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及经济补偿规定

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及经济补偿规定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解除与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的,由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二是用人单位招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接转社会保险关系。据统计,20家试点企业在职职工2.83万人,列入理顺劳动关系范围4609人,占在职职工数的16.28%。自治区大部分地、市也出台关于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理顺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等政策。

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及经济补偿规定

1998年,随着国有企业的深入改革整顿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力度加大,大量下岗职工的出现,为理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的行为,做好下岗职工安置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印发《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以及社会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广西劳动保障部门先后出台《关于我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二)。

199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及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调整以及对停薪留职人员、“挂名”人员、“两不找”(企业不找职工,职工也不找企业)人员、请长病假人员、长期外借人员劳动关系的清理作明确规定:一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必须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协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协议期限届满后,企业要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对于不进中心或进中心不签协议的离岗职工,不支付其基本生活费,在国家规定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届满后,企业也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解除与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的,由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二是用人单位招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接转社会保险关系。三是下岗职工已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合伙经营等企业的,或已在社会上从事有稳定收入工作半年以上,且半年内月平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下岗职工,原企业要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四是下岗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自谋职业的,可按其经确认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年限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安置费标准为一年1500元(其中财政支付1000元,失业保险支付500元)。五是下岗职工进入中心协议期满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的或符合国家规定离岗退养政策的,由原企业按规定办理离岗退养手续。为解决好全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问题,自治区劳动厅以南宁市为试点,对已离开生产工作岗位的放长假、离岗退养、长期外借、停薪留职、挂靠、“两不找”等各类人员及从事其他就业活动和隐性就业的离岗、下岗职工进行清理和理顺。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文件规定:企业要对请长假、“两不找”人员进行一次清理,对通知后不能回企业的人员,可依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对挂靠招工、挂靠调动人员要进行清理,对事实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予以清退,其档案关系可转到市劳动部门的职工档案管理中心。采取先抓试点、后全市推行。据统计,20家试点企业在职职工2.83万人,列入理顺劳动关系范围4609人,占在职职工数的16.28%。至2000年4月末,按计划完成试点工作任务的企业19家,占试点企业的95%,有4043人理顺劳动关系,占应理顺总人数的87.70%。其中,解除劳动关系651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转入失业登记的有343人,占应理顺职工总数的8.48%;到市劳动局职工档案托管中心办理档案托管349人,补办拖欠失业保险费114.01万元缓缴手续。自治区大部分地、市也出台关于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理顺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等政策。

2001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减员行为不规范,大批量裁减员工的行为,印发《关于严格依法规范用人单位裁员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用人单位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通知》,对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按《劳动法》《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的程序,任意裁减员工。对符合法定的条件并按程序裁减员工的,必须依法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招用员工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裁员行为。柳州市、桂林市等地采取由人民政府借支或兜底解决困难企业经济补偿金的办法,对有一定偿还能力的困难企业,市财政采取借支的办法解决;对特困企业,市财政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至2002年9月,全自治区国有企业分流减员25.30万人,下岗职工17.87万人,其中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7.41万人,解除劳动合同5.55万人,合同期届满终止劳动关系6.85万人,退休退职7.50万人,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7.57万人,内部退养1.72万人,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1274人,“两不找”人员3652人,办理停薪留职的人员2615人。至2003年4月,全自治区国有企业分流减员55.80万人。其中,下岗职工与再就业中心解除劳动合同15.75万人,退休退职7.50万人。(www.daowen.com)

2005年,全自治区不在岗职工17.87万人。其中,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6.70万人,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7.57万人,内部退养2.62万人,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0.13万人,“两不找”人员1.07万人,办理停薪留职人员0.96万人。对下岗职工解除与中心托管劳动关系的处理,主要依据《劳动法》和劳动部1994年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处理。经济补偿金主要由企业负责筹集,有的地、市由当地财政对困难国有企业给予适当支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