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广西在全自治区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实行劳动合同制之初,针对很多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或者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自制的合同,没有完全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部分内容还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或权利与义务不平等。广西劳动行政部门要求使用全自治区统一规范的劳动合同书,双方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合同书,由劳动仲裁机构通过劳动合同鉴证予以纠正。
1991年,自治区劳动厅制定包括工人招用、劳动合同签订、履行、考核、续订、终止与解除以及合同鉴证等管理办法,简化招工手续,实行就业、仲裁、保险“一条龙”服务。一次性为企业办理好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招用、流动手续。规范、完善劳动合同条款,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发生。全自治区鉴证劳动合同13.26万份,纠正9423份手续不完备、条款不齐全、违反政策、不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992年,广西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制度,由试点转为推广,把劳动合同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对推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范围、合同的订立与变更、解除与终止以及管理机构职责均作出明确规定,并制定具体措施,保证规定的严格履行。10月,印发《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规范劳动合同鉴证的性质、范围、审查内容和需办的手续。劳动合同鉴证的审查主要内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中外文合同是否一致。全自治区鉴证劳动合同18.84万份,纠正违法合同1.05万份,督促补签劳动合同1.04万份,制止招用童工2010人。全自治区企业鉴证工作基本走入正轨。
199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全自治区各种所有制用人单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期限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任务的工作期限、并规定劳动合同的续订、终止、解除条件。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鉴证。
1995年,自治区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保证劳动合同的依法履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用人单位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为维护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部制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对因用工单位或劳动者的原因造成对方损害或经济损失的,应给与赔偿。并对赔偿费用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1995年8月,自治区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并对实施有关劳动合同问题提出贯彻意见。在劳动合同订立方面:用人单位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也应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予以纠正,给劳动者生命造成损害的,应按规定进行赔偿。在劳动合同内容方面: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规定处理。在合同解除和无效劳动合同方面: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2种。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劳动合同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请长病假和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可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所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在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还未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企业应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1995年,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实行劳动合同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对在《劳动法》实施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各级劳动部门组织力量进行一次清理,内容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合同继续有效,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必须重新签订合同。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避免无效劳动合同的产生。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职工,认真做好劳动合同的管理,依法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和档案制度,完善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终止、解除等手续。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推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至年末,鉴证劳动合同55.38万份,纠正违法无效合同9382份,督促补签劳动合同7472份。
1997年,自治区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各用人单位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内容。对其中内容不符合《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的条款进行修改,必备条款不全的尽快补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台账,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等进行动态管理。把劳动合同履行情况与职工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联系起来。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劳动合同逐步进入规范化管理轨道。至年底,全自治区城镇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乡镇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68万人。企业集体协商机制逐步建立,集体合同签订日趋规范,年内有514家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并报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审核,涉及职工17.80万人,全自治区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累计2751家,涉及职工81.50万人。
1998年,配合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以分配制度为核心的企业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在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的基础上,尤其对企业在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下岗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未经劳动者协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擅自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或把解除劳动关系作为强制职工入股等问题,对企业的错误做法责令其改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年,全自治区鉴证合同19多万份,无效合同明显减少,纠正违法无效劳动合同仅1832份,督促补交合同1.75万份,协助企业修订各种管理制度、规定3000多份,通过劳动合同鉴证,维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依法明确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利、义务,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www.daowen.com)
1999年,广西各级劳动部门为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问题,促使企业富余人员能与企业明晰劳动关系,在着重理顺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同时,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指导企业依法制订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对劳动合同实行全区动态管理。至年底,自治区国有企业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96%,签订劳动合同率98%,涉及职工149.70万人;非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80%,涉及职工57.60万人。至年末,全自治区累计有3400家企业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涉及职工93.50万人。
2000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全自治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开展调查。据不完全统计,1月,全自治区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数148.39万人,平均签订率64%。其中,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劳动合同签订104.50万人,签订率92.70%;集体企业劳动合同签订20.60万人,签订率85%;城镇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只有8.60万人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率20%。在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劳动合同签订人数中,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占56%,签订1年以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占16%,其中1986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50%。是年,广西继续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全自治区地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95.90%。自治区在南宁市开展的理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试点工作结束。试点企业20家,涉及职工2.83万人,列入理顺劳动关系范围的4609人。通过理顺劳动关系,建立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对不完整的劳动合同内容予以重新修正;对没有及时参加社会劳动保险的人员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拖欠的养老保险费778.80万元、失业保险费114万元也补办缓缴手续。1999—2000年,全自治区续订劳动合同14.20万人,终止劳动合同9998人,解除劳动合同1.12万人。劳动合同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中,年轻的,特别是有本事的职工往往不愿和企业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年纪大的职工希望能与企业签订长期劳动合同,而企业则希望合同期满后终止合同。二是合同到期后双方终止劳动合同,不少困难企业无力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法与职工终止合同。
之后,由于劳动合同鉴证不是强制性行政行为,劳动部统计报表中不再设劳动合同鉴证数据统计项目,全自治区劳动合同鉴证统计工作停止,但劳动合同鉴证作为劳动部门的一项服务工作仍然正常开展。
2001年,针对企业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下发《关于严格依法规范用人单位裁员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用人单位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按照《劳动法》《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等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的程序,任意裁减员工;用人单位符合法定条件并按法定程序裁减员工的,必须依法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对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者负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等特殊群体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裁减。同时,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招用员工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人员中录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按规定将裁员方案、工会或者全体职工意见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一次性裁减劳动合同期满而解除合同的人员达到本单位员工总数的30%,或者一次性裁减300人以上的,应提前30天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向职工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通知精神,加大劳动合同管理力度,对企业减员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进行调查。在全自治区范围内对11个地、市,涉及职工55.54万人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调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合同签订率96%,在抽样调查的55.54万名从业人员中,签订劳动合同53.22万人,有未签订劳动合同2.32万人,占4%。主要是企业认为临时工流动性大,签合同难;大中专毕业生分到企业后,认为签不签无所谓,都是企业的人;一些挂靠在企业的人员未及时清理,造成劳动合同管理的混乱。在调查统计中,1986年10月1日前(即全国统一执行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时间)参加工作的中年以上职工26.96万人,占从业人员的49%,在全自治区有51.70万人,这部分人年龄偏大、文化偏低、技术单一,存在合同期满后无法续签情况严重。至年末,全自治区城镇企业签订劳动合同177.56万人,地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96.10%;上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的集体合同4597份,涉及职工82.20万人;签订劳动合同39.60万份。
2002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部《关于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的问题的意见》。对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工被改制改组后企业重新录用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简称《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应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对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或持股的,企业中原国有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如改制时已获得各种形式经济补偿的,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没有获得过经济补偿的,企业应支付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在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开展大规模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交叉大检查活动。重点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劳动管理基础薄弱的单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成立领导机构,组成检查组进行交叉检查。7月—8月31日,全自治区抽调250人深入3000家企业、用人单位开展检查。据统计资料记录,至2002年9月末,全自治区城镇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181万人,比1997年增加54万人,增长42.50%,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77%,其中,国有企业97.10%,集体企业86.10%,股份制企业95.40%,外资企业75.10%,私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劳动合同签订率由1997年不到10%提高到43.90%,其他类型企业19.50%。在劳动合同期限结构方面,签订1年以下的劳动合同占10.50%,签订1~5年劳动合同占47.80%,签订5~10年劳动合同占15%,签订10年以上劳动合同占6.30%,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占20.40%。在企业内部劳动合同动态管理方面,建立劳动合同台账管理企业有14.12万家,实行微机管理企业有2500家,制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企业有29.53万家。通过大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2.10万份,纠正劳动合同违法(规)条款1.60万份,帮助和指导180多家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台账管理。在这次大检查活动中,桂林市补签劳动合同6500多份,使个体经济组织劳动合同签订率71.72%,“三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94.12%。梧州市、百色地区、北海市、南宁市、南宁地区私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提高,其中梧州市91.30%,北海90%。南宁地区71.30%。
2004年,广西着重抓好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主辅分离中的劳动关系处理工作,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工作,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推进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全自治区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的企业633家,涉及职工18万人;鉴证劳动合同40.40万份。
2005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进行确认的规定:(1)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况的,劳动关系成立。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③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①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③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④考勤记录;⑤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以上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期限由双方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4)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7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总工会、建设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劳动合同专项检查的通知》,对检查的范围、内容以及检查的形式作具体部署。同时,重点指导建筑、餐饮、加工等行业的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针对农民工的就业特点以及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条款的要求,制作“农民工劳动合同书”的格式范本向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推荐使用,切实把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摆到重要日程。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加大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和劳动争议处理的工作力度。重点监督实施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对2004年1月1日后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在本地的有关网站上公布,严重者在自治区级媒体上公开曝光。据不完全统计,至2005年底,全自治区签订劳动合同132.90万人,劳动合同签订率74.60%。其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91.20%。由于2002年以后各地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产权制度改革步伐加快,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吸纳劳动力的能力下降,全自治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由2002年的181万人下降到2005年的132.90万人,减少26.60%,劳动合同签订率也由77.10%下降到74.60%。其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由97.10%下降到91.20%。而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36.20%。
1991—2005年,全自治区签订劳动合同415.90万份,其中1991—1999年,纠正违法合同6.68万份,督促补签劳动合同15.40万份,制止招用童工2646人。2000—2005年,全自治区签订劳动合同163多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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