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经济体制、社会关系发生深刻变化,企业劳动关系变化出现多样化,劳动争议呈上升趋势。1991年,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自治区建立劳动争议案件评审和研讨制度,坚持每年召开一次全自治区或以地、市为单位的案件评查及研讨会,把具体案件受理的实践上升到理论进行研讨,既解决许多疑难问题,又推动工作的理论研究。
1993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简称《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取代1987年制定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扩大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完善处理程序,确立仲裁员、仲裁庭办案制度,明确处理劳动争议的一般原则。
1995年《劳动法》颁布后,企业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享有用工自主权和工资分配自主权,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赋予的合法权益。在执行劳动合同中,企业经营者与职工之间在用工、辞退、解除合同、工资分配、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劳动条件等方面产生分歧和争议,劳动争议明显增多。为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逐步完善机构建设和建章立制入手,先后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国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仲裁员、仲裁庭制度试行办法》和各项培训、研讨、考核等规章制度和工作制度。(www.daowen.com)
1996年,广西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广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案规则,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规定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建设,全自治区初步建立以《劳动法》为统领,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和地方的实施办法为主体的、多层次劳动争议处理法律体系以及工作制度,为处理劳动争议工作奠定了基础。劳动争议仲裁系统基本做到以规章管事,以制度管人,办案程序上墙,逐步推行公开审理制度。如,全州县二轻局下属塑料厂1987年4月25日开除该厂职工周某某,周某某不服处分,于2001年上诉到县人民法院,2002年6月按法律程序,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于法院受理前受理仲裁此案,并作出裁决:二轻局对周某某所作开除处分一是偏重,二是违反处分程序,撤销全州县二轻局对周某某的处分决定。塑料厂不服,上诉到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判决,改判维持原告对周某某所作的开除处分决定。周某某不服,上诉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于2003年1月24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某某仍不服,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结果:因为《处分决定》由主管局做出,而不是企业本身,也未书面通知周某某,开除处分实体处理过重,所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下达民事判决书:撤销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全州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撤销对周某某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维持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案件历时18年,得以结案。
2005年,广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继续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和调解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和社会稳定。年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劳动争议仲裁文明用语》《仲裁办案十不准》等规章,并会同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颁发《广西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工作办法》,在国内率先全面推行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制度,有效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