因职工辞职、自动离职、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所发生的争议的受理条款。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扩大后,案件明显增多,受理115件,比1992年增加67%。1994年,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139件,立案处理130件,结案105件,结案率80%。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79件,占75%;采用仲裁方式结案26件,占25%。是年,办案优秀率95%。
1995年,国务院颁布《劳动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方式、一般原则、组织机构以及体制和程序等作专门规定,增加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仲裁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劳动仲裁工作。广西各级劳动部门贯彻执行《条例》和《劳动法》,建立和完善劳动仲裁员、仲裁庭办案制度,扩大受理范围,坚持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同时,协调工会组织深入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重点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全年,参加培训的企业经营者1500人,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同时指导基层工会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预防劳动争议和处理劳动争议,及时消除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199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进一步细化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对企业因分立、合并或被兼并前的劳动争议企业及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作明确规定;对劳动争议处理时效作补充和完善:规定当事人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须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各级仲裁部门严格遵守《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处理程序,把好受理、立案、审核、组庭、送达、调查、取证的时间,使大部分案件在规定的60天内及时结案,遇到个别疑难案件特殊情况,严格按规定申请延期,并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结案。部分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特点,深入企业调查研究,针对行业特点,帮助企业修订和完善厂规厂纪,把办案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反复宣传政策,避免矛盾激化,保证裁决条款的执行。随着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和深化,企业用工由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过渡,由于劳动用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新旧制度并存,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至年末,全自治区各级仲裁委员会累计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4344件,涉及职工5903人,其中当即立案处理980件,结案947件。1991—1996年每年平均受理案件724件,结案率96.60%。其中,固定职工劳动争议受理446件,占47%;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争议案件407件,占43%。其中,保险福利157件,占16.60%;劳动报酬148件,占15.60%;除名127件,占12.40%;解除劳动合同114件,占12%。在上述案件中,调解结案334件,结案率35.27%;仲裁结案425件,结案率44.87%;其他方式结案188件,结案率19.85%。其中,职工胜诉402件,胜诉率42.40%;企业胜诉239件,胜诉率25.20%;双方各有部分胜诉300件,胜诉率31.70%。1997年,全自治区企业劳动争议受理案件2729件,其中立案受理453件、案外调解案件2276件。
1998年以后,部分企业破产、兼并、停产半停产,职工下岗并逐步分流到社会,一部分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和养老金得不到保障。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有的已不适应企业改革转制,引发新的劳动争议案件,部分改制转制企业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全自治区劳动争议案件连年增加,群众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任务重、处理难度加大。1998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855件。其中,案前调解1321件,立案534件,比上年增加9.50%,结案484件,结案率90.60%,法定期限内结案率99%。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总量呈较大幅度增加,各级仲裁委员会受理集体劳动争议55件,涉及劳动者1964人,受理案件数比上年增长5.80%,涉及人数增长60.30%。劳动者胜诉为56%,用人单位胜诉为20%,双方部分胜诉为24%。因追索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接触劳动合同等涉及经济利益的劳动争议占受理案件总数的71.10%。1999年,全自治区企业劳动争议受理案件3390件。其中,立案受理625件,案外调解案件2765件。
2000年,全自治区受理案件4695件。其中,案外调解3652件,立案受理1043件,与上年同期相比,受理案件数增加36.50%,立案数增加54.50%。(www.daowen.com)
1996年5月,自治区劳动厅举办《劳动法》进万家活动
2001年,全自治区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和工会、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协调办案。指导国有企业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协调解决职工反映的突出问题,把集体争议和群体性上访引导到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程序上来。年内,全自治区受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59件,引起集体上访和罢工的仅8件。全年,自治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6018件,立案处理2072件,比上年增加98.70%。其中,保险福利争议占受理案件数的39.50%,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占26.50%,劳动报酬占19.50%,工伤占9.60%,集体争议案件占7.70%。在结案的案件中,单位胜诉率25.70%,劳动者胜诉率47%,双方部分胜诉率27.30%。由于仲裁办案程序规范,在已裁决的案件中,不服仲裁裁决上诉到法院的案件约20%,其中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大致相同的占85%。2002年,全自治区劳动争议受理案件7945件,其中立案受理3061件、案外调解案件4884件。
2003年,广西企业改制重组的力度加大,部分企业职工实行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不到位,拖欠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欠缴社会保险费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以及部分企业破产、濒临破产,改组、改制没有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执行且不符合程序,存在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而引发集体劳动争议;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尤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严重,至年末,全自治区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总额6.93亿元,其中城镇职工2亿元(国有企业1.65亿元)、农民工4.60亿元;拖欠工资涉及人数23.91万人,其中城镇职工8.70万人(国有企业职工4.94万人)、农民工14.09万人,人均累计拖欠2896元。2003年新增拖欠工资24175万元,其中城镇职工4342万元(国有企业3690万元)、农民工1.94亿元。是年,全自治区受理案件10167件,比上年增加22.70%。其中,立案审理的案件4564件,增加45.20%,高于全国平均数22.50个百分点。劳动争议的一大特点是集体争议案件增加幅度大,涉及人数多,全自治区集体争议案203件,人数5789人;另一大特点是劳动争议案件主要集中在南宁、柳州、桂林、北海市等经济较发达地区和自治区本级企业,自治区本级和四市受理的案件数占全自治区受理总数的85%,立案数占84.10%。全自治区各级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克服劳动争议裁决比重大、解决处理难度大的困难,坚持依法办案,2003年立案的4564起案件中,裁决结案率70.30%,高于全国平均数27.40个百分点。在裁决结案的案件中,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诉的占99%。劳动者胜诉率50.30%,高于全国平均数0.40个百分点。用人单位胜诉率15.30%,双方部分胜诉率34.60%。在立案处理案件中,主要集中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合同终止、解除。社会保险福利方面的争议占39.30%,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占26.20%,劳动报酬争议占24.10%。工伤争议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单位少数私营、个体经济组织。工伤争议占5.80%。
2004年,全自治区国有企业进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就业服务和下岗职工与中心解除托管关系的高峰期,部分困难企业因无力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无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但又无能力维持生产,造成职工生活困难,劳动争议仲裁的诉求增加。一些地区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时,只注重解决产权和经营管理权问题,对职工安置问题没有妥善处理,有的宣传工作不到位,改制工作的有关程序不规范,有的改制企业和破产企业没有注意衔接工作,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使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增加。年内,全自治区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41万件,达到历史最高峰,比1998年增长6.58倍。立案数由1997年的486件上升到7345件,增长15倍,涉及1.15万人。立案争议案件中有7148件结案,结案率97.30%。劳动争议涉及人数由1997年的5669人上升到1.85万人,增长3.26倍。全年全自治区劳动争议部门受理集体争议案件223件,涉及人数4668人。虽然集体案件数仅占3%,涉及的劳动者却是全自治区劳动争议涉案总人数的40.64%。因劳动争议引发的集体罢工,阻拦交通,冲击企业、机关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劳动争议显现以下特点:一是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所占比例越来越大,立案处理的案件中,除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占23.70%排在第二以外,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劳动争议案所占比例均排在前列。其中,保险福利争议占43.60%,劳动报酬争议占20.40%,分别排第一、第三位。上述两类案件占劳动争议案件的64%。二是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在案件总数所占比例逐年下降,非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比例持续上升。非国有企业案件4635件,占63.10%,比1997年增加28.40个百分点。三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呈现出劳动者申诉案多、胜诉率高和裁决率高的“三高”特点。全自治区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申请仲裁申诉的案件占98.30%。劳动者胜诉率51.20%,单位胜诉率11%,双方部分胜诉率37.80%。仲裁裁决结案数4967件,占结案总数的69.50%,劳动争议案件裁决比重居高不下,调解处理难度增大。
2005年,广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工作重点在做好预防和调解,完善和规范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全自治区劳动争议案件比上年有所下降,全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40万件。立案处理的案件5822件,比上年下降20.70%。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经过调解处理解决案件占51%,调解比例比上年上升3个百分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所占比例逐年下降,在受理案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占26.70%,比上年下降4个百分点。但从总体看,全自治区劳动争议案件仍在高位运行,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发生的案件数占全部案件数的比例呈上升态势,案件90%以上仍集中在自治区本级、南宁、柳州、桂林、北海市,办案工作压力仍然很大,尤其是自治区本级、北海、桂林市未成立仲裁院。1997—2005年,全自治区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48万件,涉及职工人数9.87万人,平均每年受理案件6989件,涉及职工1.10万人。其中,保险福利9903件,占38.60%;劳动报酬5559件,占21.60%;解除劳动合同4784件,占18.60%。调解结案3124件,结案率12.70%;仲裁结案1.59万件,结案率65%;其他方式结案3308件,结案率13.50%。结案数中,职工胜诉1.23万件,胜诉率50%;企业胜诉3572件,胜诉率14.60%;双方各有部分胜诉8690件,胜诉率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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