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后,一些企业在改组、改制过程中,由于操作程序不规范,职工安置存在问题比较突出。1998年,自治区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针对有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擅自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或把解除劳动关系作为职工入股的手段等问题做出规定:一是企业在改制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因改制导致不能履行的,企业应与职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二是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不得因职工不入股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三是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应发挥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1998年,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办公厅为配合自治区企业改革整顿印发《关于加快小型企业改造的补充通知》,要求:改制企业职工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连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或因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的,可按规定办理离岗退养手续。部分地、市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也参照国务院1994年《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对原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实行身份置换,其他劳动合同制职工按《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2年,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革、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精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和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
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主要规定:一是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采取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二是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改制企业应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不短于3年。三是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计发经济补偿金,年限应当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按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办理。四是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www.daowen.com)
2005年12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职工安置方案主要内容: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全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10余家自治区直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方案时,把握好“既不出现正偏差,也不出现负偏差”的原则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解释相关政策,指导和帮助企业修改方案,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问题,避免出现“秋后算账”和“翻烧饼”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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