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广西加快劳动制度改革的步伐,在全自治区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实行劳动合同制之初,很多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或使用自制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很少或根本没有修改的权利。广西劳动行政部门要求使用全自治区统一规范的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的具体条款或者变更的协议严格执行有关程序,保证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广西企业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随着用工行为和就业行为的市场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多样,劳动关系的变化和矛盾日益突出。劳动关系调整工作摆上工作议程,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广西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一系列配套政策法规,初步形成以《劳动法》为主体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其间,广西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顺利推进,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规范,全自治区地市级以上普遍成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劳动关系处理政策逐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得到加强。
2000年,广西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进一步理顺。全自治区国有单位职工251.42万人,城镇集体单位职工32.78万人,其他经济类型单位职工35.86万人,劳动合同签订率95.90%。自治区在南宁市开展的理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试点工作结束。通过理顺劳动关系,建立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对不完整的劳动合同内容予以重新修正;对没有及时参加社会劳动保险的人员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拖欠的养老保险费778.80万元、失业保险费114万元也补办缓缴手续。建立和完善企业集体协商机制,指导、促进企业职工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由全自治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的集体合同总计2128份,涉及职工83.40万人。继续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制度,探索建立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组织代表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加强对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全年,全自治区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695件,其中立案受理1043件,结案977件,结案率93.70%;鉴证劳动合同17.50万份。至此,经过10年的努力,广西逐步建立起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关系处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三方协调机制、处理来信来访、劳动争议处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www.daowen.com)
2005年,广西着重抓好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主辅分离中的劳动关系处理工作,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工作,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推进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继续探索建设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各地级市普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1991—2005年,全自治区鉴证劳动合同415.90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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