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2005年,广西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经历由恢复建立机构和建章立制期到逐步建立法规体系的发展时期,使劳动关系建立在公正合法的基础上。自治区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73万件,涉及劳动者10.46万人;立案2.68万件,涉及劳动者6.31万人。其中,结案2.55万件,结案率95%。由此,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步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1991年,广西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分3个层次设立,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行政机关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各级人民法院是各级劳动争议审判机构,3个机构分别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仲裁和审判。
1998年,广西各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加大劳动争议处理力度,严把劳动合同签订关。年内,劳动争议案件继续呈上升趋势,各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立案496件,比上年上升9.50%,其中集体劳动争议上升5.80%,涉及劳动者人数上升60.30%。劳动者胜诉为56%,用人单位胜诉为20%,双方部分胜诉为24%。因追索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和劳动合同纠纷等涉及经济利益的劳动争议占受理案件总数的71.10%。劳动合同鉴证18.80万份,制止招用童工9人,维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对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起到积极的作用。(www.daowen.com)
2001年,召开广西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工作会议总结2000年度全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表彰2000年度全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先进单位。
至2005年,广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继续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和调解工作。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取得新进展。柳江县和柳城县成立县级劳动争议仲裁院,一些有条件的市、县也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提到当地人民政府议事日程。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劳动争议仲裁文明用语》《仲裁办案十不准》等规章,并会同自治区司法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印发《广西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工作办法》,在国内率先全面推行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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